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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经济学第一定理、第二定理和第三定理

(2011-03-30 19: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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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福利经济学第一定理是在一个充分竞争的市场,如果不存在不对称信息和外部性,市场竞争实现的分配是帕累托最优的,也就是这个社会不可能使任何一个人变得更满意而不伤害别人的利益。除了这些提到的前提,这个定理几乎不再需要任何别的条件。

    第一定理的一个重大漏洞是,帕累托最优的分配方式,可以是极度不均的。我拿10000万元,你挣1000块可以是帕累托最优的。第二定理的目的就是要修复这个漏洞。第二定理说的是通过合理的总量税调解,任何帕累托最优的分配都可以通过上述的竞争性市场来实现。第二定理的成立条件,在数学上比第一定理要强,它要求人们不是那种追求极端的人,不是赌徒或者偏执狂。第二定理主要的信息是,如果你希望整个社会达到某种理想的分配状况,不需要让政府事无巨细的进行分配。如果需要更平均的最终分配,政府所要做的,就是给穷人发钱,找富人收税,然后让市场去分配商品和服务。同时,这个税必须是总量税,也就是人头税。

   福利经济学第三定理(阿罗不可能定理):不可能通过综合个人偏好达到社会偏好,同时(1)对于他们想要什么,没有哪个人的意见比其他人的意见更重要,(2)最终的社会偏好对决定社会该如何做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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