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投保人退保的合同效力
(2017-12-03 15:5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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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投保人退保的合同效力
关于退保问题。我国《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
如果投保人、保险人双方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了限制投保的事宜,则投保人即不可以退保,这个并非限制、侵害投保人权利,而是一种法定的规则,是投保人对自己权利的放弃,是合法的意思表示。
那么怎么体现出这些呢?譬如有些保险公司,仅仅在保险单中载明一句话“投保人不得退保”云云,这个是否有效?我认为是无效的。
因为我国《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从《保险法》第十三条可推理,在投保过程中, 在“保险要求”中,必须有明确表明投保人放弃退保自由权利的内容。
而保险单是保险合同成立之后的保险人应当履行的一个合同义务,保险单是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保险单中应该载明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但是保险单并不等同于双方的约定,不等同于保险合同全部。
如果双方并没有做某个约定,却在保险单中第一次出现了。那么这个其实是保险公司的一种新的要约,是保险公司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如果没有得到投保人的认同,则并不能对投保人发生法律效力,所以如果仅仅在保险单上有“不能退保”等字样的话,并不一定有效。
那么到底什么是“保险要求”?在保险业务中,应该说主要由投保单来代表“保险要求”。因此,我们认为必须在投保单中,有明确表明投保人放弃退保自由权利的内容。当然,如果有投保人的其他明确的意思表示来表明这一点,也不是不可以。
但是,实践中有这样的现象,这个现象虽然不普遍,但是也存在。即在投保单中,特别是在互联网保险的投保单中,并没有“明确表明投保人放弃退保自由权利”之内容。等到投保人提交投保单内容后,保险公司会向投保人手机发送一个投保确认短信,在这个短信中,会提示说这个保险合同不可退保,要求投保人进行投保电子确认并提供短信验证码后,保险合同方为成立。
那么这种方式,是否能达到投保人不退保的后果呢?我认为也不行。因为这个确认短信,实际上是要求投保人对保险要求进行一个确认、进行一次检查,并不是提示一个合同变更的重大内容,不是要求投保人对保险公司的新的要约决定是否承诺。所以这不能反映出投保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算是一个新的保险要求。
因此综上所述,若果投保人在保险要求中有放弃退保权利之表述,则保险合同中即为双方约定内容,投保人无法退保。若从相关投保内容、环节中看不出投保人有放弃退保自由权利之内容,则不能认为双方达成不可退保之协商一致,投保人仍然有权利要求退保。
北京格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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