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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利润分配及付汇操作流程

(2011-05-06 09:13:21)
标签:

外资企业

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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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其他问题

外资企业利润分配及付汇操作流程

         丁旭 姚远

 

一、中外合资企业利润分配程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六条 合营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分配原则如下:

(一)提取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提取比例由董事会确定;

(二)储备基金除用于垫补合营企业亏损外,经审批机构批准也可以用于本企业增加资本,扩大生产;

(三)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提取三项基金后的可分配利润,董事会确定分配的,应当按合营各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七十七条 以前年度的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利润分配。

 

二、外商独资企业利润分配程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 外资企业依照中国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应当提取储备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储备基金的提取比例不得低于税后利润的10%,当累计提取金额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以不再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由外资企业自行确定。

  外资企业以往会计年度的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以往会计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与本会计年度可供分配的利润一并分配。

 

三、外资企业办理外汇汇出的流程

一)办理税务证明

根据《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3万美元),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等收益和经常转移项目收入,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

根据《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办理税务证明的流程为:

1.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支付前,应当分别向主管国税机关和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税务证明》。

2.境内机构和个人在申请办理《税务证明》时,应当首先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在取得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税务证明》后,再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

3.境内机构和个人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时,应当填写《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并附送下列资料:

   1)合同、协议或其他能证明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资料(复印件);

  (2)发票或境外机构付汇要求文书(复印件);

  (3)完税证明或批准免税文件(复印件);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境内机构和个人已将上述资料报送过主管税务机关的,申请对外支付时不再重复报送。

4.主管国税机关负责出具《税务证明》(一式三份)并编码,加盖“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专用章”后,自行留存一份,另两份交境内机构和个人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5. 主管地税机关负责在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税务证明》上填写相关项目并加盖“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专用章”,留存一份,另一份交境内机构和个人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付汇手续。

二)办理付汇手续

根据关于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利润、股息、红利汇出有关问题的通知》,凡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者或境外发行股票企业将本年度外方应得利润或股息、红利汇出境外的,必须向外汇指定银行提供下列材料:
  1. 完税证明及税务申报单;
  2. 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本年度利润或股息、红利情况的审计报告;
  3. 董事会关于利润或股息、红利分配的决议;
  4.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5. 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验资报告;
  6. 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根据《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外汇指定银行应当审核境内机构或个人提交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签章的《税务证明》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有效单证,并在《税务证明》原件上签注支付金额、日期后加盖业务印章,留存原件五年备查。

 

四、参考文件

公司法

《财政部关于<公司法>施行后有关企业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

《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利润、股息、红利汇出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改<关于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利润、股息、红利汇出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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