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个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2024-03-24 10:11:30)分类: 商标 |
第59383864号“BARRY及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383864号“BARR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342922号商标、第12567797号商标、第5931298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和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通过申请人大力的广告宣传已被消费者所认可,具有一定的行业价值。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申请在先,但其初步审定日期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日期,故本案同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会计”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使用在上述不类似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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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会计”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59383864号“BARRY及图”商标:
序号
1 59383864 35
成都三个伙计商贸有限公司“海豚购及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097289号“海豚购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735696号商标、第21210816号商标、第21835866号商标、第29021789号商标、第12144784号商标、第43553842号商标、第20096671号商标、第17505023号商标、第29393332号商标、第5047729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在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申请放弃“3502、3504、3506、3507、3508、3509”群组的申请,仅3501、3503群组申请注册,仅在前述群组的注册申请与引证商标二、四、五、六、八不构成注册障碍。引证商标三、七权利人已被注销,无实际使用可能,不构成注册障碍。引证商标一、九已被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引证商标十已被驳回,上述商标效力待定,恳请待引证商标一、九、十效力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长期大量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络媒体的宣传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九仍为在先注册的有效商标。
3、引证商标十经驳回复审决定驳回其注册申请,上述决定已生效。鉴于引证商标十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之间已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服务不明确,故我局仍将全面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九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九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九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二至九相区分。申请人所述引证商标三、七所有人已被注销的情形不能证明引证商标三、七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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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2097289号“海豚购及图”商标:
序号
1 62097289 35 2022年01月12日 海豚购 成都三个伙计商贸有限公司
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LESSO联塑班皓”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268976号“LESSO联塑班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542887号商标、第10281506号商标、第5667663号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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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第61268976号“LESSO联塑班皓”商标:
序号
1 61268976 35 2021年12月09日 LESSO 联塑班皓 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第63410844号“Player One”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410844号“Player On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40720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字母构成、呼叫相同,仅存在大小写之分,整体不易有效区分,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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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3410844号“Player One”商标:申请/注册号:63410844,申请日期:2022-03-21,国际分类:第09类-科学仪器,商标申请人:头号玩家天文科技开发(苏州)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