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投资者境内人民币出资
(2012-07-25 09:3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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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人民币境内境外商务部外管局跨境直接投资杂谈 |
分类: 偶得 |
外国投资者境内人民币出资
外国投资者可以以人民币出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增资境内企业。外国投资者用于出资的人民币主要来源于以下两个方面:
一、人民币利润
根据《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外商以人民币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外经贸资综函字第49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商以人民币再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汇复〔2000〕129号)规定,外商(外国投资者)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从其已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因清算、股权转让及先行回收投资所得的人民币资金,经商务主管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作为出资。
二、直接投资
根据《商务部关于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函〔2011〕889号)规定,“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是指外国投资者以合法获得的境外人民币依法来华开展直接投资活动。外人民币是指:
(一)外国投资者通过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取得的人民币,以及从中国境内依法取得并汇出境外的人民币利润和转股、减资、清算、先行回收投资所得人民币;
(二)外国投资者在境外通过合法渠道取得的人民币,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发行人民币股票等方式取得的人民币。
除外国投资者使用合法获得的境外人民币参与境内上市公司定向发行、协议转让股票的,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在中国境内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投资有价证券和金融衍生品,以及用于委托贷款。外国投资者使用合法获得的境外人民币参与境内上市公司定向发行、协议转让股票的,应按照《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的要求向商务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房地产业应按照《建设部 商务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人民银行 工商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字〔2006〕第192号)、《商务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外商直接投资房地产业审批和监管的通知》(商资函〔2007〕50号)、《商务部关于做好外商投资房地产业备案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08〕23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外商投资房地产业审批备案管理的通知》(商办资函〔2010〕1542号)等现行外商投资房地产审批、备案管理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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