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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稳定政策中正在转变的中央银行角色(一)
欧洲央行执行委员会成员Peter Praet
在芝加哥联储银行和欧洲央行主办的第14届银行业内部年会上的演讲
芝加哥,2011年11月10日
自金融危机开始以来,已经四年多过去了。在这四年多时间里,中央银行的功能已经发挥到极限。
最近的情况反映出我们的金融体系仍很脆弱,不仅仅是因为债务遗留问题,更多的担忧源于体系的设计问题。
一些发达经济体的公共债务危机也引出了关于金融体系公共债务工具作用的根源性问题。
回头再看,我们可以这么说,债券市场的惩罚机制是明显失败的,这通常是市场和政府失灵相互加强的结果。公共部门债务太多,就是政府和市场惩罚机制效率低下的表现。预算方面的规定,比如《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的不救助条款,就不允许债务累积。在银行部门,与大型机构的经营失败所引起的负外部性相比,现金存款的惩罚作用被证明是不具有时间一致性的。尽管货币政策是否引发危机仍存在争议,但货币政策确实对杠杆价格产生了非常重要的影响。
对尾部风险缺乏认识和应对准备,非常令人吃惊。中央银行更多的是关注支付和结算基础设施发生极端情况的可能性,但对金融部门出现需要提供紧急流动性援助的情况的预防,却关注太少。其它部门对此很担忧,比如微观层面的监管者和财政部。也需要建设性的“模棱两可”以保持低调。
实现并保持金融稳定现在已成为一项重要的政策目标。构建不同的宏观审慎政策功能,被看做是实现这一目标所进行较大范围改革的主要要素之一。这个理念就是要授权负责宏观审慎政策管理,以及当系统性风险出现苗头的时候,对其进行预警、识别并采取措施减缓的职责。从整个系统的角度看,宏观审慎政策是对微观审慎政策的补充。微观审慎政策主要着眼于确保单个机构或市场的健康运行。但是,发挥宏观审慎功能的途径还在不断探索之中,特别是关于中央银行在其中的作用问题。关于如何设计框架、如何与中央银行关联、其治理架构以及其货币政策战略等问题,还存在许多不同的观点。这不只是与从操作层面(与价格稳定相对)定义金融稳定极度相关,还与关注该问题的部门数量(中央银行、银行监管部门、保险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市场竞争管理部门、消费者保护部门、财政部、司法部、处置部门),以及可能运用的工具的种类极度相关,这些工具通常被用于实现多个目标。
中央银行无疑会在宏观审慎政策中扮演重要角色。中央银行具有从宏观层面分析金融系统的重要专业技能。他们也具有很合理的动因,于系统性风险出现前采取措施降低风险,因为传统上,中央银行必须处置金融危机带来的后果。最后但同样重要的是,实施宏观审慎政策的中央银行,在保持其独立性的情况下,应促进货币政策与金融稳定政策的协调。因为金融和实体部门之间较强的相互独立性,和因此而生的政策功能的相互独立性,使得政策的协调变得十分重要。在后面我将再谈及政策协调问题。
有一系列的不同方法使中央银行在新的金融稳定框架内的作用制度化。不同的方法主要因各国特定的环境而不同。“一种方法解决所有问题”的情况是不存在的。这也适用于欧盟。欧盟内部的不同国家采用了不同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