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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派遣工权益是对劳动的温情与敬意

(2014-03-11 23:00:49)

               

 

单位为劳务派遣工发工资须遵循同工同酬原则;使用劳务派遣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超过此比例者两年内逐步规范到位……35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人社部公布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今年31日起施行,我省将依此规定逐步规范全省用人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工行为,确保劳务派遣工的合法权益。(本报昨日6版报道)

 

同工不同酬、同工不同保,一直是困扰我国劳务派遣工的一大难题。虽然说,我国《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明确规定反对就业歧视,但在劳务派遣方面,因没有一部专门的行政规章配套执行,在游离于法律灰色地带的用工形式下,派遣工的权益一再被罔顾。

 

溯源劳务派遣乱象,厘清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工、用工单位的“三角”关系,尤为必要。 劳务派遣形式下,劳工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签订派遣协议,而劳工与正式用工单位却不签订合同。无正式合同关系,自然滋生不规范的薪酬体系;更重要的是,因为派遣工的社保一般也由派遣公司支付,这又减少了用工单位成本。无怪乎,“一些企业劳务派遣工占职工总数竟高达50%,甚至70%了。

 

混沌不清的劳务关系下,派遣工除遭遇“同工不同酬”的待遇外,还可能因主体责任不明,被置于另一种风险之中:若遭遇工伤,劳务公司与用工单位极易推诿扯皮,导致权益受损。这个时候,就需要一部明确的法律规章,为混乱的劳务派遣市场正本清源。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制定实施,或给劳务派遣市场带来一支清凉剂。同工同酬,承认了派遣工的劳动价值,也是对就业平权的回归;“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则指向着一个健康有序的契约市场,而契约精神正是市场的本质,这不论是对用人单位还是劳工来说,都有裨益。

 

据悉,我省鼓励引导用工单位将劳务派遣人员转为直接用工。这样的操作方式,在“有的单位劳务派遣工数量比正式工还要多”的情况下,避免了一刀切,为企业转型预留了空间,也为企业选拔人才提供了路径指引,颇具现实指导性。实际上,这也正对接了《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两年缓冲时间的要求,可谓两全之策。

 

   本月初,《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已经在我省落地实行,虽则法良意美,但徒法不足以自行,何况,劳务派遣市场鱼龙混杂,利益纠葛甚多,劳动监察部门更应加强监管力度,做好摸底调查,步步掘进,规范好劳务派遣市场。另一方面,劳动监察部门在劳务派遣工的权益保护上,也不应止于同工同酬、社保缴纳层面,还要着眼于劳务派遣工带薪休假、企业年金与职位晋升等方面的权益,唯有此般立体式执法,才能真正体现对劳动的敬意与温情。须知,对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再怎么尽心都不为过。

 

链接:http://epaper.sxrb.com/sxwb/20140310/index.htm

 


 刊《山西晚报》   http://roll.sohu.com/20140311/n39637241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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