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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商标复审方法代办,附3个复审案例

(2024-03-24 09:42:44)
分类: 商标

第19818114号“钉课”商标评审案件结案通知书

  申请人因第19818114号“钉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4513号决定,于2022年03月1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本案复审商标经无效宣告程序被宣告无效,无效公告刊登在第1816期《商标公告》。

  欢迎你来到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网站,如有知识产权相关疑问,可以随时联系知识产权专业老师,联系方式13965191860(微信同号),我们将竭诚为你服务。也可关注我们的网站xuancheng.ah01.cn 。

  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予以结案。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19818114号“钉课”商标:申请/注册号:19818114申请日期:2016-04-29国际分类:第41类-教育娱乐商标申请人:深圳市钉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第60294237号“领尚 LESSO”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294237号“领尚 LESS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606812号商标、第6335419号商标、第1067090号商标、第6455663号商标、第6455662号商标、第2177982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被无效宣告,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现处于撤销复审行政诉讼阶段,恳请暂缓审理本案。存在与本案案情类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经我局无效宣告裁定予以宣告无效,该裁定已生效。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之间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仍为在先注册的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五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茶饮料;黄色糖浆;冰淇淋;除香精油外的食物用调味品”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六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使用在上述不类似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六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六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六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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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茶;茶饮料;黄色糖浆;冰淇淋;除香精油外的食物用调味品”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0294237号“领尚 LESSO”商标:

序号   申请/注册号  国际分类   申请日期   商标名称   申请人名称

1 60294237 30 2021年11月02日 领尚 LESSO 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第53879124号“线性资本 Linear Venture”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000837号《关于第53879124号“线性资本 Linear Ventur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615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我局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上述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京行终458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二审判决认为,本案中,“线性”是数学领域的专业术语,两个变量之间存在一次方函数关系,就称它们之间存在线性关系。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等复审商品上,并非是对上述商品的来源、功能、质量等特点的直接表述,亦非申请商标指定复审商品所在的同行业中所使用的常用表达方式及通用概念,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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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二审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第53879124号“线性资本 Linear Venture”商标:

序号    申请/注册号    国际分类  申请日期   商标名称    申请人名称

1 53879124 9 2021年02月25日 LINEAR VENTURE 线性资本 上海线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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