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人口失踪不到48小时不予立案”

如何看待“人口失踪不到48小时不予立案”
文/一笑风云过(知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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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口失踪这个问题,公安机关应当如何参与,依法管辖,是有明确依据的。
《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
其中明确规定了三、立案
8.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审查,符合管辖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以刑事案件立案,迅速开展侦查工作:
(1)接到拐卖妇女、儿童的报案、控告、举报的;
(2)接到儿童失踪或者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失踪报案的;
(3)接到已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失踪,可能被拐卖的报案的;
(4)发现流浪、乞讨的儿童可能系被拐卖的;
(5)发现有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6)表明可能有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事实发生的其他情形的。
请大家注意看其中的第2条和第3条,也就是说,如果是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失踪后公安机关都应当立案侦查,而对于十四到十八周岁的女性,也应当立案侦查。
第2条的立案标准是非常低的,因为上述两个人群的成员,自我保护能力不足,受到违法侵害的可能性大,所以即便不是拐卖,公安机关从阻断犯罪,避免更大危害发生的角度考虑,也应当主动介入,帮助查找确定下落。
但是我们再看第3条,要求就很明确了,对于满18周岁的成年人,首先要优先考虑的,是其人身自由权,不和家里人打招呼,自己决定出去干点儿什么,只要不是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显然公安机关是没有权利干涉的,实际上这种报案在基层非常常见,没有证据证明可能遭遇违法侵害,警察是无权管辖的。
在周云露被害的案件中,其同学以失踪的名义报警,显然警方是没有管辖权限的,因为不能提供出其遭遇危险的证据,我非常理解很多人会说,警察早点儿介入,可能惨案就不会发生,然而对于未发生的事实进行提前干预,这就像你今天把菜炒糊了,然后说早知道不开那么大火了一样,是没有用也不科学的。这非常接近于薛定谔的猫的状况,没有发现证据之前,无法确定有犯罪行为发生,而一旦发现了证据,实际上犯罪行为也已经发生过了。
当然,所谓不满48小时不能立案,这个已经被公安部驳斥了
公安部反驳电影《亲爱的》:儿童失踪立即立案
不需等24小时
实际的情况是,不符合立案规定的,48小时以后也不能立案,而人口失踪满两年,才能宣告失踪,以解除其部分民事关系,而这个宣告的权力,属于法院。
警察必须依据现实有效的证据来使用职能,一方面,是避免警务资源的浪费,而另一方面也是避免公权力的滥用,周云露的事情令人非常遗憾,但是如果接到报案,不审查证据,就直接动手抓人,无疑会造成很多冤案,所以在刑事案件的立案之前,往往有一个案前侦查的重要阶段,对证据进行鉴别审核。
在群众普遍缺少法律常识,甚至某些执法者自身法律意识都不过关的情况下,采取审慎的态度是十分必要的。假如这个世界上存在一种,只能说真话,不能说假话的机制,那么警察审核证据,就能够简单很多,然而现实里,说假话的人群远远要比说真话的人多。
下面来普及一下什么是失踪
失踪,一般是指自然人离开了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
这其实是一个很模糊的定义,因为下落不明,往往是一种主观感受,而不是其实际的存在状态,家属打电话联系不上,到单位找没有,到住所找没有,家属们就会认为这个人失踪了,但是实际其存在状态,其他人都没有办法描述。
而公安机关立案,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就是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所以下落不明这样的描述,显然是达不到证据要求的程度。手机关机,并不能证明什么,也许是没电了?人不在单位,是不是翘班出去办私事了?住所也没有?免不了跑到别人家床上去嘛!两天没联系了,我有个同学在上警校时候突然失踪,七天之后自己回来了,一问是自己跑去参加驴友的户外活动了,跟谁也没说,但是这不违法啊,最后给了一个处分了事。在这种情况下,家属是推测,警察也是推测,没有证据的推测,只能称之为脑洞,因为不能证实,也没法证伪。
心情可以理解,但是法律必须遵守。
对于警察来说,更必须谨守法律底线,今天超越底线帮群众办了一件好事,明天就很可能超越底线帮别人做一件坏事,还是这个观点,人性是靠不住的。
对于报案人来说,光说是不行的,必须提供有说服力的证据,而什么是证据,需要自己去学习。
来源邀稿:一笑风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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