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室友的平板电脑掉进了我的装满水的盆里坏了,我是否要对她的平板电脑负一部分责任?

(2015-08-03 16:50:12)

http://www.changweibo.com/ueditor/php/upload/20150803/14385916185105.jpg

室友的平板电脑掉进了我的装满水的盆里坏了,我是否要对她的平板电脑负一部分责任?

文/喵喵安meow(知乎)

本文系作者授权“清南”发布,如要转载请与作者本人联系。


 

问:事情是这样的。我的水盆放在洗手台的旁边,里面装满了水。我吃完饭回来的时候室友很生气地跟我说她的平板电脑掉进去了(平板是新买的),责备我不应该把水盆放在洗手台旁边,就算要放也不要在里面盛满水。我虽然也很生气,但是觉得我本身也有责任。我应该对她有一个怎样的赔偿?谢谢了!

我们的洗手台是这个样子的。我的水盆是这样放的。(这个是后来摆的,实际上当时可能水盆没有那么里面。正上方正好是放洗漱用品的地方。)

我们比较喜欢把手机放在旁边的一个墙壁上的放置杯具的地方听歌。应该是那个时候掉进去的。。。

答:没有责任。

因为既不存在加害行为,题主室友的pad掉进水盆与题主水盆放在洗手台上这对结果与行为之间也没有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首先,楼主的行为属于常规的社会行为,而不是社会生活中不被允许的行为,不符合侵权法上关于加害行为构成要件的规定。对于这种日常行为(不具备防止室友ipad掉进去的注意义务),缺乏规制的正当性。(试想一下如果因为水盆放在洗手台上就要受到归责是多么可怕的事情~)

其次,楼主的行为与事件结果之间不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而完全出于你的室友自己没有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也就是说,你室友pad落水不是因为你把水盆放在洗手台上而是因为她自己不小心而已。

民法上关于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亦规定必须有违法加害行为,加害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这里显然不适用不作为的规定)。虽然关于加害行为是否须有“违法性”争议颇大,但私以为该“加害行为”须具备一定法益侵害的危险性是毋庸置疑的,只不过这种“危险性”的要求要低于刑法的要求罢了。其实日常生活中很多合常规的行为都具有某种“危险”,但不应对其课以超负荷的注意义务,而只应在“相当”的注意义务之内承担责任。注意义务的来源可以是法律义务、约定义务、职务义务等等,比如我接了一桶水,如果作为监护人,我就具有防止我的小孩掉进去的注意义务,但是如果作为室友,其他的室友完全具备分辨、控制自己行为、对自己行为负责的能力,这个时候我就没有防止她的ipad掉进去的注意义务了。

关于因果关系,侵权法原则上采“相当因果关系论”作为判断标准(也有例外,到题主的情况不符合例外规定),所谓“相当性”,即按照一般的社会观念,看这样的行为通常是否会导致这样的损害。显而易见,不再赘述。

题主真是个好姑娘,然而人的nice也得有个度。

不是对方说“你有错”你就有错的。

这种情况下没必要内疚。

祝好。

楼上有答主从罪过(故意过失)的角度回答也可~只是私以为如果连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等客观要件都无法满足,那么其实也就没有分析主观责任要件的必要啦~


来源邀稿:喵喵安meow


http://www.changweibo.com/ueditor/php/upload/20150803/14385917923778.jpg

http://www.zhihu.com/question/31283131/answer/51355056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