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瑞高新材料有限公司第24248206图形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2023-08-27 15:08:02)| 分类: 商标 |
苏州瑞高新材料有限公司第24248206图形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24820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817041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820166号“众亮积
Zhong liangj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994729号“强盛道
QIANGSHENGDA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宣传,已经取得较强显著性和一定影响,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申请人将对引证商标一至三提起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介绍、申请人商标使用宣传、销售等情况证明材料、申请人获奖证据、其它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止,引证商标一至三处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程序中,仍为在先的有效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及引证商标二、三的图形部分在图形结构、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顾问”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业研究、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并存,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取得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248206号图形商标:申请/注册号:24248206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22 国际分类:35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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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苏州瑞高新材料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3503)、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3502)、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3503)、市场营销(3503)、商业管理咨询(3502)、商业专业咨询(3502)、广告(3501)、进出口代理(3503)、替他人推销(3503)、商业管理顾问(3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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