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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30日

(2022-11-30 17:18:01)
标签:

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

无独立请求权

分类: 案例分析

还是傻傻分不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2022年11月30日

                                                                                                   文:叶礼辉

     要旨

1.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成为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可以上诉;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

2. 第三人认为自己对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享有独立请求权,但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的,不属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其未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权上诉。

                          案例  

2016年4月12日,某建筑公司(甲方)与某地产公司(乙方)签订《某项目一期一标段景观工程合同》,约定甲方承包乙方发包的某项目一期一标段景观工程(以下简称案涉工程),实行固定单价,合同总价暂定508万元。合同还对其他事项作出约定。

前述合同签订后,某建筑公司(甲方)与王某(乙方)签订无日期的《工程风险责任承包合同》,约定:任命公司项目经理王某为该工程风险责任承包人,全面履行主合同中的全部义务;甲方按工程结算总价3%收取管理费。王某还在《工程项目法律责任书》、《项目安全生产责任书》等附件上签字。此后,某建筑公司为王某办理了社保参保手续。

2017年12月29日,赵某以某建筑公司名义向某地产公司提交工程结算资料,载明案涉工程结算价531万元。

因主张剩余工程款未果,赵某以某建筑公司、某地产公司为被告,以王某为第三人提起施工合同纠纷案。

某建筑公司、王某均不认可赵某的实际施工人身份,均主张案涉工程系王某从某建筑公司内部承包,王某才是实际施工人;但王某在一审中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主张工程款。

一审法院认定赵某为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判决被告某建筑公司支付赵某工程款253万元及资金占有损失。

王某不服一审判决,认为自己系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以工程款应归自己所有,原审判决某建筑公司向赵某支付工程款错误为由,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裁定:对王某的上诉不予受理。

                              简析  

一、第三人的诉讼权利

(一)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权利

1.享有当事人通常的诉讼权利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至第五十九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享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具体包括:

1)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2)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3)可以自行和解(《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

4)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

5)第三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6)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零六条第二百零六条);

    7)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

2.享有的特殊的诉讼权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简称《民诉法解释》)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享有的特殊的诉讼权利包括:

1)有权申请参加第二审程序(《民诉法解释》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申请参加第二审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2)不服生效裁判的另案起诉权(《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权利

1.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常的诉讼权利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民诉法解释》第八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常的诉讼权利包括:

(1) 申请参加诉讼或应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

(2) 申请参加第二审程序(《《民诉法解释》第八十一条第二款);

(3) 不服生效裁判的另案起诉权(《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

    2.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当事人特殊诉讼权利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即有权上诉申请再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二、王某是否有权提出上诉

(一)王某属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还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1.王某未在一审时提起诉讼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

但至一审判决作出,王某并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未提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不符合前述法律关于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主张权利相关规定。

2.王某在一审中的辩解意见不是提出诉讼请求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

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必须向受案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正本与副本,起诉状应载明原告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址/住所等身份信息;载明被告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址/住所等身份信息;应明确具体的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应载明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等内容;起诉的案件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王某在本案一审中,多次辩称赵某并非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自己才是实际施工人,应由其获得工程款。但王某始终未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未明确提出自己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提起诉讼主张权利要求。

3.因王某是由一审法院通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且其一直未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提起诉讼。一审法院按照不告不理之民事诉讼基本原则,对王某辩解主张不予审查及处理,并无不当。

故,王某在本案中的身份应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二)王某无权对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民诉法解释》第八十二条之规定,被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有权提出上诉。

王某在本案中的身份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且未被一审判决承担民事责任,故其不享有《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民诉法解释》第八十二条规定上诉权。

二审法院对王某上诉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

三、王某应以何种方式主张权利

(一)王某不能对生效判决申请再审

申请再审是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不服生效民事判决的特殊权利救济途径。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关于“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以及第二百零八条关于“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之规定,只有认为自己合法权益受到生效判决不利影响的原审原告、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以及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才属于前述规定的有权申请对生效判决裁定再审的当事人。

由于王某不是原审原告、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也不是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生效民事裁判未对其权利义务产生不利影响,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可以提起再审申请的当事人范畴。

故王某不能对本案生效判决申请再审。

(二)王某不能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对生效裁判提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是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不服生效裁判另一项权利救济途径。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关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之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对生效裁判提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权利主体是认为自己合法权益受到生效裁判不利影响的案件当事人。由于王某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且未被生效判决承担民事责任,不是原审案件当事人;生效民事判决未对其权利义务产生不利影响。王某不具有案件当事人才能享有的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权利。

王某无法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对本案生效判决提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三)王某无法另案提起诉讼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认

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由于王某参加了一审庭审;生效判决列明王某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

人的身份,其不符合“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之另案起诉条件。

故王某不能以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为由另行提起诉讼。

(四)王某行使诉讼权利的正确方式是在本案一审时提起诉讼

 王某认为自己与某建筑公司之间存在内部承包合同关系,是案涉工程承

包人,有权主张案涉项目工程款。这表明王某主张自己在本案中的诉讼地位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则王某理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民诉法解释》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诉讼,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向本案一审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明确提出诉讼请求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并在案件受理后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受理其起诉后,将与本案原告诉求合并审理并依法作出判决或裁定。

王某未依照前述法律规定提起诉讼,主张工程款债权,只是在庭审中否认原告赵某实际施工人身份,否定赵某工程款主张,不能达到提起诉讼的法律效果,不符合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本质特征及行使诉讼权利的法定方式要求。

王某以实际行动否定自己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身份,放弃当事人相应的诉讼权利,因此导致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

生效判决根据王某在诉讼中的行为表现,将其认定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未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并无不当。二审法院对其上诉裁定不予受理,理据充足,亦无不当。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案件所涉当事人姓名、名称、时间等信息已修订并做技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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