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决大学生兼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2013-05-03 17: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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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兼职南昌大学生校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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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大学生自身来讲
首先,大学生兼职不能本末倒置,应清楚自己的第一身份仍是学生,应正确处理学习和兼职的矛盾,不能最终是获得了实践而缺少了专业基础知识的学习。应当树立既有意义又有效益的兼职观念,兼职的收获应重在兼职过程中,并且大学生兼职是参加社会实践、培养独立生活能力的一种途径,应尽量选择与所学专业相关的工作,注重自己职业素质的培养,对赚钱多少不要过
分苛求。
其次,加强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更好地融入社会,提高警惕,防止受骗。选择用人单位之前,一定要先确认其合法性和
信誉情况,如果交纳押金就要索要凭据。与用工单位要签订劳动协议,一旦被骗,应立即报警或通过正当途径维权。
(二)从校方来讲
高校在思想上应对大学生兼职行为给予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到兼职是大学生提升自身价值,获得社会经验的重要渠道,对大学生成长有重要意义。在行政制度上,成立专门的服务机构——兼职中介中心,一方面对大学生进行兼职规划指导,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兼职观念;另一方面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定期向学生发布兼职信息,对学生兼职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培训。同时,对用人单位进行走访、调研,实地考察用人单位的具体情况并做出反馈意见,这样,一旦发生纠纷,也可以交由学校出面与用人单位协调。这些做法在某种程度上能够避免大学生兼职过程中的出现的一些不良状况。首先,大学生兼职不能本末倒置,应清楚自己的第一身份仍是学生,应正确处理学习和兼职的矛盾,不能最终是获得了实践而缺少了专业基础知识的学习。应当树立既有意义又有效益的兼职观念,兼职的收获应重在兼职过程中,并且大学生兼职是参加社会实践、培养独立生活能力的一种途径,应尽量选择与所学专业相关的工作,注重自己职业素质的培养,对赚钱多少不要过
分苛求。
其次,加强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更好地融入社会,提高警惕,防止受骗。选择用人单位之前,一定要先确认其合法性和
信誉情况,如果交纳押金就要索要凭据。与用工单位要签订劳动协议,一旦被骗,应立即报警或通过正当途径维权。
(二)从校方来讲
(三)从政府有关部门讲
由于在校大学生的特殊身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意见的规定》都未将其纳入保护范围内,劳《动合同法》对此也未作出明确的规定。1995 年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也就是说将在校大学生排除在了劳动者之外,不受劳动法的调整。《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管理的对象则是在学校内提供的勤工助学岗位从事劳动的学生,对校外个人兼职行为不予保护和规范。在校大学生兼职只能由民法按照普通的雇佣关系(劳务关系)来保护。由此导致以下法律后果:其一,在校大学生兼职不能享受《最低工资标准》的保护,工资普遍较低。其二,用人单位规避与兼职学生签订劳动(劳务)合同。其三,鉴于大学生兼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非全日制关于试用期的规定,用工单位任意规定试用期。其四,用人单位任意解除同兼职学生的劳务关系。 《劳动法》缺少相关法律的规制,用人单位招收大学生作为廉价劳动力,规避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使大学生权益屡屡遭受损害,权益不能得到法律的有效保障。因此,政府有关部门应从劳动保障制度层面上为在校大学生的兼职行为织就一张保护网,制定相关保护政策,完善各项制度,将大学生兼职这种劳动关系纳入劳动保障部门管辖范围内。只有相关的劳动法律制度完备了,大学生社会兼职权益才能够得到有效保障。
总之,大学生在不影响正常学习的情况下,通过兼职这一切身实践形式,更广泛地接触社会,体验生活,帮助明确自身价值,
从而为将来更好地服务社会,发展自己做出及时调整和准确判断。社会各界都应担负起自己的社会责任,制定相关法规和措施,以实际行动来支持大学生参与兼职活动,给予大学生更多、更好的帮助。
(原文地址:校园部落网http://bbs.ncxybl.com/thread-1950-1-1.html)
由于在校大学生的特殊身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意见的规定》都未将其纳入保护范围内,劳《动合同法》对此也未作出明确的规定。1995 年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也就是说将在校大学生排除在了劳动者之外,不受劳动法的调整。《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管理的对象则是在学校内提供的勤工助学岗位从事劳动的学生,对校外个人兼职行为不予保护和规范。在校大学生兼职只能由民法按照普通的雇佣关系(劳务关系)来保护。由此导致以下法律后果:其一,在校大学生兼职不能享受《最低工资标准》的保护,工资普遍较低。其二,用人单位规避与兼职学生签订劳动(劳务)合同。其三,鉴于大学生兼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非全日制关于试用期的规定,用工单位任意规定试用期。其四,用人单位任意解除同兼职学生的劳务关系。 《劳动法》缺少相关法律的规制,用人单位招收大学生作为廉价劳动力,规避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使大学生权益屡屡遭受损害,权益不能得到法律的有效保障。因此,政府有关部门应从劳动保障制度层面上为在校大学生的兼职行为织就一张保护网,制定相关保护政策,完善各项制度,将大学生兼职这种劳动关系纳入劳动保障部门管辖范围内。只有相关的劳动法律制度完备了,大学生社会兼职权益才能够得到有效保障。
总之,大学生在不影响正常学习的情况下,通过兼职这一切身实践形式,更广泛地接触社会,体验生活,帮助明确自身价值,
从而为将来更好地服务社会,发展自己做出及时调整和准确判断。社会各界都应担负起自己的社会责任,制定相关法规和措施,以实际行动来支持大学生参与兼职活动,给予大学生更多、更好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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