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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债资产涉税分析

(2018-10-18 10:32:16)

解读分析:

银行抵债资产在接受和转让过程中,因资产类型不同涉及税费、税率不同。

1.银行接受抵债资产过程中,抵债资产为不动产情况下,涉及契税、印花税;抵债资产为其他资产情况下,涉及印花税

2.银行转让抵债资产时,若为不动产涉及增值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若为其他资产涉及增值税及附加、印花税、企业所得税。

      参考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法规缴纳契税。同时第三条规定,契税税率为35%。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法规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契税为受让不动产方缴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

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二)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三)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四)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同时第九条规定,条例所称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接受抵债资产仍需按照规定缴纳契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税暂行条例》规定,

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span lang="ZH-CN">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第二条规定,

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第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五)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5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转让营改增老房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 第五条规定,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第六条规定,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土地增值税税率

增值率

增值率

税率

扣除率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

0%

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

50%

40%

5%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

100%

50%

15%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

200%

60%

3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中第二条关于转让旧房准予扣除项目的计算问题 的规定:

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35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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