如何看待大学毕业生频繁违约现象?

如何看待大学毕业生频繁违约现象?
文/洋耗子
本文系作者授权“清南”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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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企业找学生面试,谁叫你弄的一面二面三面?人家要是一棵树上吊死,你在三面的时候拒了人家,人家错过了其他企业的面试机会,这个损失谁赔啊?
说一个我亲身经历的事情:我毕业那年,投了一家500强的金融企业的校招。几轮笔试几轮面试,拖了至少三四个月,结果在终面的时候告诉我(大意):你的素质很不错,但是我们的offer名额有限。但是你会被列为候补,如果有拿到offer的人放弃了,你就会递补。
反正我也没啥大反应,听了就“哦”的一声,转身就走了。因为虽然在它第一次笔试的时候我还两手空空,但是终面的时候,我手上已经拿了两家的offer,其中一家也是500强的---谁叫你把整个时间拖得那么长的?
所以,什么叫做市场经济?什么叫做双向选择?
为什么会让你的企业做备胎?无非就是你给人家的待遇人家不满意而已。你要是不想别人毁约?那很简单啊,待遇翻番就行。你自己给学生开的价钱低了,待遇差了。现在有其他企业来挖墙脚了,怪谁啊?
至于影响学校信誉什么的,那都是吓人的:有种你就以后都别来校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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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些人根据法律规定,认为:企业在签三方之前,都可以随时反悔,而不构成违约。
我赞同这样的观点。
但是根据同样的严格按照法律流程办事的观点:只要学生在签三方后违约时,足额支付违约金的话,同样也是无可指责的。
所以,在这种观点下,拿什么学校信誉度、什么给企业造成额外损失来说事,都是废话---大家都严格按照合同办事就行。
(补充:关于三方协议中的违约金相关条款是否涉嫌违法,请参见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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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像不少人对违约金这事比较在意,然后我说一下我亲身经历过和违约金相关的事情吧。
我工作有差不多十年了,现在是第五家公司(其中两家因为一些迫不得已的原因,不满一年就走了),也就是跳了4次槽。在这4次跳槽过程中,没有一次是在合同期满的时候说不续签,然后走人的。也就是说,从法律上看,我都是违约的。
但是实际上,这4家公司全都没收我一分钱违约金(他们主动放弃---其实是双方在整个离职过程中,根本就没提这事)。其实想想,道理也很简单:大家都在一个圈子里混的,抬头不见低头见,大家好聚好散就行了。以后要碰上个什么事,也都好有个照应。真要把事情做绝了,把名声传出去,以后看你还能挖到谁过去?
所以不知道是不是因为我的自身经历的缘故,我一直认为:劳动合同的违约金条款就是君子协议(注意,此处看法有误,请参照下一段补充)。就是双方都有点职业道德,就大家就都有默契的,不真的拿它说事:
员工要离职,提早两三个月书面提出,然后做好工作交接,保证岗位不受换人的影响。甚至我还做出口头承诺,离职后半年内,在非工作时间接受和原工作内容相关的电话咨询---事实上也有接过一些这样的电话。
而公司方面,也不会在员工的待遇、福利以及各种条款上做什么小动作。
对于应届学生来说,无论是三方协议还是劳动合同,如果一个大企业,真的在乎那几千几万块钱,还咬着兜里没几个钱的学生,那就冲这小气样,就足以为后来者戒了。
我很认可一句话:法律是道德的底线。
也就是说,无论是公司还是个人,做人做事,其实还是讲道德为好。要是都把自己的道德水准降到法律的底线上来做,其实真的很没趣,而且你也肯定不会留下什么好名声。
无论是对于一个还有二三十年职业生涯的个人,还是对一个立志做百年老店的企业来说,没留下好名声,对后续的发展都是影响很大的。
所以,虽然如我上一段回答所说的:在法律上,只要赔了违约金,毁约不是什么天大的事。但是作为个人,从道德上看,我也不赞成过于频繁的毁约。
所以我真的很不理解原问题中第二段的全部描述中所散发的怨气来自哪里?按说这些毁约的学生,连公司的门都没进,一天的福利都没享受到,一点工作都没参与,能给公司带来多少损失?真要掰着指头算,500都算多了。无非就是费一点口水,几个小时的时间,一两杯白开水外加几张纸而已,哪来的这么多怨气?如果是hr因为招聘任务完不成而来发这样的东西的话,那就应该让领导层和hr协调一下,自己内部解决就行了。
而且我自己的部门也来过实习生和应届学生,起码头半年,都不敢让他们做什么实际的事情的。所以,说真的,如果真的工作紧,缺人,第一选择肯定是社招而不是校招。
所以,别总是拿法律说事,那是到了矛盾积累到很大的时候才需要的。
如果能用代价更小,更皆大欢喜的方式协调好,何乐而不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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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赵清澜 提醒,他说正常的劳动合同中,员工离职是没有需要支付违约金一条的:
劳动合同法没仔细看过吧? 里面只有企业按某几个条款解聘员工支付违约金的情况,按某几个条款解聘员工不需要支付违约金的情况… 从来就没有员工主动解除劳动合同法支付企业违约金的情况 签三方协议的那个根本不是劳动合同法范畴内的…
普通劳动合同上肯定没有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支付违约金的情况的,有就是违法的… 有些企业为了规避劳动合同法,会另外签了保密补充协议、培训补充协议等,即便这样要赔的也是”培训费”,也绝不会是”违约金”…
好吧,我简单的考证了一下,劳动合同法关于违约金的叙述其实不多,只有三条: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所以 赵清澜说的话是有一定道理的(但是也有一条小尾巴)。
但是如果是这样的话,既然普通员工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离职都不需要付违约金的话,用人单位凭什么要提前终止三方协议的学生要违约金?
难道学生连企业的大门都没有进,企业就为这个学生付出了专项培训费用?或者进行了专业技术培训?显然没有嘛。那三方协议上又凭什么加上这一条?就是因为三方协议不是劳动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管,所以用人单位就可以想怎么写就怎么写?
但是虽然三方协议也许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管,但它是合同吧?而且是合同里面的格式合同吧?应该受合同法管吧?那我就只好搬出合同法关于格式合同的条文出来了:
第三十九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四十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如果普通的劳动合同都没有要员工支付违约金,那么三方协议中要学生支付违约金,难道就不是典型的“加重对方责任”吗?
如果我这里的简单考证没有错的话,那学生在毁三方协议的时候,根本就不应该给违约金,一分钱都不应该给!
来源邀稿:洋耗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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