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新老东家PK,专利到底属于谁?

(2023-07-28 10:22:11)
标签:

专利

专利纠纷

专利归属

知识产权

分类: 知产

据网上披露,吉利汽车因为员工离职而与离职员工的新东家威马汽车产生了大量的专利权属和21亿人民币天价商业秘密纠纷索赔。员工离职是引发知识产权纠纷高发场景,员工离职带走技术文件、商业秘密、客户信息等转头就跟老东家来个“肉搏”。这样的情况,要理清楚个丁卯,谁对谁错,从道义上看起来容易,但是法律上认定却不简单。我们试着就两家公司有关专利权属的法律战来分析一下老东家和新东家的知识产权攻防。

案件回顾

管辖权异议一战,老东家未能获胜

根据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有关吉利汽车和威马汽车的诉讼有近50件,绝大多数案件是2019年5月吉利汽车诉前员工离职后在威马汽车以发明人申请的与吉利汽车有关的42件专利。为了获取“地利”,吉利汽车在杭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42个专利权属纠纷诉讼,被告威马公司及离职员工提出了管辖权异议。最终,因为缺乏连接点杭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将案件移送被告所在地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吉利汽车就管辖权异议的上诉也在2020年5月被最高人民法院驳回。

权属纠纷终审老东家也落败

2020年7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上述的权属争议案件移送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吉利汽车不知出于何种考虑,撤回了其中40个诉讼,仅就其他2个专利权属纠纷继续要求法院裁判。2022年6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就权属纠纷做出了不利于吉利汽车的判决,认定离职员工在新单位申报的专利不是在吉利汽车的职务发明,吉利汽车不服提起上诉。最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述的2个案件做出了终审判决,维持了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的一审判决。[1]

核心问题

这场新老东家的PK中,核心的问题是:离职员工在离职后1年内,其新单位申请的与原单位有关的专利的权属,新东家申请的专利是不是老东家的职务发明?

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01老东家举证

离职员工的职位是从事研发工作,接触涉案专利有关的技术资料;

老东家自己从事相关技术的研发,并且有相关的专利申请和专利;

离职员工接触了老东家相关项目的信息,有接触技术信息的机会;

离职员工的往来邮件中有相关的技术图纸和信息。

02新东家抗辩

涉案专利与离职员工所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工作任务没有关联性,不属于职务发明;

离职员工负责的技术领域与涉案专利不同,不能仅按照汽车、机械等大范围概括技术领域;

现有判例对离职员工,在新单位申请的发明申请是否属于老单位的职务发明采取了严格标准。即应通过判断诉争专利与其原单位工作任务所解决的问题、采用的技术手段、达到的技术效果是否相同,以及二者是否基于同一发明构思或存在技术上的传承性进行综合判断,不应仅以二者均属于某一较大范畴的技术领域或均包含某个名词即简单认定两者具有关联;

离职员工在老东家从事的油车相关技术研发,而新东家是电动车,二者技术不一样;

离职员工在原单位的工作实际上是技术指导,研发并非其本职工作。

03法院认定

老东家提供的专利清单显示的有关技术设计和涉案专利明显不同,其中老发明中的发明人不包括离职员工;

离职员工实际负责的工作和涉案专利的技术不一致,离职员工虽然可能接触了相关的技术资料,但是他不负责相关产品的研发,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离职员工在工作中能充分接触和熟悉涉案专利的技术

离职员工在新东家从事的工作虽然与老东家的工作内容有近似,但是不能仅凭工作内容即作出涉案专利是老东家分配给离职员工的任务或者是其本职工作

据此,法院认为根据目前证据无法认定涉案专利是离职员工在老东家的本职工作或者指派的工作而作出的发明创造。

类似判例

类似的权属纠纷案件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有不少,主要是员工离职引起的专利权权属纠纷和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对于专利是否属于老东家的职务发明的判断标准,最高院在(2019)最高法民申6342号中指出:发明创造是复杂的智力劳动,离不开必要的资金、技术和研发人员等资源的投入或支持,并承担相应的风险。在涉及与离职员工有关的职务发明创造的认定时,既要维护原单位对确属职务发明创造的科学技术成果享有的合法权利,鼓励和支持创新驱动发展,同时也不宜将《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有关的发明创造”作过于宽泛的解释,导致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或者竞业限制协议等合同约定的情况下,不适当地限制研发人员的正常流动,或者限制研发人员在新的单位合法参与或开展新的技术研发活动。

因此,在判断涉案发明创造是否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有关的发明创造”时,应注重维护原单位、离职员工以及离职员工新任职单位之间的利益平衡,综合考虑以下因素:[2]

1、离职员工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原单位分配的任务的具体内容,包括工作职责、权限,能够接触、控制、获取的与涉案专利有关的技术信息等;

2、涉案专利的具体情况,包括其技术领域,解决的技术问题,发明目的和技术效果,权利要求限定的保护范围,涉案专利相对于现有技术的“实质性特点”等,以及涉案专利与本职工作或原单位分配任务的相互关系;

3、原单位是否开展了与涉案专利有关的技术研发活动,或者是否对有关技术具有合法的来源;

4、权利人、发明人能否对于涉案专利的研发过程或者技术来源作出合理解释,相关因素包括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的复杂程度,需要的研发投入,以及权利人、发明人是否具有相应的知识、经验、技能或物质技术条件,是否有证据证明其开展了有关研发活动等。

结论

根据最高院给出的判断标准,可见对于这类权属纠纷,法院会多方面考虑离职员工在原单位的实际工作情况,涉案专利与离职员工在原单位的本职工作和分配任务的关系,还要进一步证明原单位是否开展了与涉案专利有关的技术研发活动或者有关技术有合法的来源,对于权利人和发明人也需要举证说明涉案专利的研发过程和技术来源。

对照最高院给出的4条判断标准,可见在吉利和威马的专利权属PK中,吉利在证明1和2上没有说服力。吉利的举证无法说明离职人员的本职工作或者指派的工作和涉案专利的关联性。虽然吉利已经尽力举证离职人员有接触相关技术的可能,但是对于涉案专利是否是离职人员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无法明确。

问题引申

对于发生专利权属纠纷的情况,原单位可以对照以上1-3点进行整理,如果有较高的证据优势,则可以提起相应的权属争议。对于权利人和发明人来说,给出合理的技术来源和研发过程记录则至关重要。否则,专利所有权很可能被判归原单位。防范未然,鉴于权属纠纷案件的处理难度极高,事先做好研发管理极为重要。对于研发人员的研发记录和成果交接必须做好,如果发生争议,原单位可以提供较多的证据来证明发明是属于职务发明。同时,对于相关人员的竞业限制和保密合同的签署也是重要的手段。


[1](2022)沪民终680号,(2022)沪民终681号。

[2](2019)最高法民申6342号。

文:左由章

本文为星瀚原创,如需转载请先联系。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