泓淋科技香港上市律师办案手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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泓淋科技香港上市律师办案手记
暮然回首,那人已在灯火阑珊处
2010年11月16日上午,笔者作为该项目的中国律师,应公司之邀在香港联合证券交易所参加了泓淋科技上市仪式,见证了泓淋科技成功上市激动人心的一刻。作为全球第二大外部信号线组件产品制造商,泓淋科技系专业为IT、通讯、家电产品等领域提供信号线、电源线、高传真数据线缆、连接器的集团公司,注册资金合计5400万美元,员工人数8000余人,公司产品大部分配套世界著名企业。泓淋科技本次共发行1.8亿股,股票代码为01087,募集资金总额5.04亿港元。值得一提的是,泓淋科技香港上市启动会议的时间为2010年4月8日,仅仅用了7个月零8天的时间就成功上市。
虽然泓淋科技仅仅用了7个月就成功香港上市,但是笔者及律师团队自2007年起即担任公司上市法律顾问,在香港上市之前已帮助公司完成了境内外股权重组、境内自然人境外投资外汇补登记以及规范职工持股。另外,泓淋科技在中国境内有十家子公司,分布在威海、德州、武汉、苏州、重庆等地。由于子公司众多,各地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各不相同,中国律师的尽职调查和解决法律问题的过程异常艰难。香港上市过程中,笔者及律师团队又成功帮助泓淋科技解决了不合规票据融资、未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瑕疵产权物业租赁等诸多复杂的法律问题。香港德衡专业服务(顾问)公司帮助泓淋科技设立由多家BVI公司、开曼公司、香港公司搭建的海外股权架构。
我们为了保证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内容和形式不出现任何瑕疵,笔者及律师团队将三百余页约十三万字的总体法律意见书和物业专项法律意见书反复逐字逐句通读修订。2010年7月16日,当笔者和其他中介机构在香港印刷商修订文件准备报送A1表时,曾和公司经理打赌,如果她能在三百多页的法律意见书中找出5个错误,笔者就立刻到楼下香港LV旗舰店给她买个LV的包,结果她花了很多时间也没有找到错误。德衡律师的细致严谨的工作作风和勤勉尽责的职业精神得到了公司、保荐人、香港律师及其他合作中介机构的高度赞扬和认可。
为伊消得人憔悴,衣带渐宽终不悔
一、股权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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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组步骤
1.设立境外控股公司
(1)2007年4月26日,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成立晨淋国际,公司法定股本为50000美元,每股面值1美元,50000股已于成立当日全部发行给迟少林。
(2)2007年4月26日,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成立泓鑫股份,公司法定股本为50000美元,每股面值1美元,50000股已于成立当日全部发行给徐梦钢。泓鑫股份是为了信托持有职工股份和小股东股份而设立。
(3)2007年11月16日,在开曼群岛成立了上市主体—泓淋科技,法定股本为5000万美元,每股面值0.1美元,共5亿股。截止2007年11月16日共发行100股,其中晨淋国际拥有80股,泓鑫股份拥有20股。
(4) 2009年6月26日,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成立永昌股份,公司法定股本为50000美元,每股面值1美元,已发行50000股,其中40000股发行予迟荣杰(迟少林的父亲),10000股发行予蒋太科。永昌股份的设立系为代替泓鑫股份信托持有小股东股份。
2.向晨淋贸易收购各中国子公司股权
(1)收购威海电子
2008年1月,根据股权转让协议,晨淋贸易将其持有的威海电子100%的股权转让给泓淋科技,对价为10,500,000美元。此次股权转让的对价是根据晨淋贸易的注册资本来确定。为支付对价,泓淋科技向晨淋贸易指定的晨淋国际发行泓淋科技股票52,500,000股,每股发行价格0.2美元,共计10,500,000美元。该项交易于2008年1月30日完成后,泓淋科技成为威海电子的控股公司。
(2)收购其他中国子公司
2008年1月至3月期间,根据相关股权转让协议,泓淋科技收购了晨淋贸易所持有的威海电线21.04%、武汉电子25%、德州电子25%、常熟电子25% 、常熟电线15%、常熟连接技术34.6%以及东莞电子25%的股权,总对价约为5,702,065美元。上述股权转让的对价是根据晨淋贸易的注册资本来确定。为支付前述对价,泓淋科技向晨淋贸易指定的晨淋国际共计发行股票28,510,323股,每股发行价格0.2美元,共计5,702,065美元。
3.向中国子公司其他股东收购股权
(1)2008年3月31日,泓淋科技按台湾宏麟的注册资本,向台湾宏麟收购其持有的常熟连接技术1.5%的股权,对价为100,000美元。
(2)2008年1月30日,泓淋科技按香港泰科的注册资本,向香港泰科收购其持有的威海电线10%的股权,对价为500,000美元。
(3)2008年3月11日,泓淋科技按香港泰科的注册资本,向香港泰科收购其持有的常熟电线10%的股权,对价为100,000美元。
(4)2008年10月24日,泓淋科技向晨淋国际增发3,500,000股,每股发行价格0.2美元,募集资金700,000美元,用于支付上述(1)、(2)、(3)项总计70万美元的股权转让款。
2008年间发生的上述交易完成后,威海电子、威海电线、武汉电子、德州电子、常熟电子、常熟电线、常熟连接技术以及东莞电子各自成为泓淋科技的全资附属公司。
4.出售东莞电子
2008年10月24日,泓淋科技按其注册资本,向独立第三方香港亚洲联合五金机械有限公司转让其所持东莞电子的全部股权,对价为750,000美元。威海电子按其注册资本,向独立第三方裕顺荣塑胶五金制品(深圳)有限公司转让所持东莞电子的全部股权,对价为2,250,000美元。上述交易完成后,东莞电子不再是泓淋科技的附属公司。
5.晨淋国际转让职工股份及小股东股份
(1)职工股份
泓淋科技于2008年9月30日制定了《员工持股计划暨管理办法》(“员工持股计划”),根据上述员工持股计划,于2008年10月8日,晨淋国际向泓鑫股份转让合计6,280,000股泓淋科技股份,并由其为上市集团的137名职工持有,转让价格为每股人民币6.37元,其中每股人民币2.37元的部分由各位职工以其自有资金支付,而每股人民币4元的部分,则由威海电子和威海电线以奖金和补贴的形式分别代各位职工支付。职工股份由泓鑫股份自2008年10月8日受托持有。
(2)小股东股份
2008年10月8日,晨淋国际亦向泓鑫股份转让合计23,447,275股股份,由其为a.迟少林的父亲迟荣杰、迟少林的兄弟迟忠明、迟少林的岳母徐艺铭;b.蒋太科;以及c.其他36位曾经帮助过迟少林的自然人(合称“小股东”)持有。
2010年5月6日,在泓淋科技引进投资者Samford的过程中,在由Samford向泓淋科技认共计2,857,422股股份的同时,迟荣杰、泓鑫股份以及Samford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根据该协议,迟荣杰将其所有的泓淋科技的600,000的股份以1,200,000美元的对价转让予Samford。该股权转让完成后,迟荣杰所有的股份总额减少为6,852,408股,泓鑫股份信托持有的小股东股份相应减少为22,847,275股。根据泓淋科技、泓鑫股份和永昌股份于2010年6月10日签署的信托契约,上述小股东股份自2010年6月10日转由永昌股份信托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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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换股
当2008年1月至3月期间,泓淋科技向晨淋贸易收购各中国子公司股权是采用换股的方式实现的。由于当时各中国子公司均为外商投资企业,而泓淋科技收购的均为香港公司持有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此次并购适用《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1997〕外经贸法发第267号】。按照上述规定,此次并购只需要外商投资企业的原审批机关批准即可,没有要求转让价格必须参照评估值确定,所以上述股权转让的价格是依据注册资本确定的。但是,即使按照注册资本转让股权,泓淋科技集团也需要支付晨淋贸易支付高达16,202,065美元的对价。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呢?我们采用了国际通行的换股的方式。即泓淋科技、晨淋贸易、晨淋国际签订《股权转让及换股协议》,约定由泓淋科技向晨淋贸易指定的晨淋国际按照面值0.02美元/股发行81,010,323股泓淋科技股票来支付对价。股票发行完毕之后,就形成了迟少林—晨淋国际—泓淋科技—国内子公司的股权架构。这样操作既解决了支付对价的问题,也解决了晨淋国际认购泓淋科技发行股票的问题。
2.职工持股
(1)持股主体。
为了实施股权激励,让公司的管理层及核心员工持股,迟少林决定,由其控制的晨淋国际向员工转让6,280,000股泓淋科技股份。员工的股份如何持有呢?总不能让每个员工单独持股或每个员工设立BVI公司持股吧?笔者建议公司采用了信托持股的方式解决,职工受让泓淋科技股份的同时,将持有的股份信托给泓鑫股份持有和管理,职工成为信托的受益人。每个职工均签署了适用香港法律的《信托契约》和《确认及承诺函》,约定清楚了委任人、受托人、受益人之前的权利义务关系。
(2)职工买卖股份
老板低价转让股份给员工是为了激励员工努力工作,和公司共同发展,而不是希望员工在公司上市后抛售股票,如何能够满足老板的要求呢?笔者结合员工的《劳动合同》内容,在《信托契约》和《确认及承诺函》中设定了很多详细的限制员工买卖股份的内容。比如:上市之前/之后如员工发生禁止行为如何转让股份?上市之前/之后如劳动合同提前终止或解除如何转让股份?上市之前/之后如果员工发生退休、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等情形如何处置股份?上市后员工需要锁定多久才能卖股份?锁定期满后每年出售股份比例的限制?管理层出售股份的特殊限制条件?如何配合签署《竞业禁止协议》?职工如何委托出售股票?职工如何获得股票收益?有这样详细的约定,既满足了老板的要求,也保证了员工在一定规则下可以顺畅的行使权利,避免因为职工股的不确定因素产生纠纷。
(3)以股份支付
无论国际会计准则还是国内的会计准则,均有“以股份支付”的内容。这是什么意思呢?简单说来,就是大股东或公司用股份作为薪酬支付给员工,这样做的结果会导致会计师将作为薪酬支付的部分计提费用,相应的冲减公司利润。虽然晨淋国际在2008年10月转让给员工股份的价格为6.28元每股,但是当时泓淋科技股份经评估的公允价值要略高于这个数字,所以公允价值和6.28元之间的差额被视为“员工薪酬”计提费用,相应的冲减了公司利润。不过计提费用的数额很小,且分五年(合同期)摊销,对公司上市没有什么影响。在此笔者提醒上市前计划做股权激励的公司一定要注意这个问题,千万不要因此大量计提费用,冲减公司利润,对上市造成重大影响。
二、票据融资
(一)事实
威海泓淋电子、威海泓淋电线在2005年至2009年的经营中,开具了一定超出实际贸易金额的银行承兑汇票以融通资金。而《票据法》第十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威海泓淋电子、威海泓淋电线的票据融资行为显然违反上述规定。其实这个问题很多中国公司都存在,但是香港联交所更看重这个问题,解决起来的复杂程度也增大很多。
(二)解决
1. 银行证明文件
笔者和公司走访了开具承兑汇票的三个银行,在银行调查清楚整个事实经过后,经过笔者和银行法务人员反复沟通,终于成功取得了银行出具的证明文件,确认:承兑汇票款项已全额按时还清,公司没有给银行造成任何经济损失,没有对银行作出任何欺诈行为。银行不会因为票据融资行为对公司、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采取任何法律行动,追究任何法律责任,免除票据融资行为的全部有关责任,确认票据融资行为不会对公司现时及未来的评级、授信、融资、待遇构成任何不利影响。
2.人民银行的函
香港联交所一般会要求公司取得省级人民银行出具的函。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于2010年6月1日签发《关于威海市泓淋电子有限公司使用票据问题的复函》、《关于威海市泓淋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使用票据问题的复函》,确认:依据《票据法》的相关规定,现行金融法规未要求对企业签发融资性票据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鉴于威海泓淋电子、威海泓淋电线已经按照《票据法》及相关票据制度及时履行了票据的付款责任,且未造成任何经济纠纷和损失,我行不会威海泓淋电子、威海泓淋电线、相关关联企业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融资性票据行为作出处罚。
3.银监局的函
银监局作为银行业的监管机构,对票据融资的意见更是不可缺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于2010年6月13日签发《关于威海泓淋电子、威海泓淋电线使用票据问题的函》,确认:依据《票据法》的相关规定,现行金融法规未要求银行业监管部门对企业签发融资性票据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我局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不会对威海泓淋电子、威海泓淋电线及其高级管理人员2005至2009年期间签发融资性票据的行为做出处罚。
4.中国律师的意见
取得上述证明文件和函件还不够,还需要中国律师在充分论证事实和法律后发表明确的法律意见:
威海泓淋电子、威海泓淋电线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不规范使用票据行为过程中不存在欺诈故意;威海泓淋电子、威海泓淋电线不规范使用票据行为不属犯罪行为,不会受到刑事处罚;威海泓淋电子、威海泓淋电线不规范使用票据行为不会受到行政处罚;威海泓淋电子、威海泓淋电线不会因不规范使用票据行为承担违约或赔偿责任。
5.内控机制的完善
威海泓淋电子、威海泓淋电线聘请了专业内控咨询机构协助其建立内控机制,从制度上杜绝票据融资行为的再次发生。相关内控咨询机构在后续对威海泓淋电子、威海泓淋电线进行的测试中未发现票据融资行为的再次发生。
(三)经验
香港联交所对票据融资的问题处理极为重视,一定会要求公司取得省级人民银行和省级银监局的意见。为了取得这两个机构出具的函,笔者与公司领导数次出差济南,与相关领导反复沟通解释事实和法律规定,最后终于取得了两个省级部门出具的函。据悉,有票据融资问题的山东企业完成上市的数量不少,但是取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对此事出具的函件仅此一次。如果实在无法取得函件有没有解决办法呢?那就只能由中国律师亲自拜访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员,根据访谈内容制作律师访谈笔录证明需要证明的事实,但是访谈笔录的效力要远远低于政府机构出具函的效力。
我们对票据融资问题做了充足的准备报送香港联交所,在反馈意见时,联交所又问了几个关于票据融资的问题。比如:银行、银监局、人民银行出具的文件只加盖公章是否有效?相关银行是否会受到处罚,然后向公司追索?相关供应商是否会受到处罚,然后向公司追索?公司使用票据融资贴现会节省利息,银行是否会主张这些利息?上述问题需要中国律师一一详细解释回答。通过这些问题,大家也可以看出香港联交所多么重视票据融资的问题,所以建议计划去香港上市的公司,如果有此类问题一定要请经验丰富的律师慎重解决。
三、劳动用工
(一)用工方式
泓淋科技系专业为IT、通讯、家电产品等领域提供信号线、电源线、高传真数据线缆、连接器的集团公司,其在中国境内有十家子公司,分布在威海、德州、武汉、苏州、重庆等地,员工总人数达8000多人。这样的行业,这么多的员工,泓淋科技是如何做到合法、规范的劳动用工呢?笔者在认真调查了公司的劳动用工情况之后,建议公司将劳动用工分为以下四大类规范。
1. 正式员工。这些员工包括公司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财务人员等重要的、固定的、流动性很小的员工。公司与此类员工全部签署了《劳动合同》,为此类员工缴纳五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2. 劳务派遣用工。公司需要大量的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用工,这是电子产品生产公司的鲜明特色。针对此类用工,公司采用了劳务派遣的用工方式。即公司与数家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协议约定公司根据生产订单需要向劳务派遣公司提出劳务用工数量、条件、用工期限和薪资待遇等,劳务派遣公司负责向公司派遣已经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由劳务派遣公司负责此类员工的薪酬、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3. 非全日制用工。公司根据生产需要,在部分岗位上采取非全日制用工方式。公司与采用非全日制用工方式的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公司采用非全日制用工方式的工作人员每天为公司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4个小时,每周为公司累计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24个小时。公司为此类员工买了商业保险中的工伤险,不负责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4. 实习学生。公司分别与一些职业学校和技术学校签署了《校企合作实习协议》或者类似协议,接收上述学校的学生到公司实习,公司依照协议约定向学生支付实习费。这样既缓解了公司的劳动用工压力,又为在校学生提供了实习锻炼的机会。学校或公司为实习学生买了商业保险中的工伤险,公司不负责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二)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1. 社会保险
由于员工对社会保障制度的接受程度各有差异,以及公司对社会保障制度的认识不足,在2010年6月以前,公司并未为其部分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对于该等欠缴费用,公司已进行了拨备。自2010年6月起,公司为全体符合缴费条件的员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上市前,各中国子公司所在地的社会保险部门均出具证明文件,证明公司自成立以来未因违反劳动、社会保险等法律法规受到过行政处罚;至2010年6月,公司为符合条件的员工足额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不会就公司的社会保险缴纳行为做出任何行政处罚。
2.住房公积金
由于员工对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接受程度各有差异,以及公司对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认识不足,在2010年6月以前,公司并未能为其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对于该等欠缴费用,公司已进行了拨备。自2010年6月起,公司为全体符合条件的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上市前,各中国子公司所在地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证明,证明公司已经依法办理了住房公积金登记手续,公司自成立以来未因住房公积金的问题受到过行政处罚;自2010年6月以来公司按期足额为符合条件的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不会就公司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行为做出任何行政处罚。
(三)经验
1. 香港联交所对劳动用工非常重视,中国企业在去香港上市之前一定要规范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工作。如果之前没有规范,起码要从报送上市材料之前规范,并且需要对报告期内欠缴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进行拨备。泓淋科技为欠缴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作出了540万元人民币的拨备。此外,泓淋科技控股股东还作出承诺,如果拨备金额不足,由控股股东进行补偿。因为笔者还为中国企业国内上市、美国上市、韩国上市、德国上市提供法律服务,相比较下来,香港上市算是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是最为严格的。在其他地方上市,一般只需要在上市前规范劳动用工及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对之前欠缴的费用大股东出一个补偿承诺即可。
2.还有一个需要注意的地方就是劳务派遣涉及的连带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泓淋科技使用了大量的劳务派遣工人,所以采取了一系列措施避免产生连带责任。如:由公司直接向劳务派遣工人发放工资;控股股东作出承诺,如发生连带责任情况时由控股股东承担。除此之外,还需要中国律师结合以往劳务派遣用工履行情况,发表意见判断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风险的大小。
独上高楼,望尽天涯路
此次泓淋科技香港上市的其他主要香港中介机构分别为:派杰亚洲(保荐人)、美富律师事务所(公司香港律师)、奥睿律师事务所(保荐人香港律师)、德勤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RR Donnelley Roman Financial(印刷商)。这些香港中介机构的工作效率、敬业精神、专业态度给我们留下了非常深刻的印象和很多思考,作为全球服务之都——香港中介的服务果然名不虚传。我们经常去各种饭店吃饭,有些饭店给我们留下很好的印象,会经常去吃,有些饭店去一次就再也不去了。其实律师服务也一样,和饭店服务有异曲同工之妙。我们作为客人去享受饭店的服务的同时,也应该反思一下我们的客户在接受我们服务时的感受。究竟什么样的饭店可以吸引我们呢?究竟什么样的律师能够让客户满意呢?
一、上菜快——效率高
上菜速度的快慢很重要,尤其是客人在很饥饿的时候,如果等了很久菜还没上来,管你什么山珍海味,立刻走人另觅他处。另外一种情况是,客人都已经吃饱了,还有几道菜没有上来,这样的结果往往是——退菜!
律师的服务也是一样的。客户找到律师的时候,往往都是急事。客户的期望是律师能够快速给出问题的解决方案,如果回复速度太慢,可能客户已经丧失商机或遭受损失。相信没有任何客户喜欢忍受律师的磨蹭和低效率。
香港中介回复邮件的速度是惊人的。只要是在工作时间,对那些立即可回复的问题,香港中介一般都会在10分钟之内回复邮件。香港中介几乎人人都手持一部黑莓,随时随地收发邮件。香港中介反馈联交所问题的速度更加惊人。几十条棘手的问题,在短短三四天内即回复完毕并报送给联交所,在这三四天内所有的中介都必须有人随时待命,哪怕是深夜和凌晨也不例外。而中国律师回复邮件的速度,别说10分钟,就是半天内回复也算是快的。香港中介的高效让我们十分汗颜,所以,在做泓淋项目的过程中,笔者要求办案律师全部手机上网,泓淋的项目邮箱必须24小时有人及时回复;简单的邮件10分钟之内回复,复杂的邮件10分钟之内回复告知正在办理及办结的预计时间。结果我们往往在5分钟之内就回复邮件。当项目完成时,香港的中介也佩服我们回邮件的速度。
二、色香味俱全——格式统一、质量上乘
香港中介出具的文件外表美观、格式统一、内容严谨。就像饭店的菜一样色香味俱全,让客人非常满意。
1.色。菜才刚上来的时候,大家都先看到菜的外观,看起来色泽鲜亮、摆放精致的菜让人感觉眼前一亮。对律师的文件来说,就是要求有封面、页眉、页码,格式统一,最好以PDF格式出具,让客户一看就觉得很正规,很舒服。
2.香。上菜后,靠近一闻,香气袭人,那一定让客人食欲大增。对律师的文件来说,客户一般会先打开看看文件主要内容。这是就要求文件有题目、有致辞、有事实描述、有法律分析,有最终结论,做到条目清晰,逻辑严谨。
3.味。最后就是品尝了,菜的口味的好坏直接决定了这个饭店生意的好坏。对律师服务来说,最重要的莫过于律师专业水平的高低了。对处理复杂法律问题,我们服务的程序一般是:了解清楚事实—查询相关法律法规—查询以往的案例—咨询地方主管部门实际操作—律师团队内部研讨—出具法律文书。由于中国各地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大相径庭,我们往往在“咨询地方主管部门实际操作上”花掉一半以上的精力。这样严格的程序为的是保证律师文件质量的上乘。
三、服务态度好
服务态度的好坏至关重要。我家附近有一个饭店,饭菜很有特色,装修的也不错,价格也合理,就是很少有人去。为什么?服务态度差。不知道什么原因,这个饭店的服务员都不会笑,面对客人一脸严肃,说话也冷冰冰的,一副爱理不理的样子。这样的饭店哪里会有竞争力,没过多久就关门大吉了。
说到服务态度,泓淋科技项目的印刷商RR Donnelley Roman Financial给我的印象最为深刻。我们各个中介在印刷商统稿准备报送材料的时候,一连几天都在印刷商提供的会议室办公。她们提供的办公室明亮、宽敞,高速网络、电源插座、纸笔、甚至是尺子橡皮等各种办公条件一应俱全;需要打印的文件只要发给他们,几分钟内就会送来;她们每天上午、下午、晚上都会送来新鲜的水果和香浓的咖啡;各种食品、小吃、饮料整齐的摆放在休息区,24小时全天供应;休息区还有一个按摩椅,累了的时候可以去放松一下。最让我印象深刻的还是印刷商服务人员的笑容,无论何时,无论提出什么要求,她们都会微笑着服务,而且那种微笑让人一看就知道是发自内心的微笑,愿意为你服务的微笑。就是这样的服务,让我们在紧张、劳累的工作之余时时感受到亲切的温暖。
律师服务态度的好坏一样十分重要。律师每天都要面对纷繁复杂的各种法律问题,起草各种法律文件,接听各种法律咨询电话,在这样的工作环境下依然服务态度很好,对客户很有耐心的律师一定会胜出。对客户发的每一次脾气、对客户每一次表现出的不耐烦、对客户的每一次高声争执、对客户说的每一个“不”字都在让律师失去客户。细节决定成败,多一些耐心、多一些微笑、多一份理解,积累起来就会得到很多律师最宝贵的东西——客户的信任。
结束语
(此文章写于2010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