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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周刊(实务答疑):水泥厂的资源税涉税问题

(2012-05-25 07:56:44)
标签:

杂谈

双周刊(实务答疑):水泥厂的资源税涉税问题
   【中财税信息网2008/4/30信息】    问:水泥厂的资源税涉税问题:1、不是从开采企业直接收购,而是由二道贩子手中收购的应税未税矿产品是否应履行扣缴资源税的义务?2、生产中耗用的废弃的石灰石(石块比较小,含钙量比较低的石灰石)是否还应缴纳资源税?3、生产中耗用的铁矿石石渣(是指用含铁量比较低的铁矿石原矿通过破碎机加工的产品,其物理特性未发生改变)是否应该缴纳资源税? 



  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收购资源税未税矿产品的独立矿山、联合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为资源税代扣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代扣代缴义务人的有关手续。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批准后,发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凭证及报告表。”第四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的适用范围是:收购的除原油、天然气、煤炭以外的资源税未税矿产品。”第五条规定,“本办法第四条所称‘未税矿产品’是指资源税纳税人在销售其矿产品时不能向扣缴义务人提供‘资源税管理证明’的矿产品。”你厂收购的应税未税矿产品应代扣代缴资源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本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以下简称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资源税。”第五条规定,“资源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和规定的单位税额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第六条规定,“资源税的课税数量:(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二)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石灰石、铁矿石均属资源税应税项目。废弃的石灰石、铁矿石石渣均未改变其物理性能。因此,生产中耗用的废弃的石灰石和铁矿石应该按自用数量缴纳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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