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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不过期食品监督生产日期 |
分类: 社评 |
没有了“牛肉膏”“瘦肉精”“三聚氰胺”,我们的食品就安全了吗?黄女生的细心的发现告诉我们了答案。
日子变好了,人们对身体健康的要求也增加了,越来越多的民众开始关注食品安全问题。人们之所以关注它,在于食品安全一直出现问题。频频爆料的问题让民众失去了对食品产品的信任,那怕是一些标榜质量严格检测的大企业大品牌。最近出现了重返“乡村”的怀旧情怀,城里人忙碌中也要种上些蔬菜,毕竟吃自家种的比较放心。有钱人不再眼盯大品牌牛奶,宁愿费力的去购买农民自家挤出的“原味”牛奶。食品安全问题所引起民众的恐慌,可见一斑。难道食品安全问题真的“无药可解”?
“你明天也别想早走,又有几件货回来了,都得重改”,深圳市平湖镇上木古宝来工业区金力工业园的一座仓库内的工作人员异常忙碌,他边和同事说话边从一堆货物中拿出一瓶蜂蜜,“这批货是不是去年改的那批?又没卖出去啊”。这是一家名为深圳市集味佳食品有限公司的仓库,工作人员所谓的“重改”就是为货物更改生产日期。
食品都有食用安全日期,食用过期食品会对身体造成损害,可是,经过“重改”后成了“永不过期食品”,对消费者造成了永无定期的伤害。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长期为食品企业做物流配送的人士向记者介绍“这种情况在国内并不罕见,也并非仅仅集味佳一个品牌出现这样的情况”。我国有一个“特色”,一个食品安全问题发现之后,往往会拉出一个“潜规则”,“三聚氰胺”奶粉有个潜规则,“毒豆芽”也有个“潜规则”,“牛肉膏”也一样。其实,这种“潜规则”带来的危害比单个事件大的多,“潜规则”就像一个毒瘤,会滋生也会传染。国家解决食品安全问题,最重要的是决心切除这颗毒瘤。
经销商等“重改”生产日期的做法为何如此猖狂?有些产品的生产日期竟然多次“重改”,毫无对消费者怜悯之心,可谓是“心狠手辣”的杀人者。追根究底,是他们的唯利是图,低成本违法风险综合衡量的结果。我国对于食品生产日期的相关法规存在重大漏洞,给违法者留下缝隙,加之执法不严,更是推波助澜。
在美国,食品包装上一般有四个日期:销售截止期、最佳口味期、食用期和封箱包装期。超过了食用期的食物就不能再吃,应该销毁了。而我国就分得没有这么细,“我国食品的所谓保质期实际上是厂家的一个承诺”,也就是说,在保质期内,产品造成危害有权向生产者赔偿。这种对于食品保质期模糊的规定给违法者很大的犯罪空间。有些产品,比如腌制品对保质期的界限很难精确划分,而超过保质期后造成的危害也不明显,这就给经销商或者厂家“重改”生产日期承担的风险减少。
在这方面,我国应该想美国学习。前段时间,重庆就要求超市为快过期食品设置专区,给消费者明确的印象。这种做法是解决食品保质期问题的初步尝试,值得鼓励和借鉴。
法律不是一个模糊的条文,而是一个可以作为判别是否违法的标准。所以,法律的规定不应该模棱两可,更不能不具有可实施性。我国对于食品保质期的法律规定几乎就是一张空白,给执法部门执法带来挑战,有些领域甚至出现监督空白的现象。
经销商、代理商作为制造“永不过期食品”的“主力军”,有些厂家背后也做着这类勾当。厂家回收滞销的产品,为挽回损失,把过期产品“回炉”翻新。有广东省深圳市网友爆料:“我1999年在广东顺德市勒流镇一家饼干厂做了三个月,有时一车饼干拉回来全是过期退货的,叫我们工人用好像是清洁水一样的东西擦掉日期,再放到流水线上去日期就重新更改了,还有就是掉在地上的饼干扫起来再拿去化饼池(化饼池好嗅,很酸很难闻的味道),再经过烤箱什么的就变得很香了,唉...亲眼见了这些之后我再也不怎么敢吃饼干了”。
厂家这种做法是抓住一时的蝇头小利,而葬送了发展前景,以鱼换熊掌,何其愚也?
食品生产日期从产品的生产,到经销,再到零售,几乎没有政府的监督,以至于“重改”生产日期行为疯狂,“永不过期食品”横行,成了一种“潜规则”。因此,国家要杜绝“永不过期食品”,必须加大对以上部门的监督力度,对于违法者毫不留情,给予应得的惩罚。提高违法者的违法成本才是王道。除此之外,国家应该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好工作:
一、明确规定产品过期退货制度。现在国内的超市与商场对于快要到期的食品,通常都是采取退还经销商的方法处理。而货品到了经销商处能否退还生产企业则情况不一。有些厂家允许经销商退货,而另一些厂家基本不允许厂家退货。厂家允许退货与否,取决于厂商的合同约定。对于厂商不退货的产品,经销商为了自己的利益会怎么做?一种更特殊的情况,生产企业不允许退货,但会提前给予一定“返点”作为退货补偿,对于经销商而言,这些货品退回来再卖出去就是赚了,所以一般都会改日期。因此,国家应该明确规定退货渠道,取消厂家不允许退货的情况,使得过期产品流向明确且更加合理。
二、规定过期产品的处理方式。国家虽然规定了过期产品必须收回,可是却没有如何处理过期产品的规定,这就导致了很多生产企业按照自己的意愿处理过期产品,“重改”生产日期自然成为一部分违法者的选择。据资料,日本对于过期产品,往往用作饲料的原料,这样既保证了过期产品的回收利用,也杜绝了“重改”的问题,可谓一举两得。我国应该立法规定,对于不同种类的过期产品所应采取的处理方式。
三、明确部门职责。明确部门职责,使各部门各司其职,杜绝权责不明,这样可以有效监督部门的工作效率,加大对食品安全问题的监督。
四、规定产品生产日期的印制方式。“重改”生产日期成为“永不过期的食品”大部分是生产日期采用了墨印的方式,这种方式印制上去的生产日期很容易被擦拭,进行“重改”。还有些产品生产印制在包装纸上,经销商或者厂家更换包装纸就可以对产品“翻新”。因此,国家应该出台相关法律,明确规定产品生产日期应印制在产品本身较明显处,并且最大可能采用钢印的印制方法。
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已经成为不容忽视,刻不容缓需要解决的问题。国家必须下恨手,立竿见影的给予违法者以惩罚,增多违法者的违法成本。如果仍一味的抱着GDP数字不放,背后得益者是心狠手辣的奸商,受害者却是普通大众。社会变成了一个缺乏公平、公正的社会,在这样的环境下生存,人们何谈安定,何谈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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