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诉曹盘新、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2022-03-22 14:4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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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年朝民初字第1211号
原告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百万庄建设部大院内。
法定代表人王珮云,该社社长。
委托代理人李孝霖,北京市洪范广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段春梅,北京市洪范广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盘新。
委托代理人汪仁义。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丰岭路21号。
法定代表人马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译文。
原告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简称建工社)与被告曹盘新、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简称淘宝网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工社的委托代理人段春梅,被告曹盘新的委托代理人汪仁义,被告淘宝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译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建工社诉称:我社对《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建筑工程专业)2007版》等19本图书享有专有出版权。2010年6月,我社发现曹盘新在淘宝网经营网站上对上述19本图书进行销售。经我社调查,上述曹盘新销售的图书均为盗版图书。我社认为曹盘新的上述行为严重侵犯了我公司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应当承担侵权法律责任。淘宝网公司作为提供交易平台的服务者,未尽到应尽的审查义务,对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图书信息未及时删除,应当和曹盘新一起承担连带责任。为此我社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曹盘新停止侵权、销毁侵权物,曹盘新和淘宝网公司共同赔偿我社经济损失6万元以及律师费和公证费1万元。
被告曹盘新辩称:被控侵权的图书确实是我销售的,但销售数量不大。我不同意建工社对我的起诉意见,请求法院驳回建工社对我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淘宝网公司辩称:第一,我公司是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的服务商,并非被控侵权商品的发布者,并未实施任何侵权行为。第二,即使曹盘新在淘宝网上发布的被控侵权商品确系侵权商品,我公司也没有任何过错,不构成侵权。第三,我公司对淘宝网上店铺的经营者及其经营信息仅应承担法定审查责任或合理范围内的注意义务。第四,我公司尽到了事前和事后的合理注意义务。综上,我公司不同意建工社对我公司的起诉意见,请求法院驳回建工社对我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建工社在2007年至2010年间出版了以下19本图书:《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建筑工程专业)2007版》、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建筑工程管理与实务》(2010年4月第二版)、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辅导《建筑工程管理与实务复习题集xc.ah02.cn》(2010年4月第一版)、《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2007版》、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港口与航道工程管理与实务》(2010年4月第二版)、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辅导《港口与航道工程管理与实务复习题集》(2010年4月第一版)、《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通信与广电工程专业)2007版》、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通信与广电工程管理与实务》(2010年4月第二版)、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辅导《通信与广电工程管理与实务复习题集》(2010年4月第一版)、《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铁路工程专业)2007版》、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铁路工程管理与实务》(2010年4月第二版)、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辅导《铁路工程管理与实务复习题集》(2010年4月第一版)、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建设工程法律法规选编》(2010年4月第二版)、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2010年4月第二版)、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辅导《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复习题集》(2010年4月第一版)、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建设工程经济》(2010年4月第二版)、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辅导《建设工程经济复习题集》(2010年4月第一版huangshan.ah01.cn)、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建设工程项目管理》(2010年4月第二版)、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辅导《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复习题集》(2010年4月第一版)。
2010年6月29日,建工社代理人登录淘宝网公司经营的淘宝网(网址为www.taobao.com),进入一个名为“茄子在线”的店铺,在该店铺以100元一套购买了“2010年全国一级建造师-通信与广电专业教材全套10本”(简称1套图书)、以100元一套购买了“2010年一级建造师教材+习题(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10本”(简称2套图书)、以100元一套购买了“2010年一级建造师考试教材铁路工程管理专业(全套10本)”(简称3套图书)、以75元一套购买了“2010年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教材+习题-建筑工程
全10册”的图书(简称4套图书)。上述4套图书由曹盘新在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水碓子东路12楼5门03室的地址发货。经对比,上述4套图书共40册,其中有部分图书是重复的,从种类上看包含前述建工社出版的19种图书,与建工社出版的图书相比书名和内容一致,但纸张和封面有颜色的差异,且曹盘新销售的图书环衬没有带水印的防伪纸、封底没有防伪标。从“茄子在线”的店铺对应上述4套书的销售页面可以看到销售数量和库存数量,4套书分别是:1套图书销售59套,库存74套;2套图书销售9套、库存8套;3套图书销售13套,库存68套;4套图书销售10套,库存8套。涉案4套图书上所标的价格合计为:1套图书461元、2套图书470元、3套图书458元、4套图书497元。
另查一,淘宝网由淘宝网公司经营。涉案名为茄子在线的店铺由曹盘新经营,淘宝网是为买卖双方提供的交易平台,并不参与淘宝网上买卖双方的交易。现淘宝网上已经删除了曹盘新销售涉案被控侵权图书的信息。
另查二,建工社为本案支出了公证费700元、律师费8500元。
上述事实,有建工社正版图书19种、公证书、公证购买的侵权图书40册(19种)、公证费发票和律师费发票、淘宝网服务协议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依据建工社出版的图书,可以确认建工社对涉案19种图书享有专有出版权,他人未经许可,不得出版上述建工社享有权利的图书。
涉案曹盘新销售的图书,从纸张和封面看与正版图书相差较大且缺少防伪纸和防伪标,明显属于盗版图书。作为销售商,曹盘新对所销售具有明显盗版特征的图书主观上应当是明知的,本案曹盘新也没有提供所销售盗版图书的来源,依据法律规定,曹盘新应当承担停止销售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淘宝网公司提供的是交易平台,不具有法定的审查义务,对于曹盘新销售图书的信息,淘宝网公司也及时予以删除,故淘宝网公司不应对曹盘新销售侵权图书的行为承担责任。
对于曹盘新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涉案的4套图书在销售页面上有销售数量,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按照销售数量,参考正版图书的定价计算建工社的损失,本院将参考查明的销售数量和正版图书的定价计算赔偿额。建工社支出的公证费和律师费属于合理费用,本院酌情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曹盘新立即停止销售涉案十九种侵权图书;
二、被告曹盘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经济损失一万五千元;
三、被告曹盘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合理费用三千元;
四、驳回原告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曹盘新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原告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负担550元(已交纳),由被告曹盘新负担1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常见类型包括:著作权侵权纠纷、著作权合同纠纷等。
著作权纠纷需注意什么:
1、纠纷解决,著作权中具有人身权性质的权利引发纠纷,不能采用仲裁。
2、及时起诉,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多为2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