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基本法是国家调整教育社会关系的基本法律规范的简称是国家关于教育的根本法,是除宪法以外国家制定有关教育的法律规范的基本依据,因此,又被称为”教育宪法”。在我国,教育基本法就是1995年3月11日第八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它是依据我国宪法制订伪,在调整教育关系中具有仅次于宪法的法律效力。教育基本法根据我国宪法关于国家建设的理想目标、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关于公民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关于教育、科技、文化等有关规定,确定了教育在我国社会生活中的法律地位,确定7我国的教育目的、教育方针、教育的基本原则和制度、教育管理体制、教育形式、教育机构、教育内容等、对教师、学生、违反教育法的法律责任等重大教育问题也作了规定。教育基本法是我国关于教有的—系列纲领性的根本法律规范,其他一切教育部门法都必须以教育基本法为依据,不得与之相抵触,若有与之冲突的规定,或者修改,或者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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