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之逮所由使”
(2018-03-05 16:15:53)关于“公之逮所由使”
羊刚
我第一次做今年的高考语文浙江卷,感觉我们学校的学生有3个选择题容易错,它们是9、16、17小题。后来请高三老师帮忙询问考生,果然如此,在一个班里,如果选择题错了3个,一般就是这3个,如果错一个两个,就是这其中的一个或两个。
第9小题“最能概括主旨的一项”我已经分析过(见“我的日志”《浙江卷论述类文本阅读题解析》)。16题文言实词“方”,考的是常用词的非常用义“比拟”,而这届高三所有的练习中似乎没有出现过这个义项。
17题考文言虚词,要求选出“意义、用法相同的一组”,更有多重难度。
甄别同类不同类,本来就难,因为标准不同得出的结论就不一致,比如“人”与“岩石”不同类吧,但如果按“是否为客观存在”的标准来归类呢?
“意义、用法相同”似乎标准很明确,但“意义”有实在意义和非实在意义之分,“用法”则是个模糊概念,有时词性相同就算用法相同,有时同一词性还需要区别用法,学生很难把握。
“所”字结构中的“所”字分析,学术界也没有达成共识。我们学校讲这个结构,一般就分析到“所+动”为止,而讲到这个程度,恰好被今年的高考题击中软肋。如果不用“所+动”的分析,不特别关注A项,那选出B项也不难;一旦聚焦“所+动”,考生就会很纠结,因为他发现自己的知识不够用了。
“吾所不及”(我比不上的人),其结构为“所+副+动”,副词“不”跟动词“及”构成状中关系,中心词仍然是动词,所以,跟“所见”“所闻”之类的结构没有实质性的区别。“公之逮所由使也”(出自课文《五人墓碑记》,周公被捕就是由他毛一鹭主使的),其结构为“所+介+动”,这种结构的例句在苏教版必修教材里只有“公之逮所由使也”一句,还有一句在老的人教版初中教材《刻舟求剑》课文里:“是吾剑之所从坠”(这是我的剑掉下去的地方)。“所+介+动”三者间的关系,用现行的语法理论很难解释(介词怎么跟动词直接组合?),所以,我们就把它看做固定结构,然后直接把例句的意思解释一遍。
有网友在讨论这个例句,认为浙江卷这道题出错了,窃以为题目本身没有错,A项两个例句都属于“浅近文言文”,事实上,学生也能(或应该)理解两个例句表达的意义。在A、B两项中比较,B项才是“意义、用法相同”的项,至于A项,前一句是“所+动”构成名词性结构的变式,后一句至多可视为“疑似”“所字结构”,两个“所”意义用法有所不同,只不过我们一时说不清,但题目也没要求具体说明究竟有何不同。
高考要考查的是“阅读浅易文言文的能力”,不需要考生对文言现象做如此这般的分析,只要有必要的语感就行,但良好的语感又是从哪里来的呢?反复诵读“公之逮所由使也”就能正确判断它的“所”与“吾所不及”的“所”之不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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