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際”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2023-08-26 20:25:39)分类: 商标 |
“共享際”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399747号“共享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持续、广泛使用,在中国境内已经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并与申请人建立了特定、排他的联系,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第21723873号“共享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以不正当手段抢注申请人商标,申请人已对其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待引证商标无效宣告后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荣誉、宣传使用证据等;引证商标的相关信息。
经审理查明:截止到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合法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呼叫、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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