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规避招聘过程中就业歧视风险?
(2019-10-10 15:5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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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劳动法劳动法 |
作者: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沈威
【典型案例】
用人单位以在入职体检中发现员工患有某种疾病为由拒绝录用,但未在入职条件中明示该疾病为不予录用的条件,法院认定属就业歧视【(2014)深南法粤民初字第X号】
衣某通过网络应聘的方式参与T公司的网上招聘,2013年11月8日,T公司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录用通知书》,承诺录用衣某到T公司工程服务处第二营销事业部从事工程设计工作,通知衣某参加体检并于2013年11月22日到T公司处办理入职手续。2013年11月22日,衣某到T公司处办理入职手续时T公司拒绝录用衣某,原因是衣某两次体检结果均显示其肺部存在学名为“肺纤维化病灶”的病症,而T公司并没有在录用前告知衣某该病症与其岗位“工程设计”有关并不得录用。衣某在应聘过程中的交通费用、检查费用、学历认证费用、住宿费用等其他费用均系自行负担。法院认为:T公司没有在招聘时告知患有“肺纤维化病灶”不符合入职条件,在报到入职时T公司以衣某患有“肺纤维化病灶”拒绝录用衣某属于就业歧视,侵犯了衣某的平等就业权,T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衣某为应聘T公司支付的交通费、学历学位认证费、住宿费以及放弃其他工作的务工损失,T公司应当予以赔偿。
【律师分析】
就业歧视是指条件相近的求职者在求职过程中,由于受某些与个人能力无关因素的影响,导致不能够享有与他人平等的就业机会,从而使其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权受到侵害的现象。我国目前还没有反就业歧视的单独立法,但《劳动法》、《就业促进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都有反就业歧视的条款。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下列情形受到歧视:民族、种族、性别、女性结婚怀孕生育、宗教信仰不同、残疾人、退出现役的军人、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农村劳动者。现实中,就业歧视还包括院校歧视、地域歧视、身高歧视、相貌歧视等。
用人单位存在就业歧视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处理;就业歧视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造成劳动者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害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务指引】
为规避招聘录用环节的就业歧视风险,用人单位需注意以下问题:
1、招聘广告。严格审查招聘广告,招聘广告的表述要严谨,避免出现涉嫌就业歧视的招聘条件,如限定性别、民族、宗教信仰、户籍、容貌等。
2、面试过程。负责招聘录用的HR人员,在面试过程中不得使用任何歧视性语言,不得询问应聘者涉嫌就业歧视的问题,如婚育状况等。
3、招聘流程。用人单位设计招聘录用流程,尽可能严谨合理,避免某些行为被应聘者误认为就业歧视。在全部招聘流程结束后再综合确定是否录用应聘者,不要在应聘某个环节结束后就告诉应聘者是否通过或承诺录用。
【法律规定】
《劳动法》第十二条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就业促进法》
第三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八条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性别平等促进条例》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在招聘、录用人员时,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设置性别要求,不得以性别、婚姻、生育等为理由拒绝招录某一性别或者提高某一性别的招录标准。但是根据性别比例平衡指导意见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某一性别采取优先、优惠措施的除外。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