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益结算股份支付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注意事项
(2017-09-21 15:12:08)权益结算股份支付在近几年的新兴科技公司比较常见,采用权益结算股份支付,一方面可以达到激励员工实现良好财务指标的目的,一方面可以达到保留核心员工并扩大权益融资的目的。权益结算股份支付涉及的会计处理由于较复杂,且涉及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问题,会计税务差异较大,相信网上也有很多关于此方面的案例,本次案例分享仅希望能给大家提供更多的思考,同时希望可以给大家提示一些注意事项。
案例:2012年1月1日,甲公司向其30名管理人员每人授予10万份股票期权,每份期权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为6元,行权价格为2元/股。
其行权条件为:2012年年末,可行权条件为公司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8%;2013年年末的可行权条件为2012年~2013年两年净利润平均增长率不低于15%;2014年年末的可行权条件为2012年~2014年三年净利润平均增长率不低于12%;
2012年末,净利润增长率为16%,甲公司预计2013年有望达到可行权条件。同时,当年有2人离开,预计未来1人离开公司。2013年末,净利润增长率为12%,但公司预计2014年有望达到可行权条件,2013年实际有2人离开,预计2014年1人离开公司。2014年末,净利润增长率为10%,当年无人离开;2014年11月公司回购公司股票250万股,用于公司股份激励,回购股票每股价格为9元/股(每股面值为1元),
授予日:授予股票期权不属于立即可行权期权,授予日不做处理。
2012年末的应确认费用为(30-2-1)*10*6*1/3=540万,会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2012年财务税务分析:
会计处理上,2012年1月1日授予股票期权时,由于不是立即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在授予日不予进行处理,2012年末根据最佳行权估计数和授予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确定当期应计入费用金额。
企业所得税上,由于授予股票期权不可立即行权,在等待期非确认成本费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应纳税调增540万元。
个人所得税上,员工接受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的股票期权时,一般不计入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在实际行权时计入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本年不产生个人所得税应税义务。
2013年年末应确认费用为(30-2-2-1)*10*6*2/3-540=1000-540=460万,会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2013年财务税务分析:
会计处理上,2013年末根据最佳行权估计数和授予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确定当期应计入费用金额。
企业所得税上,由于授予股票期权不可立即行权,在等待期非确认成本费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应纳税调增460万元。
个人所得税上,员工接受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的股票期权时,一般不计入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在实际行权时计入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本年不产生个人所得税应税义务。
2014回购股票时的会计处理:
借:库存股
贷:银行存款
2014年末应确认费用为(30-2-2-1)*10*6-540-460=500万,会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2014年行权时的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库存股
2014年财务税务分析:
会计处理上, 2014年回购股票用于股份支付,回购的股票应作为库存股处理,回购股票按照面值计入库存股,作为股本的备抵处理,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股份溢价。2014年末根据最佳行权估计数和授予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确定当期应计入费用金额。2014年员工行权时,将原确认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借方冲减,将原回购库存股变更登记到员工个人名下后贷方冲减处理;收到的行权价款和原确认到费用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之和与库存股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股份溢价。
企业所得税上,应将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为(10-2)*25*10=2000万,当年确认管理费用为500万,应纳税调增1500万。在此想给大家提示的就是,实务中一般会把本年调整金额确定为以前年度调减金额,或者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的借贷方差额,但是本案例对税法法规剖析,其调整金额应按照税法规定调整。
个人所得税上,某一个员工本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为(10-2)*10=80万,工作期间均长于12个月,区别于本月取得的其他工资所得,单独按照一次性取得12个月工资计算,某一员工应纳税额=(80/12*35%-5505)*12=21.394万。
备注:
1、本次准备较仓促,希望到访前辈不吝赐教。
2、网上有很多关于此方面的会税分析,本人仅从实际案例入手,并考虑到到等待期前回购自身股用于股份支付的一些影响,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些不同的思路,并能提醒一些大家一些注意事项。
参考法律法规:
《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
《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 )
(一)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二)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下简称等待期)方可行权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三)本条所指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以实际行权日该股票的收盘价格确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
二、关于股票期权所得性质的确认及其具体征税规定
(一)员工接受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的股票期权时,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
(二)员工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下同)的差额,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关于应纳税款的计算
(一)认购股票所得(行权所得)的税款计算。员工因参加股票期权计划而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按本通知规定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的,对该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区别于所在月份的其他工资薪金所得,单独按下列公式计算当月应纳税款:
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
上款公式中的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上款公式中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以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除以规定月份数后的商数,对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所附税率表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