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星美凯龙委管经营纠纷的背后
(2023-02-20 12:2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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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 |
《经济参考报》2023年2月2日发布了报道《轻视商誉贻害各方 品牌打造无法“躺赢”——红星美凯龙折戟柳州带来的启示》。根据该文披露的情况,广西柳州红星美凯龙新时代商业港商场(以下简称“柳州商业港”)系由柳州鸿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成公司”)委托红星美凯龙委托经营管理的商城,但据鸿成公司反映,在鸿成公司与红星美凯龙签订了为期十年的《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并支付高额的冠名费、运营管理费等多种费用后,该商城并未创造出原先期待的骄人业绩,反而由于存在经营管理不善、红星美凯龙自营店与柳州商业港进行无序竞争等问题,导致柳州商业港出租率不断下滑,商户大量流失,经营难以为继。
事情的来龙去脉与是非曲直到底怎样,这自然不能完全凭上述报道的“一面之词”来确定,但这篇报道中提及的委托经营管理纠纷中出现的几个争议点,却是绝大多数的委托品牌商经营管理活动中有可能出现的,所以抛开上述这个具体的个案,从更宏观的视角来考察委托品牌商经营管理这一经营现象,并对其中包含的法律要点进行分析,将有很大的现实意义。
委托品牌商经营管理是委托方委托某品牌商组建经营管理团队,为本企业提供经营管理服务的一种经营方式。此经营方式的优点是,在运作良好的情况下可以充分利用品牌商的品牌知名度与优良的经营管理经验,便于委托方较快地打开市场与提升业绩。而对于品牌商而言,则是其品牌战略的一部分,能更大程度地发挥其品牌的溢出效应。但它的缺陷也很明显,在这种经营方式下,委托企业与品牌商之间天然具有同质竞争与同业竞争的关系,也就必然存在利益冲突。所以协调好这种利益冲突,是各方能实现共赢的关键。
方法之一是坚持在受托经营管理团队与品牌商之间设立防火墙原则,以及在委托方与品牌商签订的委托经营管理合同中合理设置竞业限制条款。由于受托经营管理团队是品牌商委派,因此品牌商有能力对该团队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控制,如此在委托企业与品牌商之间发生利益冲突的情况下,极易造成委托企业的利益受损。而防火墙原则要求受托经营管理团队一旦受到委派,应以提升委托方的合法经营利益为其经营管理的目标,该团队成员在委托方任职期间,除从品牌商接收必要的业务技能的指导外,应暂时与品牌商中止隶属关系,也不能接受品牌商的内部业绩考核。对受托经营管理团队成员的增减与流动应有严格的程序控制,最终应征得委托方的同意。
方法之二是明确对于品牌商自营业务及品牌商与其他企业合作的同类委托经营管理业务施加合理的地域限制。委托方可以在对市场竞争环境进行分析把握的基础上,以本企业经营活动的合理辐射范围作为对品牌商该类业务的限制依据,以避免直接发生利益冲突。
方法之三是应明确受托经营管理团队成员对委托方的忠实勤勉义务,这种义务应落实到经营管理团队的每个成员,对忠实勤勉义务的违反将导致成员个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方法之四是应明确委托方对本企业经营管理事务的最终决策权。在委托经营管理合同中,委托方应保留对企业经营管理合同中若干重大事务的最终决策权,保留对该等事务经营管理方案的审批与审核的权力。对于日常经营管理事务,也应保留在本企业出现异常情况时进行干预的权利。
方法之五是在委托经营管理合同中为受托经营管理团队设置经营管理服务标准与最低的业绩要求,以此作为对受托经营管理团队进行考核与衡量受托方是否违约的依据;应强调委托方在受托经营管理团队未能达到经营管理服务标准及未实现最低业绩时,拥有单方面解除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的权利,并由品牌商承担违约责任。
委托品牌商经营管理的方式在一定意义上也是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一种形式,与企业承包经营不同的是,受托经营管理一方仅是对委托方企业提供经营管理的服务,从而获取服务佣金,对委托方企业并不享有任何物权,其与委托方之间的利益分配格局也与企业承包经营大不相同。因此此种经营管理方式项下的代理成本难以避免,如何通过有效的法律制度规制这种经营方式,最大限度地减少代理成本,是促进这种经营方式健康发展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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