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应理解地铁罚单的政策善意

(2013-11-01 14:30:12)

               

                                

昨天,一少妇带着孩子在武汉地铁车厢内吃薯片,碎屑洒了一地。执法人员发现后,当场处以50元罚款。这是武汉地铁2号线开通10个月内开出的首张罚单。处罚结束后,一位市民代表曾提出异议:地铁车厢里吃东西的情况,原来也有过,被罚少妇当时抱着小孩,为什么没有从轻处理?(《武汉晚报》31日)

 

   抱子吃薯片,可谓情意浓浓,是一件挺温馨的事儿。可冷不丁给人家来上一单罚款,是不是有点煞风景?也难怪,有人看不下去,为少妇喊冤。

  

   但不要忘了,遵守公共规则,是维系良好公共生活的基本要求。地铁进食,“碎屑洒一地”,不只是单纯的私人生活那么简单,其牵扯的,还有公共空间中,其他人群的权益。

 

   于公共空间中进食,污染了地铁环境,这首先是一种不道德行为。这种不道德就体现在,在私欲与公共利益发生碰撞时,行为人过多地考虑自己,而未能表现出足够的克制精神,以至于给他人造成了视觉上的污染与乘用上的不便。

 

   以权利论观之,将薯片碎屑洒一地,实际上已构成了对其他乘客的侵权:花钱乘车,就应享受对应的良好的公共服务,这其中,良好的地铁卫生,自然是基本内容之一。而现在地铁卫生已被破坏,本着“谁侵权,谁赔偿”的契约罚则,赔偿损失是应有之义。50元罚款,弥补的,正是其他乘客的权益。只不过这个权益太过抽象而已。

 

   况且,《武汉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就摆在那里,法条的意义在于落地,若悬空不用,有违法律严肃性;更何况,此前《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已经表现了足够的谦抑:《条例》实施10个月后才罚款,给了市民足够的“政策适应期”,加之媒体宣传、志愿者服务,市民应对《条例》有了足够了解,若是明知故犯,付诸罚款,实不为过。

 

   至于“抱着小孩就应该从轻处理”,也委实荒唐:侵权责任的追溯遵循“无过错原则”,无论行为人有无过错,都要承担侵权责任;实际上,小孩也是侵权行为人,不过因其无行为能力人身份,其侵权责任由其母代偿罢了。

 

   地铁车厢内吃薯片被罚50元,在武汉无疑具有标本意义:一是其打开了处罚闸口,法规终究落地,确保了法律的严肃性;二则罚例一出,也必然产生示范与威慑,使乘客不敢随意做出越轨行为。良好的地铁秩序建立,也必然会增益城市公共生活的质量。

 

   对地铁越轨行为进行罚款,市民完全没必要持抵制情绪。一方面,禁止地铁进食是国际惯例,其好处已被验证,具有普适性;另一方面,良好的公共生活,本就体现在对生活细节的恪守上;严肃的公共生活准则,最终保障的还是个体市民的生活品质。

 

   从这个意义上说,对吃薯片少妇罚款,看似“横眉冷目”,实则善意盈盈。对罚款之事横加物议,实有不妥。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