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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饿死女童案图片)
【导读】据新华社(2014年01月21日)电:由于近年来我国接连发生“南京饿死女童案”、“贵州父母虐童案”等多起监护人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热点事件,暴露出我国在未成年人监护监督方面存在缺失。日前,国家民政部、最高法院、公安部等部门正在着手研究建立完善未成年人监护干预制度,制定困境未成年人家庭监护干预政策,相关指导性意见拟于年内出台。这项政策将对拒不履行监护责任、严重伤害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进行行政干预,其核心是通过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剥夺监护人的监护权,为未成年人保护设置法律底线,对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的行为起到法律震慑作用。
我国之前的立法比较强调亲属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但对监护人监护能力的规定不够明确,对公权力介入监护的举措规定得也不具体,因父母监护失责和公权力介入不及时导致的儿童伤害致死案时有发生。2013年4月下旬的南京饿死女童案,两女童的的母亲因为吸毒,为两个幼女预留少量食物、饮水后,将她们置留家中主卧内,用布条反复缠裹窗户锁扣并用尿不湿夹紧主卧房门后,锁上大门离家吸毒玩乐,直至6月21日案发时不曾回家,最终导致两女童在家中饿死。这次拟出台剥夺失责父母监护权的具体规定,意在建立完善未成年人监护干预制度,制定困境未成年人家庭监护干预政策,应当说是我国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又一大进步。
但剥夺失责父母监护权后,孩子的监护该由谁来负责的问题未见相关报道,如果在相关法律规定中不加以明确,失去父母监护的孩子权益仍无法得到有效保护,为此,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尽快建立国家级未成年人保护联动反应机制。防止未成年人因父母监护失责发生悲剧,首要的是早发现早处置,如果监督不力、报告不及时、措施跟不上,那么父母监护失责孩子的权益仍无保障可言。因此,只有建立时效性很强的监控和处置机制,才能有效降低未成年人因父母监护失责给孩子造成的伤害。民政部已从2013年5月开始,在江苏、河南、四川等20个地区启动了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希望通过试点,尽快建立国家级监测、预防、报告、转介、处置等“五位一体”的联动反应机制,并把它作为修法的重要内容。
第二,修法时应明确失去父母监护孩子的监护办法。剥夺失责父母的监护权,随可减少失责父母对孩子的伤害,但失去监护的未成年人该由谁来监护,采取何种措施才能确保接替监护人认真履行监护职责,是修法需要考虑的重要问题。根据我国国情,失去父母监护的孩子,通常是按照孩子的爷爷奶奶、叔叔婶婶等亲属和民政部门的顺序接替监护责任。但如果孩子的爷爷奶奶年迈、经济困难无力抚养或其他亲属不愿承担孩子的监护责任,这些孩子也不能全部收归国养。孤儿院虽可解决孩子的养育问题,但却不能给孩子亲情,因此,此次应采取法律强制与抚养补助相结合的方法,鼓励孩子的亲属接替其失责父母的监护责任。
第三,剥夺失责父母监护权应与惩治失责行为结合。对于那些把孩子视作累赘的不良父母而言,孩子不用他们关管了起步不正中下怀?因此,只剥夺监护权,对这些失责父母的威慑作用十分有限,建议在剥夺失责父母监护权的同时,追究其监护失责的法律责任,让那些不履行监护责任的父母既失去孩子的监护权,又受到必要的法律惩罚,只有加大失责父母的失责成本,才能真正发挥法律法规的威慑作用。
总之,解决父母监护失责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问题,涉及孩子的养育和亲情等许多因素,只有把有利于孩子权益保护、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作为出发点和立足点,被剥夺父母监护权的未成年人的权益才能得到有效保障。文/天田新异;图/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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