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与免税额的探讨
(2018-10-11 10:44:51)营改增前后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销售额的政策基本上延续的,最新的政策到期为2020年底,相信到期后会继续出台延期的政策。
一、营改增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额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二、营改增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额的规定:
(一)营改增后延续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六、其他纳税事项(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九条 个人发生应税行为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第五十条 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起征点的调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未达到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免征增值税。2017年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后续到期更新政策为: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
后续更新政策后规定的为月销售额2万元-3万元, 没有提到季度9万,是否季度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再使用,或者季度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其每个月同样不能超过3万元,而不是看季度汇总后不超过9万元,从政策角度看,对于季度申报纳税人,2017年前应该是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免征增值税,2018年后,应该是季度纳税人季度内每月销售额不能超过3万元,季度内才可免税。
举例:一个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申报缴纳增值税。2017年第四季度,季度销售额为8万元,其中2017年10月为4万,2017年11月为2万,2017年12月2万,由于季度销售额小于9万元,可以适用增值税免税。2018年第一季度,季度销售额为8万元,其中2018年1月为4万,2017年2月为2万,2017年3月2万,由于其中一个月度销售额超过3万元,因此2018年第一季度不能适用增值税免征增值税政策。
三、免税销售额探讨
那么问题来了,如果一家企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度申报缴纳增值税,2017年10月月度销售额为28000元,其中金融商品转让价差为-8000元,当月销售额小于3万元,免征增值税。2017年11月的月度销售额为35000元,其中金融商品价差为10000元,由于金融商品转让价差在一个年度内可以亏损可以结转,因此结转后2017年月度销售额为27000元,销售额低于3万元,当月适用免税。此种情况下,金融商品的亏损是否可以结转,结转后是否可以适用免税销售额的规定?
第一,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 “3.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金融商品的买卖负差在一个年度可以结转,并抵减下一纳税期的销售额,明确说明是销售额。
第二,《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明确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低于2万元和2-3万元的均属于免征增值税范围。
因此,小规模纳税人购买金融商品,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当一个纳税期内出现负差的情况下,可以抵减下一纳税期的销售额,且抵减后销售额同样适用免征销售额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