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如何在个案中选定破产管理人
(2024-04-18 10:4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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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破产管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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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文我们介绍了破产管理人这一破产程序中的重要角色,并分析了哪类主体可以申请成为破产管理人,符合资质的主体需要先经过层层考核入选法院的管理人名册,再经由法院在破产案件中指定成为某个案件的实际管理人,指定方式包括随机指定、指定清算组、邀请竞争、接受推荐等,本文就法院在个案中选定管理人的方式具体介绍如下:
随机指定
随机指定是最常见的管理人指定方式,没有特殊情况的案件均采用随机方式指定管理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相关规定,法院一般应当按照管理人名册所列名单采取轮候、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公开指定管理人。以上海市为例,上海市辖区内的破产案件均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统一负责管理人随机指定工作,高院通过电脑抽签的方式在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名册中指定某机构作为具体案件的管理人。同时,为了保证破产案件的审理质量和效率,当某个机构负责的未终结破产案件数达到3件后,将不再参加电脑抽签,但如果名册内所有管理人的未终结破产案件数均达到3件的,那么所有管理人将继续纳入抽签范围。这种指定方式最大程度保证了管理人指定程序的公平性,也有利于本地管理人团队的均衡发展。
指定清算组担任管理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相关规定,在几种特定情形下,法院可以指定企业的清算组担任破产管理人,常见类型包括:
- 破产申请受理前,企业已经根据有关规定成立了清算组,且清算组成员符合资质要求,即成员来自政府有关部门、管理人名册中的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人民银行或金融监管机构;
- 破产主体为符合特定条件的国有企业;
- 破产主体为有关法律规定的破产时必须成立清算组的企业(主要集中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金融法规规范的领域)。
实践中,如果债务人先进入强制清算程序,且法院已在管理人名册中随机指定机构担任清算组,若因债务人资不抵债转入破产清算程序的,此时担任清算组的机构因熟悉企业情况,亦可向法院申请继续担任破产管理人。
邀请竞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相关规定,对于一些涉及重大影响的破产企业(如银行、证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上市公司),法院可以公开邀请全国各地管理人名册中的机构进行竞争,由法院的专门评审委员会对参与竞争的管理人进行专业水准、经验、机构规模、报价等多方面因素的综合评价,最终择优指定出一名管理人,同时选择一至两名机构作为备选管理人,在管理人变更时接替前任管理人。
接受推荐
部分地方法院指定管理人时也接受监管机构或者主要债权人的推荐。以上海市为例,对于上海市辖区内经过行政清理、清算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破产案件,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推荐破产管理人名册内的机构作为候选管理人,法院经审核后可以接受推荐、直接指定该机构作为管理人。另以重庆市为例,根据《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指定办法》相关规定,债务人的主要债权人可以推荐重庆法院管理人名册的成员单独或者联合担任管理人,法院经对被推荐人的任职条件和能力审查后,决定是否采纳推荐直接指定被推荐机构作为管理人。这种指定方式从程序角度更大程度保障了债权人利益。
文:星瀚破产管理人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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