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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命建筑” 原因何在?

(2016-01-18 19:20:15)

 

■ 王言虎

 

       用一个词来概括拆除“短命建筑”的行为,就是折腾。企业在折腾,有些地方政府在折腾,而尤以后者为重。最终为之埋单的,不仅仅是业主与开发商,更是纳税人与地方政府的形象。

 

      造成“短命建筑”的原因,无非有以下几种:一种是因设计和施工质量问题,存在安全隐患,不得不强行拆除;一种是开发商资金链出现问题,造成“半拉子”工程,为避免资源继续浪费,拆除了事;最后一种,也是最主要的原因,那就是政府城市规划出现问题。而这无疑指向着政府“任性”的行政权力。

 

      一栋建筑的规划,牵涉多方面的问题,土地利用、城市空间布局、经费预算,以及建成之后的用途与利用率等,都需要经过严谨的调查与推演,而这,显然需要一个比较长的周期。但问题是,现有任期制度下,一地官员的任期普遍较短。在各地普遍缺乏城市规划终身负责制的情况下,在任官员只需对自己任期内的规划负责,而城市规划的效应显现一般要超出一任任期的时间,这直接导致的结果是,在任官员很难有耐心搞长远规划,甚至,还会出现杀鸡取卵的行为。

 

      与此同时,在任期内,官员需要追求政绩,而眼下,GDP仍然是政绩考核体系中最重要的指标。众所周知,市政建设的投资拉动效应,是助推地方GDP增长的重要方式,GDP为上的政绩观下,地方官员自然乐得搞几个大工程;而另一方面,城市规划失误问责乏力,在“权力说了算”的情境下,城市规划难免让位于GDP增长,“短命建筑”就此孕育。

 

      另外,正如有报道指出的,短命建筑频现,还与土地财政有关。眼下,城市土地资源日趋紧张,而拆迁置换可以带来财政收入,这让城市主政者瞄准了土地存量,并且,一拆一建中,又能换来不少GDP与就业机会,主政者何乐而不为?

 

      说到底,“短命建筑”的出现,与城市规划缺乏及时、有力、长远的问责有着莫大关系。自然,药方也应出在这里。正如有学者指出的,编制政府责任权力清单,制定城市规划终身负责制,才能让掌握城市规划的权力之手不再任性。

 

      下水道是一座城市的良心,地面建筑又何尝不是。城市规划要做到“风物长宜放眼量”,就必须让规划者的乌纱与其挂钩。在市民福祉面前,这没有什么余地。


       刊 12月29日  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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