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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性侵幼女从重处罚公平吗?

(2013-10-25 00:45:15)
标签:

杂谈

分类: 时政

2013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其中规定了对七种强奸、亵渎犯罪从中处罚,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猥亵的犯罪行为列入从重处罚行列。

一般而言,法律制定过程中会遵循“罪刑相适应原则”,简单的说犯了什么样的罪,就相应判处什么样的刑罚。这是法律量刑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则,对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然而,就本案而言,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猥亵未成年人从重处罚,似乎违背了这项原则。我不是搞法律的人专业人员,但是,从常理而言,同样的罪行,当然应该给予同等的罪责,国家工作人员也不例外。那么,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猥亵罪行从重处罚到底合理吗?对国家工作人员公平吗?

在笔者看来,世界上没有绝对的公平。从近些年实际情况来看,令人痛心疾首的现象是,国家工作人员性侵未成年人的行为屡见报端,云南某官员、海南某官员,某某校长、某某局职员,等等。国家工作人员在某种承兑上而言代表了国家或者某行业的形象,从事犯罪活动对国家的恶劣影响更加深远和广泛,受到社会非议也就越多。所以,戴上国家工作人员的帽子也就意味着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再者,国家工作人员往往比普通老百姓有权有势,缺乏应有自律和自省,容易坠入犯罪的深渊,从事挑战社会道德底线、践踏法律的恶劣行径。因此,国家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强奸亵渎未成年人加重处罚,不仅是对国家工作人员权势的制约,让他们不能为所欲为,更是保护未成年少女的一种必要措施和有效手段。因此,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加亵渎罪行对千千万万弱势未成年人公平、对受害人公平、对社会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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