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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交易涉税分析

(2018-10-17 14:35:09)

期货不同于商品远期合约,期货必须在期货交易所进行交易,一般为标准化合约。期货交易,由于商品交易过程比较复杂,而且一般与实物交割关联,其涉及的相关税费也比较复杂,具体分析如下:


一、增值税相关业务处理

1.关于纳税义务的界定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下发货物期货征收增值税具体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244号)(以下简称“国税发【1994244号文”)规定,货物期货交易业务在实物交割时,按照开票角色判断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具体规定为:

“(一)交割时采取由期货交易所开具发票的,以期货交易所为纳税人。

(二)交割时采取由供货的会员单位直接将发票开给购货会员单位的,以供货会员单位为纳税人。”

贵行在该项业务中,交割时,作为大宗商品交易的供货会员单位(即卖方投资者),需向交易所或购货会员单位(即买方投资者)开具增值税发票。参照上述文件规定,应作为该项业务的增值税纳税人,承担纳税义务。

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判断

根据国税发【1994244号文规定:货物期货交易增值税的纳税环节为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

因此,大宗商品远期买卖交易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实物交割环节。

3.计税依据的确定

根据国税发【1994244号文规定:货物期货交易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为,交割时的不含税价格(不含增值税的实际成交额)。不含税价格=含税价格÷(1+增值税税率)。

4.关于发票的相关处理

1)发票开具基本要求

经查询期货交易所相关规定和电话咨询期货交易所,卖方交易商开具发票的具体规定如下:

                          i.    卖方交易商向交易所开具发票时,务必在备注栏注明交易编码(8位)和交易日期。

                         ii.     卖方交易商的发票按笔开具,每笔交易开具一行,最多八行,不接受发票附页;如因发票面额原因一笔交易需开具多张发票的,将一笔交易的发票放在一起,不要将一笔交易的部分金额和另一笔交易的部分金额开具在一张发票上。

                        iii.    发票信息须与成交信息保持一致,重量单位为吨,价格单位为元。

2)关于发票开具项目范围

参照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答和部分地区的政策执行意见,一般纳税人应根据发生的真实经营业务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因此,可以根据实际交易货物的具体项目直接开具增值税发票。

3)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货交易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45号)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商品交易所通过期货交易购进货物,其通过商品交易所转付货款可视同向销货单位支付货款,对其取得的合法增值税专用发票允许抵扣。”

因此,作为大宗商品交易的购货会员单位(即买方投资者)时,取得销货会员单位(即卖方投资者)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允许抵扣。

4)交易升贴水相关发票开具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货交易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060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商品交易所通过期货交易销售货物的,无论发生升水或贴水,均可按照标准仓单持有凭证所注明货物的数量和交割结算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于期货交易中仓单注册人注册货物时发生升水的,该仓单注销(即提取货物退出期货流通)时,注册人应当就升水部分款项向注销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计提销项税额,注销人凭取得的专用发票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发生贴水的,该仓单注销时,注册人应当就贴水部分款项向注销人开具负数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冲减销项税额,注销人凭取得的专用发票调减进项税额,不得由仓单注销人向仓单注册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若贵行作为仓单注册人,应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发票开具。

备注:升水,是指按照规定的期货交易规则,所注册货物的等级、重量、类别、仓库位置等相比基准品、基准仓库为优的,交易所通过升贴水账户支付给货物注册方的一定差价金额。发生升水时,经多次交易后,标准仓单持有人提取货物注销仓单时,交易所需通过升贴水账户向注销人收取与升水额相等的金额。贴水,是指按照规定的期货交易规则,所注册货物的等级、重量、类别、仓库位置等相比基准品、基准仓库为劣的,交易所通过升贴水账户向货物注册方收取的一定差价金额。发生贴水时,经多次交易后,标准仓单持有人提取货物注销仓单时,交易所需通过升贴水账户向注销人支付与贴水额相等的金额。

5.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1)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保税交割的优惠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期货交易所开展期货保税交割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08号)规定:“上海期货交易所的会员和客户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的期货保税交割标的物,仍按保税货物暂免征收增值税。”

2)原油、铁矿石保税交割的优惠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油和铁矿石期货保税交割业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5号)规定:“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的会员和客户通过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交易的原油期货保税交割业务,大连商品交易所的会员和客户通过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的铁矿石期货保税交割业务,暂免征收增值税。”

二、增值税附加税费的处理

在大宗商品交易中实际缴纳增值税的同时,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附加税费的计税依据为实缴增值税税额,按照纳税人所在地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三、印花税的处理

在签订期货交易合约(或协议)时,根据印花税《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期货交易合约(或协议)不属于印花税应税范围;在实物现货交割环节,涉及注册注销仓单,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凡属于明确双方供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贴花。”规定,仓单应视为供货结算合同性质凭证。

期货交易所对期货实物交割环节委托代征印花税;若期货交易所对实物现货交割环节代征印花税,作为期货交易商,应在实物现货交割环节,根据交割金额按照“购销合同”适用0.3‰的税率计算缴纳印花税。                  

三、参考法规

1、《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下发<<span lang="ZH-CN">货物期货征收增值税具体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244号)

2、《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货交易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45号)

3、《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货交易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060号)

4、《关于黄金期货交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5号) 

5、《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46号)

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上海期货交易所开展期货保税交割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08号)

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原油和铁矿石期货保税交割业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5号)

8、《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原油期货保税交割业务增值税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9 

9、《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大连商品交易所铁矿石期货保税交割业务增值税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9号)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

11、《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

12、《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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