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将为经营者市场带来哪些改变?
(2023-05-26 11:3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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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经营者集中 |
分类: 知产 |
在经济活动中,企业兼并重组是一个常见现象,这种行为本身不会直接制造或加强市场支配地位,损害竞争,但倘若相关企业在相关市场具有较大的市场份额和影响力,其兼并重组行为可能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在企业兼并重组之前进行审查,可以最大化避免形成反竞争的结果。因此,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作为反垄断执法重要环节受到广泛关注。《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历经9个月修订、已于4月15日正式实施的《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长期实践经验以及依旧存在的问题做出回应,从经营者集中相关概念与标准界定、审查程序的细化优化等角度制定多项细则,本文将带领大家一同来了解《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的新发展、新要求。
修订经营者集中申报的两大标准
判断经营者是否构成经营者集中、拥有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否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控制权”的认定是重要标准。《规定》第五条明确应从以下角度判断一个经营者是否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财务预算,股权结构,表决机制,高级管理人员任免,商业合作关系。其中,《规定》在《暂行规定》基础上有所修改,将“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大)会等权力机构”,将“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修改为“董事会等决策或者管理机构”,扩展了企业内部决策机构的含义范围,能够有效识别管理潜在的实际控制。《规定》还明确了共同控制含义,即两个以上经营者均拥有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弥补对多个经营者联合起来共同操控市场的钻漏洞行为的法律规范。
此外,《规定》第九条与第十条回应实践中对营业额计算的争议。营业额在《暂行规定》中规定为“营业额=相关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内销售产品和提供服务所获得的收入-扣除相关税金及附加”,《规定》在此基础上特别指出“上一会计年度”是指集中协议签署的上一会计年度。
完善未达申报标准经营者集中的处理
即使未达申报标准也不意味着经营者可以高枕无忧。《规定》第八条指出,针对有证据证明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市监局也可以要求经营者申报,已经实施集中的经营者应当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20日内申报,并采取必要措施减少不利影响。同时,《规定》第四十三条赋予了任何单位和个人反映检举的权利。
提高审查程序的灵活性与效率
新《反垄断法》中引入了经营者集中审查“停钟”制度,规定了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中止计算经营者集中审查期限的三种情形:
(1)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提交文件、资料,导致审查工作无法进行;
(2)出现对经营者集中审查具有重大影响的新情况、新事实,不经核实将导致审查工作无法进行;
(3)需要对经营者集中附加的限制性条件进一步评估,且经营者提出中止请求。
《规定》第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条对上述情形进行了细化,明确了启动条件、恢复条件、起止时点等相关规定,与《暂行规定》相比,《规定》针对每种情形设置了补正与评估后的重启条件与决定送达形式,删减了市场监管总局作出中止计算审查期限决定前的书面经营者限期补正,在阻碍事由消失后,审查期限继续计算。从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执法部门被文件频繁来往拖慢的处理效率,减少不必要的多次撤回重报。“停钟”制度促使经营者更加注意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减少因材料未达标准而重复申请的程序性损耗,从而影响企业正常经营发展。
明确法律责任,完善违法处罚规定
《规定》第六十六条至第七十条对经营者及其申报代理人对待经营者集中审查的态度以及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实施的审查和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材料、信息,或提供虚假材料,或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或者有其他拒绝、阻碍调查行为的,处罚金额从二十万提高至申报单位上一年销售额的百分之一,若申报单位上一年没有销售额或销售额难以计算,则处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还可处以罚款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其中,《规定》第六十八条明确将集中实施的时间、是否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及持续时间、消除违法行为后果的情况等作为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的考虑因素。
结语
从《规定》与《反垄断法》的修订趋势来看,认定反垄断行为的规则在合理化和全面化,反垄断执法的力度和自主性在逐步提高,经营者的违法处罚力度加强,企业高管和决策层的个人责任加重,对个人及企业的自觉性以及合规意识提出新的要求,敦促企业形成合规文化,在制度和实践上做好合规工作,建立专业的合规方案,提高合规意识。
不同于我们此前解读的另外三部配套规章,经营者集中审查重在预防垄断行为,通过事前审查尽可能避免集中引发潜在竞争损害。我们期待《反垄断法》配套规章的实施,能够帮助更多企业参与到公平竞争之中,为我国经济市场带来更多活力与可能。
文:星瀚微法苑编辑部,特别鸣谢王雯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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