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地点约定广东百事员工拒绝省内调岗后败诉
(2022-03-11 16:2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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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地点、劳动合同、调岗 |
分类: 劳动案例 |
律师提醒:劳动者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慎重约定工作地点
本报(南方工报)讯(全媒体记者
案例——
合同约定工作地点为广东
员工拒绝省内调岗后败诉
据每日经济新闻报道,张某某2005年2月入职深圳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2015年4月起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张某某从事管理/销售类工作。主要工作地点为广东/广西/福建/海南,其他工作地点包括:公司在中国境内各分支机构所在地,公司关联公司所在地或公司开展业务、从事活动的其他经营所在地。
另外,张某某入职招募地为广州市,2011年调至深圳××组,2015年调至惠州所,2017年调入佛山经销部。
2019年8月12日,公司向张某某发出《通知函》,将张某某的岗位从珠三角行销公司佛山经销部部长调整至位于广州市的珠三角行销公司营业高专岗位,调整后薪资待遇职等级别不变,另增加每月500元补贴。
不过,张某某表示不同意公司单方变更岗位,公司明知张某某小孩出生及大儿子刚上小学的情况下,进行跨区域调岗不合理,导致其无法照顾孩子,无法履行正常家庭义务且广州生活消费水平高于佛山。
随后,张某某以公司未依法提供劳动条件、违法调动工作岗位为由,向公司邮寄《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290000元,仲裁委不予支持。
张某某不服,起诉到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公司该调岗行为视为用人单位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驳回张某某起诉。
张某某不服,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张某某主张本案《劳动合同》中关于工作地点的约定属于无效格式条款。
对此,二审认为,《劳动合同》约定张某某的工作地点为“广东/广西/福建/海南”,公司将张某某的工作地点从佛山调动到广州,属于广东省范围内岗位调动,并未超出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的约定。
此外,张某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能够理解并应当知悉其签署《劳动合同》所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且结合张某某的工作岗位考虑,《劳动合同》中关于工作地点的约定并未显失公平,不属于免除公司责任、加重张某某责任、排除张某某主要权利的情形,张某某主张该合同条款无效,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争议——
工作地点约定过于宽泛违背立法精神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广东省劳动法律师专家库首批专家沈威指出,自劳动合同法将工作地点纳入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后,用人单位基于自身管理需要的考虑,工作地点有约定全球范围内的,有约定全国的,有约定公司及分支机构、子公司、关联公司的,有约定公司业务范围所在地的,还有约定用人单位有权自主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等等。对于上述各类约定,全国各地审判机关的裁判尺度也各不相同。
“从广东的实践判例来看,法院基本认可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后,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调整劳动者工作地点无需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沈威表示,这主要基于保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明确在劳动者未提供证据证明签订劳动合同时存在被胁迫、欺诈及趁人之危等情形的,约定工作地点合法有效。
广东劳法律师务主任律师蒋四清则认为,现实中一些企业随意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导致劳动者正常的家庭生活等权益受损。相比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加上了“工作地点”这一个条款,对企业滥用用人自主权进行限制,正是对社会现实的回应。如果将工作地点约定过于宽泛视为合法,无疑将使劳动合同法的这一立法目的落空。
支招——
劳资双方作出符合各自需求和目的的约定
蒋四清表示,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对于工作地点的约定变动应在劳动者的合理预期范围之内。当然,如果在约定工作地点为“全国”或是“广东”等时对劳动者有特别提示,且有告知企业属于连锁经营或是今后会有分支机构遍布全国或广东,此种情况下劳动者也愿意这样约定,那应该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处理。否则,可以视为关于工作地点的约定是不明确的,可以将劳动者实际工作的地点视为双方实际约定的工作地点。
沈威认为,工作地点作为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和重要内容,需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从自身情况出发,作出符合各自需求和目的的约定,工作地点约定范围不宜过分宽泛,也不宜过分具体,否则对双方都会造成劳动合同履行的障碍,不利于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行使,也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他提醒,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提高自身的法律防范意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慎重选择工作地点。劳动合同签订前,劳动者对于无法接受的工作地点可以明确向用人单位提出变更,如用人单位拒绝变更,劳动者可以选择不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