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法助力出轨男
——堂堂励志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看似公平、合理,谁的东西就是谁的,但会让婚姻出轨男也因此有恃无恐,再无后顾之忧,而让婚姻受伤女雪上加霜,这也是不争的事实。
8月8日,南京六合区一桩离婚案(据8月18日《金陵晚报》)的主角高先生和朱女士,一周之内就经历了各不相同的悲喜两重天。
高先生婚前就采取欺骗的形式隐瞒婚史,婚后又屡屡不改两次出轨,“小三”并为其生下了一个儿子,夫妻为此反目,女方委托律师起诉离婚。
开庭时法庭认为,高先生婚后两次出轨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直接原因,高先生应当承担婚姻破裂的全部责任,并将在判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考虑到男的过错,以及女方若离婚后将女儿带在身边的实际情况,拟将婚前高先生之父赠与他们的(根据婚法司法解释二:父母没有特别说明赠与夫妻一方的房产,视为赠与夫妻双方。)房产,二一添作五——各判一半。
可是庭审结束时,考虑到要让原被告双方再认真考虑一下,看还有无调解合好的可能,过一周之后再行宣判。
谁也没有料到,在这一周之内的周五,最高法婚法司法解释(三)出台,使高先生柳暗花明又一村,使朱女士陷入了悲催的结局。随即高先生理直气壮的给朱女士的律师发短信:“请转告朱女士,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打官司的婚房是我的个人财产,和她无关。”
的确是这样,明白无误。可是,似这等“出轨男”,严重过错方,今后可以在婚姻中肆无忌惮为所欲为,而对相对弱势无过错的女方来讲缺少相应的补偿措施,也似有欠妥。
虽然立法的愿望是为了保护维护个人财产,也确实可以起到这样的作用。但同时也实实在在让婚姻中的不良出轨男不必再顾虑出轨经济会有任何受损,也因此会让其更为嚣张;而让婚姻中弱势的受害的女方会更无奈,即便是有幸争取到精神赔偿,最高可能也不会超过5000元,在今天这样一个赔偿额度相对于破败的婚姻能算个鸟呢,太微不足道,太不算神马了。
所以婚法司法解释(三)公平正义之下是否还有待于完善,不然出轨男会更多、更嚣张,婚姻中受伤的女士们会很无奈、很受伤。
当然实在没有办法,女女们也只好八仙过海各显其能,采取没有办法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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