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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对冲基金的监管(四):1940年《投资顾问法》

(2011-08-19 17:4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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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美国国会在1940年通过《投资公司法》的同时也通过了《投资顾问法》(Investment Advisers Act)。颁布这个法律的目的是为了对提供投资建议的个人进行监管。这里的投资建议的对象可以是投资公司、养老金、慈善基金和其他的个人。

 

在这个法律下,投资顾问的定义是:

投资顾问意指为获取报酬而从事于以下商业活动的人:直接或间接或以出版物或著作的方式提供关于证券的价值或者证券的投资、买卖意见;或者以此为常业而出版或发行有关证券分析或报告。

 

上述定义显然很宽泛,这样也把对冲基金经理纳入其中。需要强调的是,《投资顾问法》并没有讨论和区分多头投资和空头投资,而是说就证券价值提供的建议,无论是看多还是看空的建议。多头或者空头投资是投资顾问的策略。

 

《投资顾问法》的第203(a)条规则以上规定的投资顾问需要向SEC登记注册。不过和过去看到的情形一样,美国或会依然对一般法律提供了例外条款。首先是小型投资顾问的例外,第203A(1)条规定:

除非投资顾问(A)拥有资产不少于2500万美元,或者(B)是一位根据本法I条(Title I)注册的投资公司的顾问,否则在其主要办公室和营业活动所在的州内,作为投资顾问被监管或者需要监管的投资顾问不需要根据203条进行注册。

 

根据上述法律,如果投资顾问管理的资产不超过2500万美元,或者不是对冲基金的投资顾问,那么他就不需要向SEC进行注册。

 

其次是有限客户的例外。根据《投资顾问法》203(b)(3)条的规定,203(a)条的注册要求并不适用于满足以下要求的投资顾问:

在过去12各月内客户总数不足15名,同时未公开以投资顾问身份营业,并且没有为任何根据本法I条注册的投资公司单人过投资顾问。

 

最初在《投资顾问法》的203(b)条中,为了计算投资顾问提供服务的人数,SEC考虑的是每个对冲基金被看作是一个客户,无论对冲基金中有多少投资者。之所以把对冲基金看作是一个刻画是为了和有限合伙协议以及其它的法律保持一致,这样对冲基金的经理就只是给对冲基金提供建议,而不是基金中的个体投资者提供建议了。有了这个解释,对冲基金的经理就可以只向一个或者少数几个对冲基金提供建议了。

 

现在对冲基金行业中的一个越来越重要的话题就是有关单独账户(separate account)的管理。单独账户是针对一个个体投资者的投资账户。现在越来越多的投资者要求使用单独账户,因为后者可以提供更好的透明性。通常对冲基金的经理并不愿意给很多的投资者提供某个对冲基金中所有的头寸,但是他们会愿意对某个单独账户完全透明。原因在于因为违反机密给单独账户带来的损失完全由投资者承担。一旦某位投资者中的单独账户给市场透露了对冲基金经理的头寸,那么投资者就将只会伤害到自己。

 

单独账户的快速发展有可能就迫使对冲基金的经理向SEC注册登记为一名投资顾问。因为每个单独账户都是看作是一个完整的“人”,所以根据《投资顾问法》,它在地位上九等同于一个对冲基金。这样大多数接受单独账户的对冲基金经理就必须要注册为投资顾问。由此带来的后果就是对冲基金经理需要向SEC登记年度披露报表,也就是报表ADV。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无论对冲基金是否作为投资顾问需要向SEC登记注册,《投资顾问法》的第206条反欺诈条款适用于所有的情形。从本质上说,如果投资顾问采用各种欺诈、误导或者操纵的手段,或者进行了这样的交易,或者是实施了这样的行文,那么都将构成违法行为。

 

2005年,SEC在《投资顾问法》下通过了针对对冲基金的新条例,并且在2006年生效。如前所述,在2006年之前,只要对冲基金的客户不超过15个,那么它就不需要作为投资顾问向SEC注册。这个条款通常也被称作是“私人顾问豁免”(private adviser exempt)。此外,对冲基金经理把每个对冲基金都看作是一个客户,无论提供给对冲基金资本的投资者数目有多少。

 

在203(b)(3)-2规则下,对冲基金现在必须把其中的每个投资者看作是一个客户。这样,新的规则就要求对冲基金经理要“穿透”(look-through)他们管理的每个对冲基金,计算给每个对冲基金提供资本的个人投资者,以此计算对冲基金经理是否给超过15位的客户提供了投资建议。对于大多数对冲基金经理而言,这个新的规则基本上意味着他们必须要向SEC登记注册,因为大多数对冲基金的投资者都超过了15位。

 

但是SEC依然给对冲基金提供了两条安全通道。首先新的规则203(b)(3)-2并没有影响到公理资产总额超过2500万美元总资产才向SEC注册的一般规则,因此小型和新兴的对冲基金依然不必受SEC的监管。其次,SEC修正了规则203(b)(3)-1,从而规定只有在私人投资基金不再享有私人顾问豁免权:允许客户在购买所有权益的两年之内赎回任一比例的这种权益。也就是说,如果对冲基金经理对于投资者要求一个超过两年的锁定期(lock-up period),那么他依然可以享有私人顾问豁免权。这就意味着如果对冲基金中存在两年或者更长时期的锁定条款,那么对冲基金经理依然不需要“穿透”对冲基金来计算个体投资者的数目。

 

对于大多数私募股权基金(private equity fund),比如说杠杆收购基金(leveraged buyout fund)、风投基金(venture capital fund)、夹层债务基金(Mezzanine debt fund),会需要一个长达10年的锁定期,这样规则203(b)(3)-2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监管对冲基金而非私募股权经理。

 

就对冲基金向SEC登记注册来说有几方面的好处。首先是统计信息,很长时间内没有人知道对冲基金的真实规模。因为过去对冲基金只是自愿性地提供数据以及向SEC登记注册,这样有关这个行业的规模和成长情况就没有可靠的数据来源。其次,向SEC注册登记可以提供一个欺诈威慑。尽管SEC本身无法避免欺诈行为,但是它可以让对冲基金经理们意识到处在SEC的正式监管下,同时如果违背了各项证券法规,那么就需要承担惩罚。第三,注册登记为投资顾问就要求对冲基金经理实施正式的合规程序,同时必须任命一位首席合规官(Chief Compliance Officer)。这将有助强化对冲基金经理的内控,同时让里森(Nick Leeson)这样疯狂的交易员更难以在对冲基金中存在。最后,对冲基金经理现在需要每年向SEC递交ADV表,这就将给投资者以及SEC提供对冲基金经理的基本信息。对于SEC而言,它可以跟踪记录对冲基金行业的发展,而对于投资者而言,它可以成为审慎评估(due diligence)的起点和基础。

 

尽管如此,两年的锁定期也会带来一些问题。首先建立内部合规控制以及雇用一位首席合规官都会给对冲基金增加成本。当然对于对冲基金经理所挣得的巨大管理费而言,这种成本其实也只是小巫见大巫。其次,因为有了两年锁定期这一安全通道,所以很多对冲基金采用了两年的锁定条款,这不仅让SEC无法统计对冲基金行业的成长,而且对于投资者而言,它可能意味着流动性降低,同时监管减少了。

 

综上讨论,在《投资顾问法》下,对冲基金经理可以有四种选择。首先如果对冲基金经理只是向对冲基金提供投资建议,同时锁定期不超过2年,那么它就必须要向SEC注册为投资顾问,同时提交ADV表。其次,如果对冲基金经理只是向对冲基金提供建议,但是锁定期超过2年,那么他就可以享有私人顾问豁免权。第三如果对冲基金拥有的总资产不超过2500万美元,同时对冲基金经理并没有向某个投资公司提供建议,那么他就可以享有203(a)(1)的豁免条款。最后如果对冲基金经理向单独账户提供建议,那么他往往就需要向SEC登记注册为投资顾问,并且提交ADV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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