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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的意见(试行)

(2011-04-27 21:08:42)
标签:

杂谈

 

 

 

 

 

桓教体字〔2011〕28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的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师队伍管理,建设一支师德高尚、敬业奉献、素质优良的中小学教师队伍,促进全县教育又好又快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制定本意见(试行)。

第一条 坚持编制标准,严格定编、定岗、定员,合理配置教师资源。要建立和完善教师工作量制度,各单位结合教育教学实际,核定教师工作量,确保教育教学任务的完成。各镇中心学校班子成员不超过5-7人,实行定岗定责,多余人员充实到教学一线。各镇中心学校校长、县属学校校长每学年听课不少于40节,副校长要兼课,每学年听课不少于80节。

第二条 中小学校原则上不允许使用临时代课人员。确因病、产假和离职进修等出现教师短缺,经县教体局批准,可在具备相应教师资格的人员中聘任临时代课人员。学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与本人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同一人在同一学校连续签订合同不超过2次。临时代课人员要到县教体局备案。

对学校或教师私自招用的代课教师必须认真清理,坚决予以辞退。凡弄虚作假,继续私自招用代课教师顶岗的,对有关责任人视情节给予严肃处理。

第三条 各学校要依据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考核意见,结合实际,制定本学校的考核实施细则和办法,组织对教师的全面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平、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考核和群众评议相结合、考核工作实绩和考核工作表现相统一的办法进行。

第四条 各单位要加强教师的师德师风建设,按照《桓台县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办法》对教师的师德进行认真考核,中小学教师严格执行《淄博市教师十不准》规定,对于严重违反师德规定的教师,在评优树先、职称评聘等工作中实行“一票否决”。

第五条 加强对教师的业务考核。教师的业务考核由工作量、业务水平、教学业绩三部分组成。

1、工作量包括教学工作量和管理工作量。教学工作量包括担任学科类别、年级、学生人数、授课时数、指导青年教师、兼职校本课程等。管理工作量包括教师担任班主任、学科组长、年级组长、教务主任、校长等管理工作的工作量。

2、业务水平包括教学能力和专业发展。教学能力包括掌握专业理论,知识的深度和广度、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是否具备相应职称的工作能力、科研能力、外语水平以及计算机的应用能力。专业发展包括继续教育、发展成果、课程开发等。

3、教学业绩。包括课堂教学(含习题课、课堂讨论)、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考试等环节。重点考核教师改革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培养学生智能、教书育人、提高教学质量的实际效果。

业务考核细则由各县属学校、镇中心校根据实际,自行制定、考核。每学年末,教师要对自己承担的教学、专业发展、科研等工作完成情况,进行全面系统的总结,如实填写《教师业务档案》。

第六条 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职称评聘、晋升工资和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当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不发年终奖金,不晋升薪级工资;连续2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予以解聘。

第七条 中小学校实行教师岗位聘用和职务聘任相结合的聘任制度。教师聘任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平等竞争,择优聘任,实行合同管理。

县教体局和各学校根据山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鲁人发[2007]28号)要求,合理设置教师岗位,认真制定聘用方案和实施细则,结合教师年度考核情况,按规定聘任。聘任要优先向有农村任教经历和城乡交流教师倾斜。

第八条 教师的婚假、产假、事假(包括期限、请销假程序、待遇等)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因病休假的教职工,病假待遇按《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的通知》(鲁政发[1981]59号)执行。

教职工因病、因事等不能正常到岗工作,必须履行相应的请假手续。

1、教职工因病请假,须持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诊断书,并填写《单位教职工病(事)假审批表》。请假连续在10个工作日以内的,由所在单位批准;请假连续在11个工作日以上的(含11个工作日),由各中心学校、县属学校同意并签属意见后,报县教体局批准。教职工因病请假,应在身体痊愈后及时复岗工作。

2、教职工请长病假的,自第2个月起,每月上旬向县教体局报送一次县级以上医疗单位开具的诊断书。

县教体局将不定期对休长病假教职工进行体检,对弄虚作假骗取休假的教职工,按旷工处理,其骗取的已休病假时间全部计算为旷工时间。

3、根据上级考核规定,每学年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事假累计超过3个月、或病事假累计超过5个月的,不参加年度考核。

4、根据《山东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度暂行办法》(鲁厅字〔2005〕43号)规定,教职工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学校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并及时将解聘手续上报县教体局。

第九条 教体局将定期对所属学校(单位)进行人员在岗情况检查,及时清理在编不在岗人员(每学期至少进行一次)。

第十 各学校必须及时上报在编人员擅自离岗情况,对隐瞒真相、知而不报,擅自批准教师离岗的学校,一经查实要追究学校领导责任,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县实验幼儿园教师、职工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第十二条 各单位可依据本意见,结合实际,制订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本意见自下文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教师  管理  意见

桓台县教育体育局办公室       2011年4月26日印发

校 对:李蓬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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