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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排放背后的激励问题

(2013-06-21 08:42:34)
分类: 针砭时弊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乌审旗嘎鲁图镇多位牧民近日向《第一财经日报》记者反映称,中石油长庆油田号5-15-27AH苏气井污水直接排入额日克淖尔湖,导致当地数百牲畜暴死。嘎鲁图镇镇长那日苏说:“待牲畜死亡证据收集齐后,将与污染企业进行接触。(据20人民网)

    

    此次污染事件的严重性,其实并不在于直接排污入湖,而在于,排污发生在生态环境极其脆弱的草原上。而草原生态环境一旦遭到破坏,就极难恢复。这又直接导致两个结果 ,一是牲畜持续减少,二是牧民生存环境恶化,生活水平下降。

   

   木已成舟,质疑也不可避免:危害如此巨大的废液,当地环保部门是否做过相关了解与环评?如果有足够了解,有没有对企业排污管道的设置做过规划与指导?废液又是如何在监管部门眼皮底下直接排进额日克淖尔湖的?若仅仅对涉事油企业处以区区5万元罚款与几十万元的所谓牧民“补偿”费,显然远远不够。事实上,长庆油田的排污行为已经可以入罪。根据污染环境罪及其司法解释,“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情形,都将列为“严重污染环境”。直接排污与钻井废液“对生物体致癌性强”显然属于严重环境污染罪的构成要件,一定要严厉追究涉事企业刑责。至于政府的失职行为,也要根据损失大小追究责任。

 

治理污染,政府充当重要角色。但传统的治污模式,在排污大户面前,常常捉襟见肘。这是因为,传统的治污模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对排污企业征收排污费,二是制定污染物排放标准,超过一定标准就要课以罚款。但无论是征收排污费还是排污标准的制定,都是一件令人纠结的事儿:如果政府排污费或排污标准制定过高,而企业为降低污水排放付出的边际成本高于排污费或排污罚款,那么企业宁肯“自讨红牌”,直接交钱;如果排污费与排放标准制定过低,区区几万元的排污费或排污罚款之于巨额利润来说,又何其渺小,企业又怎么在乎这点成本?比如这次污染事件中,相关部门对涉事企业处以罚款5万元,这对日进斗金的油企来说,简直九牛一毛。


治理污水排放,政府之外,还有市场。事实上,只有依靠市场手段,才能更有效地解决排污问题。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要做的就是明晰产权。不管是油企污染的权利,还是牧民不受污染的权利,都可以放在产权市场进行自由交易,使排污量达到帕累托最优水平。深圳启动全国首个碳排放交易平台,遵循的就是这个思路。

    

   进而言之,排污治理也就是一个简单的“激励问题”。企业之所以无视法规与惩罚,是因为这种治理模式,并不能削弱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动力,而企业的本性就是逐利;牧民之所以反对排污,是因为他们的权益也没有得到有效保障。而如果将双方权利置于一个产权明确的平台自由公平地交易,各取所需,污染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

链接:http://green.sohu.com/20130620/n37932970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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