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拟上市公司最近三年受过行政处罚的处理
(2014-06-23 09:37:11)
近期过会的深圳惠程(002168)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司因未补缴增值税受过税务部门行政处罚,对此分别由发行人、会计师、律师、保荐机构进行了说明及核查。
主要说明处罚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理由:数额较小,非故意行为,违法行为已纠正)
但该案例由于行政处罚出在2005年,且目前IPO改制中增值税无法补缴,因此对IPO无太大借鉴作用,但对说明行政处罚有一定借鉴。
原文如下:
深圳市南山区国家税务局于2005
年12
月13
日作出深国税南罚处[2005]0737 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公司2000 年1 月至2005 年6 月期间存在以下税务违法事实:公司原材料盘亏417,356.32 元,进项税额70,950.57 元未作转出。上述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经计算当期应补缴增值税70,950.57
元(其中2003 年应补缴47805.53 元、2004年应补缴11607.50 元、2005 年1—6 月应补缴11537.54
元),并对公司处以248,327.00 元的罚款。上述应补缴税款和罚款公司均已缴纳,违法的事项已得到纠正。根据深圳市南山区国家税务局2007
年1
月10
日出具的深国税南证税(2007)第0270 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纳税证明》,公司无尚欠缴税款。发行人认为:上述事实不属于公司故意行为,主要是由于公司会计核算的失误,客观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0
条规定。该违法行为无论从应补缴增值税金额占公司各期实际已经缴纳的增值税比例,还是对各期的净利润影响都非常小。
本次补罚合计319,277.57 元,占净利润的比例较低。因此,发行人认为:上述行政处罚对公司影响很小,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对于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不构成障碍。目前,公司已经对相关的会计处理进行规范,确保不再发生类似的事项。
发行人会计师经核查认为:上述应补缴税款和罚款公司均已缴纳,违法行为已得到纠正。无论从违法行为的情节还是从补缴税款的金额角度看,深圳市南山区国家税务局所认定的公司税务违法行为金额较小,情节不严重,并未构成严重违法行为。公司受到的上述行政处罚对于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不构成障碍。
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经过核查认为:无论从违法行为的情节还是从补缴税款的金额角度看,深圳市南山区国家税务局所认定的公司税务违法行为金额较小,情节不严重,并未构成严重违法行为。公司受到的上述行政处罚对于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不构成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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