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天田新异 图/来自网络
新年将至,农民工急切盼望拿到劳务报酬回家过年,企业的拖欠或恶意欠薪让他们苦不堪言。自1月19日河北冀州13岁女孩帮父亲讨薪坠楼身亡后,农民工讨薪问题再次成为社会关注热点。欠薪问题主要集中在城市建设领域,为防止拖欠农民工劳务费用,国家在制度建设和职能配置上应当说已经比较完善,为什么这个问题仍然突出呢?笔者认为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原因。
执法配套措施和手段还不够完善。我国在2011年就为惩治恶意欠薪问题修法,刑法规定欠薪逃匿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仍不支付的最高处以7年以下有期徒刑。应当说这个刑事处罚规定还是满严厉的,为什么执法力度差强人意呢?按照人社部劳动监察局官员的话说,恶意欠薪仍存在判定标准复杂、操作难度大、证据收集困难等诸多问题。比如,法律赋予劳动监察部门职责,由于履职手段不够多,欠薪问题大多采取了行政处理,表明劳动保障领域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还不够完善。
房市不景气加重了企业欠薪问题。近几年来,我国房地产市场起起落落,一直处于不稳定状态。虽然自去年下半年以来各地相继采取了一些房市刺激措施,但绝大多数二三线城市的房市仍处于低迷状态,致使中小房地产开发企业举步维艰。由于这些中小房地产企业自有资金严重不足,开发项目资主要靠房屋预售回笼资金,市场不景气和产品滞销使资金回笼变慢。这些企业为了能够按时完成开发建设任务,便采取以房顶款、缓付工程款、恶意拖欠工程款等手段维持项目建设资金运转。而施工企业由于无法按时拿到工程款,便把资金缺口转嫁到农民工薪水上,加重了欠薪问题。
开发商监督农民工薪水发放不严。为防止农民工欠薪问题,各地相关部门大都出台了一些防范性措施。很低地方责令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监督施工单位,要求督导用人单位按时足额发放农民工薪水,在拨付施工企业工程款时,优先足额发放农民工劳务费,监督施工企业直接打入农民工个人账户,经核实无误后才能支付剩余工程款。按理讲这些监督措施对防止欠薪应该非常有效,但由于个别开发企业对监督施工单位支付农民工劳务费用问题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觉得隔着施工企业不方便插手,既便是存在欠薪问题也不是开发企业的直接责任,导致农民工薪水发放监督只能流于了形式。
农民工是城市建设的主力军,每栋建筑都凝聚着他们的汗水,为城市建设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他们撇家舍业出来打工挣钱养家不容易,每到年关都希望能顺利拿到劳务报酬回家跟亲人团聚,用工单位的欠薪问题成了回家路上的绊脚石,政府有关部门和工程建设单位应该施以援手。无论企业再怎么困难,都不应该拖欠农民工兄弟的劳务费,在我国执法配套措施和手段还不够完善的情况下,建议通过三项措施避免或减少农民工欠薪问题。
首先,农民工应增强法律意识,重视依法维护自身权益。要重视劳务合同的签订工作,认真审查合同专项条款,尤其要重视劳动报酬支付方式和违约责任约定条款的审查,防止用人单位钻劳务合同空子恶意欠薪。在劳务报酬支付方式上,应尽量避免年底算总账的传统做法,可要求用工单位将承包项目劳务费预算按比例分解,约定按照施工形象进度阶段性支付劳务报酬。这么做的好处是即便用工单位存在欠薪问题,农民工也不至于到了年底两手空空。
其次,对于劳务输出相对集中的地区,应联合聘请法律顾问。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有三项,一是协助农民工审查和签订劳务合同,确保劳务合同依法有效,为打赢欠薪官司做好基础性工作。二是负责监督用工单位旅行劳务合同,发现问题及时出面协调,督促建设单位认真旅行农民工劳动报酬结算监督职责。三是为依法维护农民工权益提供法律援助,农民工遭遇恶意欠薪时,通过法律手段帮助农民讨薪。
再次,发挥建设单位的监督作用。各地应统一制定农民工劳务费用发放流程,规定由建设单位在拨付施工单位工程款时代扣农民工劳务费,采取建设单位、用工单位和农民工三方当面足额发放农民工劳务费办法,防止用工单位和包工头恶意侵犯农民工权益。根据国务院有关政策,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检查督导,落实用工单位不能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劳务费时,由建设单位先行代付,然后再向施工单位追逃的规定,通过行政手段保障农民工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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