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
(2012-05-07 17:0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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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
上证公字[2012]14号
第一条
第二条
(一)在一个上市已满一年的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但未达到50%的相关股东,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持续满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
(二)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的相关股东,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且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
(三)本指引规定的其他增持股份行为。
第三条
第四条
(一)提出后续增持计划的股东姓名或名称。
(二)后续增持计划的实施安排,包括但不限于拟继续增持比例、后续增持计划实施的时间期限、价格区间和投入金额区间等。
相关股东增持前持股比例在30%至50%之间的,增持计划实施期限不超过12个月,首次增持与后续增持比例合计不超过2%。
(三)后续增持计划的实施方式和条件(如有),包括但不限于是否需经行政许可、可实施增持的股价范围区间等。后续增持计划设定了实施条件的,还应对若设定的条件未成就时,后续增持计划是否予以实施进行说明。
(四)相关股东应当在公告中承诺,在设定的后续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内不减持其持有的该上市公司全部股份。
相关股东通过一致行动人进行增持的,应当同时向本所提交一致行动人的股票账户名称、号码等基本信息。
相关股东在首次增持行为发生后无后续增持计划的,也应当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并由上市公司在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公告中予以披露。
第五条
第六条
上市公司按照规定发布定期报告时,相关股东的增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或其实施期限尚未届满的,上市公司应在各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股东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第七条
第八条
相关股东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内,拟提前终止增持计划的,也应当比照前款要求,通知上市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10日内;上市公司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则自原预约公告日期前10日起至定期报告实际公告之日的期间内。
(二)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条
相关股东持股比例在30%至50%之间的,新增持计划提出日距离前次增持计划中首次增持过户完成日不少于12个月。
第十一条
相关股东违反上述规定的,所得收益应归该上市公司所有。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履行职责,将相关股东所得收益收回上市公司,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增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的,上市公司发布公告后,前述相关股东继续增持股份应当按照本指引第六条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累计增持比例达到5%的,应当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编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并公告。
第十四条
上述投资者拥有该公司控制权的,披露和实施股份增持计划时,应当遵守本指引第五条和第九条的规定。
增持达到30%时,相关股东拟继续增持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发出全面或者部分要约;达到30%的事实发生满12个月的,可按本指引规定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免于发出要约。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本指引所称“首次增持”,指相关股东在单项增持计划中的第一次增持。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注:上海证券交易所2008年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上证上字[2008]94号)、《关于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第七条的通知》(上证上字[2008]10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