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师范大学本专科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2011年10月修订)
(2012-01-19 08:4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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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师范大学本专科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2011年10月修订)
录入时间:201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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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实施办法以学校的正式的文本为准,本文拟作参考 四川师范大学本、专科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2011年10月修订)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评定目的 为了加强学生素质教育,鼓励学生努力学好专业知识,培养学生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促使学生成为既全面发展又学有专长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人才竞争所需要的合格大学生。 二、评定范围 本校普通全日制在籍注册后的本、专科学生。 三、评定类别 (一)国家奖学金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三)学校特等奖学金 (四)学校一、二、三等奖学金 (五)学校“自强之星”奖学金 (六)学校单项奖学金 1、学习进步奖学金 2、学术科技奖学金 3、文艺、体育优秀奖学金 4、创业奖学金 5、社会工作奖学金 四、评定原则 (一)学期评定与学年评定结合 学校一、二、三等奖学金、学校单项奖学金评定按学期进行(本科学生评定学期为第1—第6学期,专科学生评定学期为第1—第4学期),学校特等奖学金评定按学年进行(本科学生评定学期为第7学期,专科学生评定学期为第5学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校“自强之星”奖学金评定按学年进行(本科学生评定学年为第2—第4学年,专科学生评定学年为第2—第3学年)。 学校一、二、三等奖学金、学校单项奖学金在每年的4月、10月评定,学校特等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在每年的10月评定,学校“自强之星”奖学金在每年的5月评定。 (二)有限兼评 各类奖学金的评定除国家奖学金与国家励志奖学金之间不兼评、学习进步奖学金与学校一、二、三等奖学金之间不兼评外,其他各类奖学金之间可以兼评,但国家奖学金和学校一、二、三等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学校一、二、三等奖学金兼评后奖金按学年奖项最高额度发放。 五、评定办法 (一)学院量化评分细则公示制 各学院需在《四川师范大学学生量化评分办法(试行)》的基础上制定学院的具体量化评分细则,经学院公示和学院党政会通过后,报学生工作部批准备案。 (二)奖学金评定结果公示制 学院(系)初评结果须面向全院公示三个工作日,学校最终评审结果面向全校公示七天。对评定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师生可在公示期内向相关部门反映,公示期届满之日起不再受理投诉意见。 (三)逐级审查 由年级根据评定条件和要求进行初评,经学院(系)奖学金及荣誉称号评审小组审查后,报学生工作部复核,最后由学校批准。 六、表彰 (一)分学院表彰 根据评定结果,各学院每学期召开表彰大会,并按评定标准向获奖者发放证书。 (二)学校表彰 每年12月,学校举行年度表彰大会,对一学年的先进集体和该学期的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并按评定标准向获奖者代表发放奖金和证书。 七、评定要求 (一)国家奖学金 用于奖励在每学年德智体美劳各方面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 每学年评定一次,针对二年级以上学生(包含二年级),奖励金额为每人8000元,按《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和上级主管部门分配的指标评定。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用于奖励每学年德智体美劳各方面全面发展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每学年评定一次,针对二年级以上学生(包含二年级),奖励金额为每人5000元,按《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和上级主管部门分配的指标评定。 (三)学校特等奖学金 用于奖励本、专科学生在校全部学习期间德智体美劳各方面全面发展的特别优秀的学生。 1、特等奖学金的评定比例和奖励标准 每学年度在全校评选人数不超过10名,每人奖励3000元。 2、特等奖学金评定的专项要求 (1)学习特等奖学金评定对象仅限于本、专科毕业年级的学生; (2)在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同学中择优评定:至少获得4次学习一等奖学金(专科3次);通过国家外语六级考试(艺体类通过四级考试); (3)在校期间未受到过任何处分; (4)无考试不及格记录者; (5)无恶意欠费者。 (四)学校一、二、三等奖学金 用于奖励每学期学习成绩和综合表现优秀的学生。 1、一、二、三等奖学金以参评学期的学习成绩和量化评分的综合成绩为标准,按其排名而定。 学期综合成绩计算公式: 学期综合成绩=学期学习平均成绩×85%+学期量化评分×15%(量化评分按照百分制计算) (1)学期学习平均成绩计算公式:(请参照学校的正式文本) (2)考试科目以实得分计,考查科目优、良、中、及格、不及格分别按90、80、70、60、50计。 2、一、二、三等奖学金的评定比例及奖励标准 (1)一等奖学金:按学生人数的3%评定,每人每学期800元。 (2)二等奖学金:按学生人数的7%评定,每人每学期400元。 (3)三等奖学金:按学生人数的10%评定,每人每学期200元。 3、一、二、三等奖学金评定的专项要求 (1)在参评学期内未受到过任何处分; (2)在参评学期内无考试不及格记录者; (3)无恶意欠费者。 (五)学校“自强之星”奖学金 用于奖励每学年学习成绩和综合表现优秀的经济困难学生,每学年评定10人,针对二年级以上学生(包含二年级),每人3000元。具体评定工作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公室负责。 (六)学校单项奖学金 1、学习进步奖学金 用于奖励在参评学期未获得一、二、三等奖学金,但本人刻苦努力、学习有明显进步的学生(参评学期的学习总平均成绩明显高于前一学期的学习总平均成绩,在班级排名至少上升10名且每门课成绩在及格以上)。 (1)学习进步奖学金的评定比例及奖励标准 评选比例不得超过参评学生总数的3%,奖励金额为每人每学期100元。 (2)学习进步奖学金评定的专项要求 ①在参评学期内未受到过任何处分; ②在参评学期内无考试不及格记录者; ③无恶意欠费者。 2、学术科技奖学金 学术科研成果奖学金暂设学术科技竞赛奖学金、学术科研成果奖学金和科技发明奖学金。 (1)学术科技竞赛奖学金 用于奖励在学术科技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学生。 ①评奖范围 在政府举行的国家级、省(部)级、市级竞赛活动中获正式的名次或等级奖以上者。 ②奖励标准 国家级集体项目每项1000-2000元,个人项目500-1000元; 省(部)级集体项目每项500-1000元,个人每项200-500元; 市级集体项目每项100-300元,个人每项50-100元。 (2)学术科研成果奖学金 用于奖励取得学校认可的学术科研成果的学生。 ①评定范围 在国家、省、市正式出版的刊物上发表的文章或出版的成果。 ②奖励标准 A、以四川师范大学署名和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或主编)身份在国家级出版社(A类)出版的专著等(字数为20万以上),给予一次性1万元奖励(如在出版专著时学校已资助1万以上则不予奖励);在国家级出版社(B类)出版的专著等给予一次性5000元奖励(如在出版专著时学校已资助5000元以上则不予奖励)。 以四川师范大学署名和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或主编)身份在省级出版社出版的专著等(字数为20万以上),给予1000元奖励(如在出版专著时学校已资助则不予奖励)。 B、以四川师范大学署名和独立(或第一作者)身份正式发表的学术研究论文(一般指文科考证类论文不少于3000字、论述类论文不少于5000字;理科学术论文不少于2000字),在提交刊物原版和抽印版本后,奖励如下:在学校认定的国内权威学术刊物(即一级学科刊物,又称权威A类)上全文发表的,每篇奖励5000元;在学校认定的权威核心期刊(又称权威B类)上全文发表的,每篇奖励3000元;在学校认定的核心刊物上全文发表的,每篇奖励300元。 C、以四川师范大学署名和独立(或第一作者)身份正式发表的学术研究论文,符合以下5种情形之一的科学研究论文,在提交相关证明后,每篇一次性奖励2000元。 Ⅰ、被《新华文摘》论点摘要; Ⅱ、被《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 Ⅲ、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论点摘要; Ⅳ、被《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摘录(1500字以上); Ⅴ、被《中国社会科学年鉴》(国家一级学科年鉴)全文转载。 D、以上3条奖励所涉及的每部(本)著作和每篇论文,均只能就高领取一次,不得重复。 (3)科技发明奖 用于奖励在科技发明中取得成绩,得到认可的学生。 ①评定范围 受到国家和省(部)级组织正式鉴定认可或取得国家专利局发明专利的项目。 ②奖励标准 每项奖励300-2000元 3、文艺、体育优秀奖学金 用于奖励在文艺、体育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学生。 (1)评奖范围 在政府举行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比赛活动中获得正式名次者。 (2)奖励标准 ①国家级(指全国综合性运动会或艺术比赛,全国按类别举行的运动会或艺术比赛按省部级对待)集体项目每项奖励1000—2000元,个人项目500—1000元;省部级集体项目每项奖励500—1000元,个人项目200-500元; ②市级集体项目每项奖励100-300元,个人项目50-100元。 (3)比赛活动获奖不复加奖励,取最高级给予奖励。 4、创业奖学金 用于奖励在开展自主创业活动中取得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的学生,每项奖励300—2000元。创业奖学金由团委评选。 5、社会工作奖学金 用于奖励在学生干部岗位上任劳任怨、积极奉献,做出一定成绩的学生干部。 (1)评定范围 凡在党支部、共青团、学生会、学生社团、班级、学生公寓以及学校组织的学生管理服务机构担任一定职务且工作满一学期的学生(包括寝室室长、班团小组长)。 (2)比例和奖励标准 按学生总数的8%评定,每人每学期150元。 (3)社会工作奖学金评定的专项要求 ①获得优秀学生干部或优秀团干部荣誉称号者才能获得社会工作奖学金; ②在参评学期内综合成绩排名在专业或者班级总人数的前60%以内; ③在参评学期内未受到过任何处分; ④在参评学期内无考试不及格记录者; ⑤无恶意欠费者。 八、各项奖学金获得者由学校发给奖学金证书,并记入本人档案。 九、本办法自2012年2月起开始实施。 十、本办法由四川师范大学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