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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数据遭员工泄露,除了惩罚性赔偿,企业还能做什么?

(2023-05-12 14:01:54)
标签:

商业秘密

知识产权

内控

分类: 知产

案例回顾

4月26日,海淀法院审结了作业帮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作业帮”)诉前员工赵某侵犯商业秘密一案。作业帮诉称,公司通过运营“作业帮”App提供在线教育服务。赵某与作业帮签订劳动合同,主要负责初高中等业务的日常数据监控、专项数据分析等工作,并与作业帮签署了保密协议。赵某在在职期间,以接受一对一电话访谈的方式,向相关中介公司的客户披露作业帮与续报率、报名人次、预收收入、直播到课率、转化率、退款率、投资回报率相关的经营数据,并允许他人使用,据此获取了高额经济利益,侵犯了公司商业秘密,请求适用惩罚性赔偿,判令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一审判决赵某侵犯了作业帮公司的商业秘密,且属于恶意实施涉案行为、情节严重,应适用惩罚性赔偿,全额支持了作业帮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文,我们结合该案例,来看看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争议焦点,并从企业内控与反舞弊的角度,谈谈企业如何做好商业秘密保护。

案例分析

01涉案数据是否属于商业秘密

根据公开的判决内容,赵某认为,涉案数据并不涉及公司经营策略和营销方式,不具有商业性和实用性,自己使用作业帮公司基础的、粗略的数据,不应构成侵犯商业秘密。因此,涉案数据是否属于商业秘密是本案的最大争议点,我们首先来看商业秘密的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作业帮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七类、共计60余项数据,反映了作业帮公司在提供在线教育服务过程中的自身经营相关情况,并无证据显示涉案数据可以为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从公开渠道获得或普遍知悉,满足秘密性的要求;其次,作业帮公司通过劳动合同、保密协议、员工手册明确约定保密信息内容及保密义务,并对涉案数据设置访问权限及审批机制,可以认定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前,采取了与涉案数据价值基本相适应的保密措施;最后,作业帮公司依赖涉案数据对其经营现状进行分析评估,并对其作出未来发展决策提供依据,符合“具有商业价值”的特点。

02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

惩罚性赔偿指的是加害人给付受害人超过其实际造成的损害数额的金钱赔偿,具有补偿受害人、惩罚加害人并遏制侵权的作用。一直以来,提高知识产权判赔额的呼声不断。随着《民法典》的颁布,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作为新增条款之一也让权利人看到了维权的希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一条 原告主张被告故意侵害其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且情节严重,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处理。

本解释所称故意,包括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恶意。

从上述法条规定,可知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为:故意+情节严重+主动提出。本案中,赵某是通过权限审批获取的涉案数据,并明确表示其知晓其是以作业帮内部业务数据分析师的身份接受咨询,具有主观故意。同时,赵某在其任职的近三年时间内,共计接受了102次访谈,平均每周一到两次,侵权时间长达一年零三个月,法院认定其涉案侵权行为实施频率较高、次数较多、持续时间较长、泄露范围较广、披露对象较多,情节严重。

03内控与反舞弊视角下的商业秘密保护策略

侵犯商业秘密,是反舞弊领域的重点罪名之一,但由于多数公司出于保密的考虑,我们可以获取到的司法判例较少。结合实务经验来看,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企业内控并不是一味地扩大、增加保密措施的范围。过度的保密措施不仅会增加企业的成本,也会给员工正常的工作带来不便。企业对商业秘密的合理内控目标应该是:前期保密措施花费的成本与后期挽回潜在损失达到平衡。因此,我们建议,对泄密可能性较高的风险点,在保密成本可以承受的范围内尽可能地设定相应保密措施;而对于其他保密成本过高,泄密可能性较低的风险点则采取留痕处理的方式。相较于“亡羊补牢”,企业更应该从前期预防上下些功夫:

任何员工对涉密信息的接触行为都要留痕,以便后续追查;

要求员工使用公司电脑办公,不得使用私人电脑,禁用USB或者其他输入/输出端口;

不同的员工应当有独立的公司系统账号,不得相互借用。

结语

商业秘密对于每个企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没有采取足够的保密措施是商业秘密泄露的重要原因之一,但做好了前期的预防也并不意味着企业就可以高枕无忧了,在运营过程中,企业仍需要做好跟踪回访、自查、员工培训等,以最大限度地降低泄密风险,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本文为星瀚原创,如需转载请先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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