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意外保险受益人能否将受益权转让给用人单位
(2017-04-21 14:1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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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意外保险受益人能否将受益权转让给用人单位
某建筑公司为本公司的农民工投保了团体意外保险,死亡保险金为100万元,受益人为法定继承人。
保险合同生效后,一位农民工孙先生不幸在施工过程中因事故意外死亡。事发后,建筑公司向孙先生的家属赔偿了70万元赔偿金,然后要求家属签署一份保险金权益转让协议,并且要求所有受益人均签字,将受益人根据保险合同项下享有的保险金权益全部转让给该建筑公司,全部受益人也的确都签字了。后,该建筑公司拿着这份文书,找到保险公司,要求索赔保险金100万元。
那么,该建筑公司索赔保险金是否合法合规?保险公司应当如何处理?对于死者家属收到赔款金额低于建筑公司赔付总金额,保险公司是否应让建筑公司支付给家属差额呢?
(律师评析)
我国《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第三十一条规定:“
(二)配偶、子女、父母;
第三十九条规定:“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因此,立法本意是通过规定此类保险的受益人只能是员工或其近亲属,避免用人单位成为受益人,以保护作为团体意外保险被保险人的员工,本案中的孙先生就是这样的员工。
孙先生不幸身故后,其法定继承人有权索赔保险金,那么这种保险金请求权,或者说受益权益能否转让给建筑公司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人将与本次保险事故相对应的全部或者部分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第三人,当事人主张该转让行为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根据合同性质、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除外。”
也就是说,某些保险金请求权是可以转让的,但根据合同性质、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除外。
这与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是一致的,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但是我国合同法对具体哪些权利不能转让,没有很明确的列举规定。
一般认为,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与人身、与身份密切相关,具有专属性,不宜转让。故一般我们认为:人身险中,保险金请求权不宜转让。
所以,我们认为这样的受益权转让文书是无效的,建筑公司不能凭借这样的文书要求获得保险赔偿金。
如果保险公司已经支付了保险金,要么赶紧找建筑公司要回来,要么采取点补救措施: 保险公司可以与受益人及用人单位沟通,由所有受益人向保险公司出具相关文书,认可和证明:保险公司已按所有受益人的要求支付了本保单项下的全部赔款,所有受益人已收到了全部赔款,且所有受益人承诺:关于本保单,所有受益人与保险公司之间再无任何争议,所有受益人不得再向保险公司主张任何权利。
我们实践中,还遇到有的类似的保险赔案中,受益人出具了
如果这样的情形下,我们认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将保险金交给公司,代交给受益人。这种情形下,关于受益人与用人单位之间就赔款的最终处理,保险公司既不了解、也无权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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