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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师范大学学分制实施细则

(2011-03-29 12:45:44)
标签:

杂谈

分类: 管理规章

沈阳师范大学学分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我校教学管理制度的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发挥师生教与学的积极性、主动性及创造性,加强素质教育,我校实施学分制教学管理制度。

第二条  学分制是以学生自主选课为机制,以学分与绩点作为衡量学生学习的量与质的计算单位,以取得一定的学分和平均学分绩点作为毕业和获得学位的标准,实施多样的教育规格和较灵活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沈阳师范大学本科各专业。

第二章  学分与绩点

第四条  学分是反映学生学习课程量的计算单位。

第1款  原则上以完成课堂讲授15-18学时的课程量为1个学分,具体安排以各专业教学计划中的规定为准。

第2款  各专业应修读最低学分文科为165学分,理科为175学分,外语、艺术类专业为175学分。

第五条  平均学分绩点是反映学生学习总体质量的重要指标,是学生学业与学籍管理的依据。

第1款  课程绩点是1门课程的成绩系数。考核成绩与课程绩点的对应关系如下:

等 

百分制

5级分制

课程绩点

A

90-100分

4

B

80-89分

3

C

70-79分

2

D

60-69分

及格

1

E

59分以下

不及格

0

第2款  学分绩点=课程的绩点 ´ 该课程的学分数。

第3款  平均学分绩点 = 各门课程学分绩点之和 / 各门课程学分之和。

第三章  修业年限与学籍

第六条  本科教学实行弹性学制,标准学习年限为四年,允许学生在3至8年内完成学业。

第七条  学生在读期间,因患病、出国、创业、打工等原因可申请休学1-3年,学籍予以保留。

第1款  因患病不能继续学习除外,原则上学生在校学习时间2年以上方具有申请休学资格。

第2款  以学年为单位,学生最多可申请休学2次,累计时间最多3年。

第3款  学生休学须本人提出申请,经家长签字,辅导员审核,所在学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签字同意,学生处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第4款  学生每学期入校均需进行注册。

第八条  学生修满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各类学分,且思想品德、健康状况合格,符合学校的有关规定,准予毕业。符合《沈阳师范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要求者,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授予学士学位。预计3年完成学业者,在第5学期末或第6学期初提出申请,经教务处审查后,批准列入年度毕业生计划。

第九条  学生在学习年限内,未修满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作结业处理,发结业证书;中途退学者,作肄业处理,提供已修课程学分证明。

第十条  学生每学期修读课程学分以“T”值与“M”值的比较作为学籍处理依据,当 “M”≤“T”时,作退学处理。

“M”=学生已获得的有效学分/获得有效学分所修读的学期数。

“T”=专业毕业要求最低学分/弹性学制的最大学期数;

即:T文 = 165学分/16学期 » 11学分/学期

T理 = 175学分/16学期 » 11学分/学期

第1款  在修业年限内,最后一学期“T”值不受本条限制。

第2款  实践环节的学期“T”值不受本条限制。

第十一条  在学习年限内,退学学生不予保留学籍,并不得申请复学。

第四章  选 课

第十二条  学生修读课程实行选课制,所有修读课程必须经过选课。

第十三条  在导师的指导下,以专业培养方案为依据,学生可根据自己的能力和兴趣组合每学期的修读课程。

第1款  有先行后继关系的课程,一般须先修读先行课程。

第2款  选课人数不足20人(特殊专业10人),原则上不予开课。

第十四条  选课是参加考核获得学分的前提,只有经过选课确认的课程,方可参加考核。

第五章  考核与成绩注册

第十五条  学生每学期所选读课程,均需进行考核并注册。

第十六条  课程考核合格即可获得该门课程学分。

第十七条  学生经过选课修读的所有学分均予以注册,学生已注册的学分终身有效。

第1款  若学校与其他院校签有学分互认协议,则在其他院校修读的学分按协议的有关规定予以注册。

第2款  学生的学分认定须提供修读学分学校教务部门的成绩登记表,由本专业教学委员会审核,学校批准,对已取得的全部学分或部分学分予以注册。

第3款  转学(转入)、转专业、联合培养、出国学习、参加自学考试等学生的学分认定参照本条第2款执行。

第4款  本校各学院之间同一层次不同专业之间的相同或相似课程,在学分数、教学要求等方面基本相同者,互相承认学分。

第十八条  在教学空间允许和任课教师同意的情况下,学生可不经选课而旁听各专业的课程(有特殊要求的实践、实验等课程除外),但旁听生不允许参加课程的考核。

第十九条  为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学校设立创新学分。学生凡在省级或省级以上发表作品、论文、成果或表演、设计等获省级或省级以上奖励(专业或职业资格证书等),由学生本人申请,经至少两名专业教师推荐,本专业教学委员会审核并确定相应成绩等级,学校批准,原则上可以免修1门相关专业选修课程,获得相应学分并予以注册。

第六章  补考与重修

第二十条  考核不合格的必修课程学校给予免费补考一次,再次申请参加补考的,需交纳20元的考试费。

第二十一条  补考仍不及格可申请重修该门课程,填写《沈阳师范大学重修申请表》,按该门课程学分收费标准的70%交纳重修费。

第二十二条  考核不合格的选修课程,可重修或改修其它课程。

第二十三条  重修与补考课程经考核合格后,按实际成绩注册,取得相应课程学分。补考课程的学分绩点为零。

第二十四条  已注册学分的课程可以重修,以取得的最高成绩注册。重修次数不限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二十一条之规定需在学校获得省物价部门收费许可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  由于课程教学内容、考核方式等的变化,导致现重修课程内容、考核方式等与原修读课程不一致时,以最新的课程内容和考核方式进行重修和考核。

第七章  免修与免听

第二十七条  学生已修读的所有课程考核合格,且平均学分绩点≥3.0,对某门课程的知识与技能等方面的掌握已达到该课程的教学要求,可申请该课程的免修。

第1款  学生应在该课程开课的前一学期末填写免修申请表,经任课教师审核、导师和分管教学副院长同意,报教务处批准。

第2款  学生可直接参加免修课程的期末考核,但需参加正常选课。

第3款  学生免修课程的考核绩点≥3.0时,学分予以注册,否则不予注册,视为未修。

第二十八条  学生英语基础达到相当水平,可以申请免修大学英语课程。免修大学英语课程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持相应考试成绩单,由大学英语教学部予以成绩认定,报教务处批准备案。

第1款  对于在国外大学就读两年以上者,凭学习证明,经教务处审核,可以免修大学英语。  

第2款  学生入学前或在学期间,参加教育部考试中心组织的托福、雅思考试,或国家统一的大学英语四级考试,达到学校规定成绩标准,可以免修大学英语。

第二十九条  对于国家组织相应等级证书考试的课程,达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等级标准,可以申请免修该门课程。免修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持相应考试成绩证明,由课程开设学院予以认定,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第三十条  学生已修读的所有课程考核合格,通过自学,确已掌握某门课程的内容,可申请该课程的免听。

第1款  学生申请免听某门课程,应参加正常选课并需在学期开学1周内填写免听申请表,同时提交该课程的自学材料,经任课教师审核,导师和分管教学副院长同意,报教务处批准。

第2款  学生必须完成免听课程的任课教师布置的作业,参加平时考核等教学环节。

第3款  学生免听课程的考核绩点≥3.0时,学分予以注册,否则不予注册,视为未修。

第三十一条  教学计划中规定的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实践性教学环节、实践性较强的课程等不得免修或免听。

第三十二条  为解决课程重修及辅修专业等课程与现修读课程的冲突,根据学生选课人数情况,学校在小学期开设相应课程供学生修读。

第八章  辅修专业与二学位

第三十三条  修业年限内,在保证完成第一专业学习要求的前提下,已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2.0,学生可以按规定修读辅修专业。完成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者,颁发沈阳师范大学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获得普通高等学校非本招生专业学士学位的往届和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修读我校规定的第二学士学位。学制2年,全脱产,采用学分制学籍管理。

在职人员学习期间,不转户口、工资关系及人事档案,修业期满,回原单位工作;应届毕业生按照在校全日制本科生管理。学生修业期满,成绩合格,取得相应学分后,获得规定专业学士学位证书。

第九章  收费与收费标准

第三十五条  学生应按规定缴纳修读本专业的学费。提前毕业者按照所学学分补交学费。

第三十六条  学分收费标准:以学年收费标准乘以规定的修业年限除以达到毕业条件所规定的总学分得出学分收费标准。

第1款  重修课程以学分收费标准70%缴纳重修费。

第2款  通识选修课程及跨专业选修课程超过规定的最低修读学分应按学分收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3款  修读辅修专业、二学位均按学分收费标准合计收费,与原专业相同并取得学分的课程不再收费。

第4款  学习年限超过4年(不含休学)者,按当年选课学分收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三十七条  本章规定的学分收费办法,需待省物价部门有关文件下发后才能执行,此前仍按学年收取学费。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本细则在实施过程中,如与学校以前的规定不一致,以本细则为准;如与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新规定不一致之处,以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的有关新规定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参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凡实施过程中发生而本细则未说明之情况,经所在学院专业教学委员会提出情况报告和处理意见,由学校教学委员会最终裁定。

第四十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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