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南方都市报(2013年10月13日)报道:广东珠海平沙镇一道路施工工地11日下午发生惨剧,3名幼童在附近玩耍时,其中两人不慎跌入工地积水坑内溺亡。溺亡女童分别叫李登美和李登艳,均为云南籍外来务工子女。当日下午,5岁的李登美带着同龄堂弟李登城和3岁堂妹李登艳外出玩耍,在距出租屋300多米远的一处工地,发现一个长约4米、宽2米多,水深1.5-1.8米的施工积水坑,李登美和李登艳便手拉手到水坑旁洗手,因脚下打滑双双掉入水中。李登城见状跑回出租屋向家人求救,但父亲跑来时水面上已不见人影,跳入水中捞出的是两人冰凉的身体,经随后赶到的120急救车随车医生检查,两女童均已无生命迹象。事发后,平沙镇应急办通报称,平沙镇沙美二队两名女童在沙美居委会对面的龙泉路段发生“意外溺水”死亡。事发后,当地已要求社区挂点领导开展地毯式安全隐患大排查,彻底整改隐患。
平沙镇应急办通报称两名幼童死于意外溺水的说法有失偏颇,虽然两女童的溺亡有其家长疏于监护的因素,但“涉事的水池并无任何防护措施,而附近的多个施工水池也存在类似情况。这些水池多数不大,10平方米左右,但却比较深”。因此,施工单位对积水坑的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是两名女童溺亡的主要原因。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平沙沙美居委会对面的龙泉路段有如此多的施工积水坑,既没有安全警示标志,也没有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不出事故是侥幸,出事故则是必然,因此,两女童掉入积水坑溺亡是意外还是人祸不言而喻。如果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和施工单位不从根本上查找事故原因,总结事故教训,堵塞施工安全管理漏洞,工地积水坑夺命事故还将会继续发生。
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正处在快车道,城市基本建设日新月异,道路交通建设发展迅速,工程建设项目遍布城乡,工程施工安全监管任务繁重。国务院早在十年前就出台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各级政府和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监督责任进行了明确。由于有些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不到位,部分施工单位的安全意识淡薄,对工地安全隐患的排查处理不重视,导致大大小小的施工积水坑随处可见。加上施工单位对这些积水坑后的续填埋不及时,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夺去了许多无辜生命。仅今年5月份,就有多起工地积水坑、沟夺命事故的报道:2013年5月11日,广东东莞寮步镇8岁男生许文豪,在镇香市路花市对面工地玩耍时,掉入废弃的工地积水坑,13岁女生吴雨晴见状跳入坑中救人,不幸双双溺亡;5月25日,云南文山城南片区里布嘎附近的道路建设工地上,11岁的小学生王苑不慎滑入1.8米的路基排水沟里,傍边12岁的女生邓雯伸手拉她时也跌进坑里,两名身高不足1.5米的小女生,在痛苦挣扎后,沉入水底被活活淹死;5月28日,武汉南湖大道在建芷岸龙庭工地上,由于开挖的地下室未及时回填,深近4米的坑洞积水后被泡沫垃圾掩盖,工地26岁的黄石籍务工人员蔡慧芳女士,清晨上工途中掉入积水坑淹亡。因此,无论是建设单位,还是工地附近民众,都应该从上面这些事故中接受教训,避免类似悲剧再次发生。
笔者认为,解决工地施工积水坑害人的问题并不复杂,只要有关方面稍加重视,施工企业及时填埋或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施工积水坑就不会再成为杀人坑。一是当地政府主管部门要纠正“重建轻管,以罚代管”的官僚作风,切实履行施工安全管理监督责任。要求施工单位要在上报工程建设管理方案时,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工程周边社会环境,制定切实可行的工程施工坑、洞、沟安全管理办法并监督认真落实,做好安全防范工作。二是工程建设单位要克服侥幸心理和怕花钱的错误思想,切实增强安全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坚持在施工安全保障上舍得投入,在施工中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为企业员工和周边百姓提供安全的生产生活环境。三是工地附近居民要克服麻痹思想,提高自我安全防护意识。教育子女不要进入工程建设工地内,防止建材高空坠落砸伤;不要到积水坑、沟附近玩耍,防止滑入水中淹亡;看护好未成年子女,防止误入积水坑沟发生意外。相信只要政府主管部门重视,施工单位舍得投入,附近居民加强防范,就一定能够遏制工地积水坑害人事故的频繁发生。文/天田新异
图/来自网络
加载中,请稍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