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反舞弊新趋势:投资与破产领域
(2024-10-11 10:3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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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舞弊内控破产投资人 |
分类: 公司反舞弊 |
引言:针对投资与破产领域的舞弊问题,星瀚企业内控与反舞弊法律中心基于多年反舞弊的实务经验,结合近十年裁判文书、各平台信息的大数据处理分析,对该领域的舞弊问题进行深入的法律调研与实务分析,用数据和实例,对该领域的舞弊行为模式进行解构归纳、对相应刑事控告和民事救济的法律路径进行调研分析、并对反舞弊调查路径进行系统介绍。本文整理了2024年投资与破产领域的舞弊问题,分享给企业及相关从业者。
Q1: 投资与破产领域中的舞弊现象是什么?
部分企业经营管理者在取得融资前后,即存在着侵占投资人投资款的舞弊行为,通过恶意虚假破产,或在出现破产原因进入破产程序后,通过对企业财产进行隐匿、转移和处分等一系列舞弊行为,恶意掏空其所实际控制的公司,导致公司资不抵债,而后利用企业破产程序,实现金蝉脱壳、逃避债务的非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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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投资与破产反舞弊领域有哪些常见的舞弊行为模式?
1. 恶意减损财产类行为模式
·无偿或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转让,无偿转让,即以无对价的方式,转移属于公司的财产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转让,即以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在无其他获利情况下,转让公司财产,该行为同样为恶意减损公司财产的方式之一。
·放弃公司债权
·恶意为他人提供担保并履行
·利用职权获取非正常收入或侵占公司财产
2. 恶意提前分配类
恶意提前分配类舞弊行为模式,即公司实控人明知公司已资不抵债,却在未清偿完毕债务前,提前分配公司财产或提前清偿位列在后的破产债务,以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3. 恶意虚增债务类
公司实控人与外部人恶意串通捏造公司存在债务的事实。公司实控人利用其职权在外部人的配合下,伪造相应债务的证据,如民间借贷的借款合同、债权转让协议,工资薪金的工资欠条等,再由外部人根据伪造的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
4. 滥用优先债权类
·虚假优先债权
由于破产债务人财产存在资不抵债的情况,在清偿顺序位列较为靠后的债权,经常无法得到清偿或分配份额极少,因此,为在破产清偿中分配得更多财产,公司实控人与债权人恶意串通,将普通破产债权虚构成顺位在前的优先债权,如建筑工程价款、职工债权。
·串通提供担保
破产债务人一般存有多个普通债权人,在清偿债务时,债务人与其中一个债权人恶意串通,将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抵押给该债权人,因此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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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如何发现实控人恶意减损公司财产?法律上对该行为又作何评价?
通过对公司开展的交易、资金的进出进行财务稽核,发现可能存在异常的交易和资金往来。恶意减损财产类舞弊行为,虽可能存在较复杂的交易模式和流程以掩人耳目,但其本质是进行对价明显不合理的交易。因此,通过财务稽核判断交易进行和资金往来的合理性,是发现异常交易或资金往来较为直接和直观的做法。
此外,除自主发现外,还可能存在知情人举报的情形。针对举报情形,可以直接对被举报的交易和资金往来,展开上述财务稽核,判断是否确有可能存在异常。
该舞弊行为可能涉嫌构成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等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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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舞弊人员采取恶意提前分配公司财产类舞弊行为的调查路径有哪些?
针对舞弊人员采取恶意提前分配公司财产类舞弊行为,异常情形通常表现为公司实际交易往来与相应的交易凭证无法对应,或者存在异常的资金往来,却无法进一步说明的情况。该舞弊行为模式可能涉嫌构成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妨害清算罪等。因此,对于该类舞弊行为模式的调查与发现,主要思路如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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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5:舞弊人员恶意虚增公司债务类舞弊行为模式有哪些?
恶意虚增公司债务类舞弊行为模式,即公司实控人通常以虚假诉讼的方式,虚构民间借贷、工资薪金、工程价款等债务骗取法院调解书,以在破产受理前进行个别清偿或在破产受理后申报债权受偿转移公司财产,实现逃避债务的目的。
在破产受理前,债务人经诉讼、仲裁、执行程序对债权人进行的个别清偿,除债务人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外,管理人请求撤销该个别清偿,将无法得到法院支持。因此,外部人员可以直接取得清偿。
在破产受理后,根据调解书,外部人员可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如虚增的为建筑工程价款、工资薪金,相较于其他普通债权人,可以优先受偿。如虚构的普通债权,则按照一定的顺位稀释其他债务人债权,并在最终分配中获得清偿,实现逃避债务。
Q6:针对舞弊人员恶意虚增公司债务如何进行调查?
经部分公布案例显示,虚假诉讼恶意串通的外部人员多为公司内部舞弊人员的亲属、同学或朋友,毕竟从事舞弊时,相较于素不相识的外部人员,亲属、同学或朋友的可信度会更高。因此,必要的外围调查,有助于进一步判断该笔交易、债权等,是否存在舞弊的高嫌疑。该舞弊行为模式可能涉嫌构成虚假诉讼罪,以及职务侵占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等罪名与虚假诉讼罪的竞合。
同时,对该笔交易、债权等具有实际操控权限的关键人员,可以展开必要的电子取证调查。通过对合法合规获取的工作电脑中的工作邮箱往来邮件、工作文件等进行电子数据分析,调查该笔交易、债权等是否存在内外勾结、恶意串通的情形。例如,合同word文件显示编辑时间和签字时间存在严重倒签、同一时间存在多份借款合同、为恶意串通而预先进行的准备和沟通等情况。
经上述调查后,若发现该交易、债权存在虚假诉讼虚增债务的舞弊行为,则可以根据证据材料的完整性、舞弊行为的严重性等,考虑采取民事或刑事的途径进行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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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7: 滥用优先债权类舞弊民事救济路径如何进行?
增加刑事救济的部分,即滥用优先债权类舞弊行为模式,可能涉嫌构成虚假诉讼罪。此外,民事救济途径主要如下:
1. 分配执行前
针对未生效法律文书的债权申报,管理人可以对异常债权不予确认。针对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管理人应当予以确认,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七条的规定,若发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债权错误或有证据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诉讼、仲裁或者公证等形式虚构债权债务的,应当依法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向法院申请撤销生效法律文书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公证文书后,重新确认债权。
2. 分配执行后
针对滥用优先债权但已执行的情形,虚构的优先债权并无对应的优先受偿权,因此无法优先受偿,已经取得的价款,应当依法予以返还。对于事后抵押的情形,可以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抵押合同无效,并对相应的价款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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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8:破产企业存在恶意虚增债务或滥用优先债权的舞弊行为,债权人如何通过民事手段救济?
破产受理后,管理人全面接管破产财产、接受债权申报并审查、处理财产分配事宜等,债权人主要通过债权人会议监督管理人的工作,其他可选择的民事救济途径相对较少,并且几乎都以管理人不予处理作为前置程序。债权人不妨通过如下步骤维权:
第一步:在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表时,债权人可就他人债权向管理人提出异议,并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
第二步:如管理人不予处理或处理不当,债权人有权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
但是,如该他人债权系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债权人无权提起债权确认之诉,仅能通过第三人撤销之诉或审判监督程序等法律途径寻求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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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9:破产受理后,破产企业(债务人)的哪些行为属于不合理减损公司财产?
(1)欺诈性清偿(可撤销)行为:在破产法上,债务人实施欺诈行为的目的是逃避债务,使债权人无法追及财产,比如采取无偿转让财产、放弃债权、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等。
(2)偏颇性清偿(可撤销)行为:债务人在特定时期内对个别债权人实施清偿的行为,个别债权人因该清偿行为获得实质上的优先地位,有违公平清偿的破产基本原则。包括提前清偿债务、对没有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在危机时期对个别债权人清偿等。
(3)无效清偿行为:如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等。
(4)董监高存在非正常收入和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
非正常收入是指债务人存在《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时,董监高利用职权获得的绩效奖金、普遍拖欠职工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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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0:关联交易是否属于不合理减损公司财产?
鉴于关联企业的相互合作关系,可能存在利用关联关系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行为,关联企业之间存在的非正当关联行为,使得关联企业成员的独立性与经营的非独立性之间产生了冲突,也使得破产企业自身利益及其债权人利益受损。因此,破产企业是否存在不合理的关联关系与债权人的利益密切相关,具体来看:
不合理关联交易:明知对债权人负有债务,想逃避债务从而利用关联交易向关联公司转移财产。比如以失衡的交易价格与关联公司进行交易使债务人权利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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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1:债权人权利保护的处理方式:“先刑后民”或“刑民并行”有何不同?
关于破产与投资领域中刑民交叉问题的实体及程序的衔接与协调,目前我国暂无明确规定,因此,司法实践对于破产程序中的刑民交叉问题的处理也存在不同的思路。
不同的处理模式,对破产程序和相关权利人利益分配的影响,都有所不同。例如,关于刑事程序中被害人的清偿,若根据“先刑后民”的处理模式,被害人能够通过刑事退赔优先获偿。但在“刑民并行”模式下,刑事被害人的清偿顺位是否优先,应取决于涉案的赃款赃物是否能与破产财产剥离,或赃款赃物能否特定化。若能够剥离或者被特定化,刑事被害人可以优先受偿,反之,刑事被害人与债权人则可能位于同一清偿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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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舞弊行为也日益复杂多样,对企业、投资者都构成了严重威胁。星瀚企业内控与反舞弊法律中心始终保持行业敏锐度与专业性,致力于实务疑难点的深入研究。在由上海市犯罪学学会、华东政法大学、上海星瀚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的企业内控和反舞弊第六届行业峰会上,我们将与大家进一步探讨行业热点、前沿调查方法,期待您的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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