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阅读下面一段文字:
(乾隆)“六年(1741年),左都御史刘吴龙劾焯营私受贿,上解焯任,命总督德沛、副都统旺扎尔按治,事皆实,请夺官刑讯。事连嘉湖道吕守曾、嘉兴知府杨景震。守曾已擢山西布政使,逮至浙江,自杀。杭州民数百为焯讼冤,毁副都统前鼓亭。德沛等以闻,上谕责办理不妥。七年,谳上,焯、景震皆坐不枉法赃,拟绞。八年,焯以完赃减等,戍军台。十六年,上南巡,阅海塘,念焯劳,召还。
二十年,授鸿胪寺少卿,署陕西西安巡抚。二十一年,调署湖北,以陈宏谋代焯。宏谋未至,上命发---------二十二年,西安布政使刘藻入觐,言焯在西安入贡方物,但量给薄值;及调任湖北,欲借库帑,未应付。上责焯负恩,夺官,戍巴里坤。二十六年,召还。三十二年,卒”。
以上文字出自《清史稿》,记载的是发生在乾隆执政期间的一件“受贿营私案”,案件的主犯叫卢焯、时任浙江巡抚、兼盐政,“上”指的是皇上乾隆。
看到这段文字的人,会不自觉地产生诸多疑问,此文不过三百多字,所记录的时间跨度从乾隆六年至乾隆二十六年,记二十年,而“上”(即皇上)出现共计六次,也就是说,卢焯被劾受贿营私、到审讯结案,及至对卢焯的惩处直至卢焯去世,共计二十年的时间里,都有乾隆关注的目光。在清朝,像巡抚这样的二品官员不在少数,清朝惩处的高官更是不计其数,却为何卢焯与他的“受贿营私案”受到乾隆特殊的关注呢!
起因还得从乾隆六年说起!
乾隆六年三月十三日,左都御史刘吴龙向清廷报告浙江巡抚卢焯受贿营私。
刘吴龙在其奏折中列举了其所闻卢焯的三条罪状:一、嘉兴府桐乡县汪姓分家一案,该府知县杨景震收受银三万两,汪姓即托杨景震转送巡抚卢焯银五万两。事情传开,议论纷纷,闽浙总督德沛即飞札委令嘉湖道吕守曾查访杨景震劣迹,卢焯一听到消息,害怕查出杨景震受贿供出自己受贿,于是就先下手为强,连夜写出题本,将杨景震在该道所作所为的坏事,一一揭发参奏。二、漕运判官员缺,嘉兴县知县阎沛年亲送卢焯银两千两,卢焯将阎沛年提升。三、浙江凡委任州县官职,都向卢焯馈送,以官的大小,决定银两的多少。(前两条,说的是卢焯的受贿,第三条,说的是卢焯以权谋私,即营私!)
乾隆对刘吴龙的报告做了批示,你即不能枉入人罪、冤枉好人,又不能姑息养奸;若查有实据,一面飞速以个人名义报告情况,一面写出对卢焯等严办的报告。
可见乾隆对地方官员反映的情况,所持态度是非常谨慎的。
三个月后,即到了六月十六日,乾隆下令解除了卢焯的巡抚职务,并命令总督德沛、副都统旺扎尔对刘吴龙所参奏卢焯的情节逐一审查并写出报告。
八月初七,乾隆下旨给军机大臣等,圣旨明确指示,卢焯贪婪各款,已有实迹,现交德沛等审理,其贪赃营私累累,只汪姓一案内,卢焯贪赃已至五万两之多,其余受贿之处,不一而足。卢焯京中家产经查抄清点,有金一万两,予以封存,以备结案退赔。
又命德沛、旺扎尔将卢焯在浙江任所的私赃,细加勘查,不能使其转移寄存他处。
从这些细节中可以看出,乾隆对地方官员犯案的手段还是较为了解的,针对此,他也及时向下级办案官员提出应对的策略,譬如严防案犯转移证据。
乾隆六年八月二十八日,闽浙总督德沛、副总督旺扎尔向乾隆皇帝报告了他们二人遵旨审理浙江巡抚卢焯受贿营私一案。德沛、旺扎尔的报告中说,卢焯狡辩,多方掩饰支吾、供词闪烁,请求将卢焯的职务革除,进行刑讯。
这一请求,迅速得到乾隆的批准,并责成刑部吏部协同处理此案。如此,卢焯就是以一名犯人的身份被审问,而不是一名二品大官在接受询问了。由此可以看出,清朝针对那些抵赖耍奸的要犯,是以刑讯为主的。
卢焯受贿营私,牵扯出同案犯嘉湖道吕守曾、嘉兴知府杨景震。此时的吕守曾已升任山西布政使,报经吏部并经乾隆批准,将吕守曾的山西布政使职务撤销,逮捕押解到浙江审理。最后,吕守曾在浙江狱中死亡,吕守曾实为不堪刑讯而自缢身亡。
到了乾隆七年四月二十八日,刑部等衙门将审理卢焯受贿营私案向当乾隆作出报告并提出判决意见:卢焯依照不枉法律判处绞刑监候,秋后处决。吕守曾照律应判处绞刑,已经自缢身亡,不再议处。但吕守曾身任监司官,贪赃逾万,本是应判绞刑的犯人。因此不能援照身死不予惩处追赔的规定宽免,仍要令其嫡亲追赔赃款入官。
在此说明一点,在清代,贪污(监守自盗仓库钱粮)达40两(约合人民币1万元),判死刑;受贿(官吏受赃),枉法的达80两,不枉法的达120两,判死缓。从卢焯受贿额度来看,按律判处绞刑是合理合法的。
乾隆完全同意刑部等衙门的报告和判决意见。
乾隆八年,卢焯秋后处决的期限已至,是否还要处决?
在这近一年的时间里,卢焯的家人也没闲着,卢焯在家人帮助下将贪污受贿的银两全部退出,刑部等衙门以卢焯赃款全部退交国库为由将死刑减为发配军台服苦役。
卢焯和吕守曾这两个大员,按其才能和政绩,不能说不佳,但作为大清吃俸禄的官员,却贪赃受贿、图谋私利,受到法律制裁,理所当然,判处他们死刑,缓期执行,按当时大清律例,也是至公至允,毫不过分。
在判决时并未以其才能和政绩而减刑,判决一年后,因卢焯赃银全部退清交到国库,而令将其发往军台服苦役.
又八年后,即乾隆十六年,乾隆南巡,在浙江视察,看到浙江海塘工程,想到这与卢焯当年的劳绩有关,即将卢焯自边远的军台召回内地,又过了四年,他的表现还好,即授予鸿卢寺少卿署陕西巡抚官衔,但这与平反毫无共同之处。
从上所述,可见乾隆对惩治贪官的决心是非常大的,在对案件审理上,更是要求从重从快,除要求办案人员重赃物证据、重视赃物的退赔、重视同案犯的依法处理外,对案件审结结果没有过多的干预。
乾隆六年,距今已有二百七十多年,今天我们重新审视这件受贿营私案,对于现在“打虎拍蝇”的行动是否有借鉴意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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