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商品交易中是否适用“退一赔三”?

标签:
陈思奇律师葫芦岛律师事务所辽宁畅森律师事务所葫芦岛民事律师 |
分类: 法律知识 |
随着电子支付和物流的出现与发展,网络交易模式日趋成熟,各类型购物网站应运而生,有淘宝、京东等综合型购物网站,有小红书、值得买等内容推荐型网站,有快手、抖音等视频推荐类网站,还有美团、饿了么等团购型网站……小到油盐酱醋,大到汽车房屋,我们基本上能够足不出户地购买到所需的各种商品,给生活带来极大便利。
大家或许都知道,一旦商家出现侵权行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向商家进行维权。
那么像咸鱼、转转等类型的二手交易平台,当消费者购买的商品出现质量问题,是否能够依照前述法律条款进行维权,甚至是主张退一赔三呢?实际上,交易双方主体在具体司法审判的案件当中资质如何认定,需要根据具体案情进行分析。让我们来看两个案例——
案例一:
2021年6月,A君因工作所需,在某二手交易平台中下单购买梨子牌笔记本电脑一台,买电脑时店家B君声明95成新,结果收货后发现该电脑外观磨损严重,无法正常充电使用,后送至售后点检测发现,该笔记本
案例二:
某甲在某二手交易平台与某乙协商购买电视,为确保质量查验货物对板,某甲要求某乙拍摄电视实物照片与标牌。某乙提供的照片显示该设备确为此前所说的宇宙牌电视。于是,某甲支付5000元并自提电视。安装后,某甲怀疑电视并非宇宙牌,遂请品牌售后上门查看。售后证实某甲购买的电视的确不是宇宙牌。二人协商未果,某甲诉至法院要求某乙退一赔三。
无论是“退一赔三”还是“三倍赔偿”,实际上都涉及到法律中的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该条款所规定的侵权行为主体明确为经营者,而司法实践中对于经营者的认定,往往能够决定最终的赔偿结果。
以案例二来看,某乙实际系搬家清理二手物品,才在网上出售电视,并非以此为获利手段长期开展经营行为。在现实中,有些人在二手交易平台以交易闲置物品的名义进行经营行为,商品出现问题后又以是自用闲置物品交易为由拒绝承担经营者责任。
基于以上情况综合考量,司法实践中往往采用裁判综合销售者出售商品的性质、来源、数量、价格、频率、收入等情况,来对以盈利为目的持续性销售此类商品的销售者是否应承担经营者责任进行认定。
畅森律师告诉你:
在参与二手商品交易时最好留存好购买时的沟通记录,交易记录,并及时查证对方是否有以盈利为目的的持续性经营行为。保存证据,有利于诉讼或维权时证明满足侵权赔偿条件,从而保证自身一旦遇到权益受侵害的情况时能够更好的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