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派遣工权益是对劳动的温情与敬意
(2014-03-11 23:00:49)
单位为劳务派遣工发工资须遵循同工同酬原则;使用劳务派遣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超过此比例者两年内逐步规范到位……3月5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人社部公布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今年3月1日起施行,我省将依此规定逐步规范全省用人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工行为,确保劳务派遣工的合法权益。(本报昨日6版报道)
同工不同酬、同工不同保,一直是困扰我国劳务派遣工的一大难题。虽然说,我国《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明确规定反对就业歧视,但在劳务派遣方面,因没有一部专门的行政规章配套执行,在游离于法律灰色地带的用工形式下,派遣工的权益一再被罔顾。
溯源劳务派遣乱象,厘清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工、用工单位的“三角”关系,尤为必要。
混沌不清的劳务关系下,派遣工除遭遇“同工不同酬”的待遇外,还可能因主体责任不明,被置于另一种风险之中:若遭遇工伤,劳务公司与用工单位极易推诿扯皮,导致权益受损。这个时候,就需要一部明确的法律规章,为混乱的劳务派遣市场正本清源。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制定实施,或给劳务派遣市场带来一支清凉剂。“同工同酬”,承认了派遣工的劳动价值,也是对就业平权的回归;“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则指向着一个健康有序的契约市场,而契约精神正是市场的本质,这不论是对用人单位还是劳工来说,都有裨益。
据悉,我省鼓励引导用工单位将劳务派遣人员转为直接用工。这样的操作方式,在“有的单位劳务派遣工数量比正式工还要多”的情况下,避免了一刀切,为企业转型预留了空间,也为企业选拔人才提供了路径指引,颇具现实指导性。实际上,这也正对接了《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两年缓冲时间的要求,可谓两全之策。
链接:http://epaper.sxrb.com/sxwb/20140310/index.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